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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4: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查对制度

一、履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住院号(门诊号)两项核对患者身份。为确保安全也可另加年龄、性别、床号等信息进一步确认患者身份,禁止仅以病房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

二、医院建立有两种识别患者的方法,一是对清醒患者的双向查对,二是严格执行腕带识别制度。确认患者身份时应让患者或其近亲属陈述患者姓名。对新生儿、意识不清、因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可让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为无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时,须双人核对,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治疗。

三、诊疗查对

(一)医师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门诊号)、诊断、过敏史等信息。开具医嘱、处方、检查(验)单时,再次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诊断、过敏史等信息。

(二)进行各种检查或治疗操作前,必须全面检查器械用品等是否适宜及完好,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部位等信息。

四、医嘱查对

(一)医师开具医嘱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诊断、过敏药物等信息。

(二)执行医嘱时,值班护士必须认真阅读医嘱内容,对模糊不清、有疑问的医嘱须与医师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处理医嘱,做到班班查对,护士长每周总查对二次。

(四)处理医嘱者及查对者,均应签全名。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执行者签名。

(五)所有医嘱须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特殊医嘱须有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六)抢救患者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双方核实无误后执行,并保留用过的空安瓿,抢救完毕,医师要及时补开医嘱并签名。安瓿保留至抢救结束,经两人核实后方可弃去。

五、医嘱执行查对

(一)值班护士必须认真阅读医嘱内容,并确认患者姓名、床号、药名、剂量、次数、用法和时间、填写各种执行卡。

(二)执行者应根据执行卡内容严格执行“三查八对”。 三查: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八对:对床号、姓名、药名、时间、剂量、浓度、方法、有效期。

(三)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具体内容:

1、查药物有无沉淀、变质、混浊,安瓿、药瓶有无裂痕,瓶口有无松动;

2、查药物的有效期,配伍禁忌;

3、查针筒是否完好,有无漏气;针头是否锐利,有否带钩弯曲。

(四)对有疑问的医嘱核实后再执行。

六、输液查对

(一)认真核对输液卡与医嘱单上的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用法、时间。

(二)备药前要检查药品的名称、剂量、有效期、批号、药品质量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楚者不得使用。

(三)易致过敏的药物,给药前要询问有无过敏史,做过敏试验,过敏试验阴性者方可应用;使用毒麻、精神性药物时,要经二人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配伍禁忌。

(四)静脉推注或静脉点滴用药时,应在输液袋(瓶)、针管上注明患者的姓名、床号、药名、剂量、浓度、用法、时间。

(五)护士为患者输液时应认真查对,查对患者的姓名时,采用双向核对法,由患者陈述姓名,以确保注射安全。

(六)应用特殊药物时应在输液瓶(袋)上签署加药者姓名,以便核对。

七、口服用药查对

(一)中心摆药室护士将口服药送到病区后,由病区护士查对无误后方可发药。

(二)发药时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如有疑问,及时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按规定的时间配药及给药,并督促患者及时服用,提前或推后不得超过30分钟,以免影响药效。

(四)及时观察患者服药后的治疗效果及药物的不良反应。

(五)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有无变质,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八、输血查对

(一)血样采集查对

1、采血前须确认患者信息,将专用标签贴于试管。

2、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房/门急诊、血型和诊断,采集者签名。佩戴“腕带”患者应用“腕带”识别身份。

3、抽血时如有疑问,不能在错误的输血申请单和标签上直接修改,应重新核对,确认无误后重新填写(打印)输血申请单及标签。

4、医务人员将血样标本送至输血科,并与输血科工作人员当面共同核对患者相关信息。

(二)输血科查对

1、血样查对

(1)输血科人员收输血申请单时,要查填写是否规范,查临床诊断、输血目的、输血史和妊娠史、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输血前检查、申请医师及主治以上医师意见的填写是否清楚,查交费手续。

(2)输血科人员对血标本必须核对输血申请单上提供的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与实际患者是否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必须重新抽取标本、不允许修改错误标签或错误申请单。检查标本的数量与质量。受血者全血样本 3ml(EDTA抗凝),稀释和溶血的标本不能使用。

2、交叉配血查对

(1)受血者配血的标本必须是输血前三天之内的。

(2)配血者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 ABO 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 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3)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实验。机器采浓缩血小板、血浆等应 ABO 血型同型输注。

(4)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实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实验结果。

3、发血查对

(1)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取血。

(2)取血与发血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3)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①标签破损,字迹不清;②血袋有破损,漏血;③血液中有明显凝块;④血浆中有明显凝块;⑤血浆呈乳糜或暗灰色;⑥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⑦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界面上出现溶血;⑧红细胞层呈紫红色;⑨过期或其它须查证的情况。

(4)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 2—6℃冰箱,至少 7 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5)血液一经发出后不得退回。

(三)输血查对

1、输血前,检查采血日期,血袋有无外渗,血液外观质量,确认无溶血、凝血块,无变质后方可使用。

2、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及输血记录单)共同到患者床旁确认受血者,并核对患者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液成分、血量,核对供血者编号、血液成分、与患者的交叉配血实验结果等。

3、输血后,再次核对医嘱及输血信息,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归入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24小时。

九、各种标本采集、送检查对

(一)标本采集严格按医嘱执行并认真核对申请单。

(二)采集标本时认真核对床号及姓名,并向患者说明采集标本的目的及注意事项,根据申请单所查项目的要求采集相应的标本。

(三)急症化验应及时送检,并与化验人员共同核对清楚,及时询问化验结果。

(四)常规化验结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科室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以免影响诊治。

(五)如标本不能及时采集时,应及时汇报。

十、饮食查对

(一)每日查对医嘱后,护士应核对病床上饮食标记,查对床号、姓名、饮食种类,并向患者宣传治疗膳食的临床意义,有更改时及时调换标记,并通知营养科及病人。

(二)发饮食前,查对饮食单与饮食种类是否相符。

(三)开饭时,再次查对饮食是否正确。

(四)对禁食患者,应在饮食单和床尾设有醒目标记,并告诉患者或家属禁食的原因和时限。

(五)因病情限制食物的患者,其家属送来的食物,须经医务人员检查后方可食用。

十一、手术查对(含介入或有创诊疗操作)

(一)接手术患者时,手术室人员与病房护士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年龄、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及其标记、术前用药、所带的术中用药、病历与资料及术前准备完成情况等,填写手术患者交接记录单。应用“腕带”识别身份。

(二)手术前遵照《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医师、麻醉师、手术室护士的三方查对。

(三)查对无菌包外信息、包内灭菌指示卡的灭菌情况及手术器械是否符合要求。对使用各种手术体内植入物之前,应对其标示内容与有效期进行逐一核查。使用后将包外信息卡及植入物标签粘贴于《手术清点记录单》上。

(四)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时,术前与缝合前必须由器械和巡回护士双人清点纱布块、纱布垫、纱(棉)球、器械、缝针、线轴数目等;术前清点结束,巡回护士必须复述一遍,确保清点物品数目的准确性。术中临时增加或减少的物品,以同样方法清点、记录。术毕,再清点复核一次,并签字。清点物品数目不符时,不得关闭体腔或交接班。

(五)凡病情需要填入体内的纱布、纱条或内植物等应详细记录在《手术清点记录单》上,手术医师确认签字,以便取出时核对。

(六)手术取下的标本,器械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填写病理检验单,处理病理人员在病理标本登记表上签字后专人送检,并与病理科相关人员核对后分别签字。

(七)用药与输血应按要求进行查对。

二、供应室查对

(一)回收后的器械物品:双人查对名称、数量、初步处理情况及完好程度。

(二)清洗消毒时:查对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及配制时间、浸泡消毒时间。

(三)包装时:查对器械敷料的名称、数量、质量、干燥度。

(四)灭菌前:查对器械敷料包装规格是否符合要求,装载方法是否正确;灭菌方法的选择是否准确;灭菌器各种仪表、程序控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五)灭菌后:查试验包化学指示卡是否变色、有无湿包。植入物及器械是否每次灭菌时进行生物学监测。

(六)发放各类灭菌物品时:查对名称、数量、外观质量、灭菌标识等。

(七)随时检查供应室备用的各种无菌包是否在有效期内及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八)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要查对检测合格报告、有效期、包装的完好性。

十三、药剂科查对

(一)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检查医师处方是否符合规定。

(二)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规格、数量、配伍禁忌、用药合理性。

(三)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即查对药名、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用量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的性状、规格剂量、包装、标签等是否正确完好。安瓿针剂有无裂痕、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交待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门急诊发药窗口在发药时应呼叫患者姓名,讲清药品的名称、用法及用量。

(四)院内调剂各科室药品时必须在发送前核对无误后方能发出。病房护士收到药品后应当即点清药品和数量并签字。

(五)中药配方、配方后必须有专人复核。

四、检验科查对

(一)采集标本时,认真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检测项目等。

(二)收(送)检验标本应新鲜、查对标本类型和标本容器是否都相符、留取的标本是否合格、有无条形码等,如经查对不符,检验人员可将其退回(不收)重新采集。

(三)查对送检标本质量是否合格,标本量是否够用,抗凝效果是否达到要求,采集的标本是否符合检验项目的标准等。对不合格标本拒收;对拒收有难度的,电话通知或者报告单上有标注(如:重度溶血、样本量不足等)。

(四)检验时,应认真查对仪器性能、试剂质量、申请项目与标本是否相符;标本号、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病房号、床号等相符后再做试验。

(五)试验做完后必须逐项核对查对检验目的、结果、是否缺项等,无误后再审核,签上核对者姓名方可打印报告并发出报告单。遇疑难问题,应大家共同分析处理。

(六)检验后化验结果严重异常时,按照不同检验项目的复检制度和镜检制度重新测定或手工复查,并在报告单注明。

(七)发报告单时,应认真查对科别、姓名及检验项目。

(八)为必要时复查,需保留标本的项目(血型、痰片、淋病涂片结核菌涂片等)应按照规定予以保存。

十五、病理科查对

(一)接收标本时,需核对病理送检单及标本瓶签上的姓名、性别、住院号、送检科室、床号、有无标本、标本种类及数量、固定液有无干涸等;手术室送检的标本应两人同时查对,与送检人员严格核查后,签字确认。

(二)查看病理送检单中临床填写的相关内容例如病史、实验室检查、手术所见、临床诊断等是否详细、清楚,如有问题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核实无误后,准确编号、登记。

(三)取材时复查姓名、住院号、临床诊断、标本类型及数量。

(四)病理医师取材后与技师核对组织块数。

(五)组织切片技师与病理医师交接时核对切片数。

(六)发病理报告时,医师查对临床病史、手术所见及临床诊断,如有疑问,与临床医师及时沟通核对。

(七)送报告时,核对姓名、年龄、住院号、科室,病理诊断,有无错漏字。

(八)首次诊断恶性肿瘤,应由高年资医师或科主任复验切片,并签署病理报告。

十六、医学影像科查对

(一)接收影像诊疗申请单时,须查填写是否符合规范(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主要临床表现、检查部位),查临床初步诊断,检查部位(左右是否清楚)与检查目的是否相符;查交费手续是否完善等。

(二)技术人员摄片和医师发报告进行X线、CT、MR诊疗时,各环节查对片号(检查ID号)、姓名、性别、年龄、申请科室、住院号(门诊号)、检查部位和目的与申请单是否一致,是否与患者一致,严防差错。

(三)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应查对比剂及药品名称、剂量、浓度、用法、有效期,查对比剂及药品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查患者有无碘、药物过敏史,应查安全急救措施是否完备,查对比剂或者CT增强、磁共振增强扫描的术前谈话,谈话签字,谈话医师、护士及技术人员签字、日期并注意观察术后反应。

十七、超声科查对

(一)登记时,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检查部位,查对检查、治疗。

前病人准备工作是否做好,并告知注意事项。

(二)检查时,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床号、检查部位、目的。

(三)治疗时,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临床诊断、治疗部位、条件、角度、时间,查对药品名称、剂量、浓度、方法、有效期。

(四)发报告时查对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

八、康复医学科查对制度

(一)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部位、种类、剂量、时间、有无医嘱、身体状况是否稳定。

(二)会诊时,查对患者科别、病房、姓名、性别、年龄、疾病种类等。

(三)低频治疗时,查对治疗部位、电极正反、电流量、次数、电源线有无漏电、仪器有无损坏。

(四)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患者有无心脏起搏器、患者有无发热、有无感染。

(五)针刺治疗前,检查针数和质量,取针时查对针数和有无断针。

十九、特殊检查室(神经特检、心脏特检、内镜、肺功能室等)查对

(一)检查前,查对科别、病房、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佩戴“腕带”患者应用“腕带”识别身份。

(二)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三)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住院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结果。

十、其他科室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二十

一、如因未执行本制度所致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发生医患纠纷者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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