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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3 11:19: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07年 综合a

一、名词解释 1.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或将其内容融于宪法典之中,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

宪法修正案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或者重新公布宪法,因而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进而强化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尊严。

优点修正案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或者重新公布宪法,因而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进而强化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尊严。 宪法修正案缺点

宪法修正案需要将后面的新条文与前面的旧条文相对照之后,才能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这在法律意识很弱的国度,或者没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在确定宪法实际有效的内容时,可能带来一定的困难.

2.公民的基本权利 3.法定解释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4.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比较法视角

提出者: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

公法: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规。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划分标准

1、公法适用于政治领域而私法适用于市民社会。公法调整的是国家机关的地位权力、国家运作范式和程序以及对公民权利的救济等,而私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法律关系。从主体地位方面,公法关系中国家与个人、政府与民众的地位是不平等,是一种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法律关系。私法关系中法律地位一律是平等的,不允许有特权的存在。

2、公法的本质在于控制权力而私法的本质在于保护权利。公法的研究一开始就是从控制权力和救济权利开始的,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的划分给权力开朗一块独立的平台,严格的权力控制从分发挥了私法自治原则。行政法当中的多项原则和制度均是控权思想的体现。民法作为典型的私法,其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权利展开的,所以私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内容,是权利保护的盾牌。

3、公法强调的国家干预而私法强调意思自治。在控制权力腐败和滥用的基础上,公法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保障国家权力合理的有限的进入市民社会领域内,从而为整个社会的运行提供一个很好的环境和井然有序的秩序。在公法的实施过程中,总是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在私法领域由于双方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原则上这种意思自治是排除国家干预的,只有当主体间发生了纠纷时国家才能以中间者的角色出现

4、从立场上来看公法以社会为本位而私法以个人为本位。社会本位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个人本位追求的是个人利益。二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不一样的。从功能来看公法要实现的是整个社会利益协调发展。对于私法来说,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原则是个人本位的最佳诠释,这两个原则可以任意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自由的不受干扰从事各种活动,以利益为目的并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所以私法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

5、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而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法学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第一种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则为私法。第二种为意思说,即以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管理服从关系的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相互之间的平等关系的为私法。第三种为主体说,即以规定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主体一方或为双方的为公法,规定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则为私法。 社会法:

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社会关系中,有天生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而且市场经济会自发的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此时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弱者的利益,将使社会关系的失衡状态加剧并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社会法,是中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中国现行的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职业病防治法》。

5.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从法律解释的实际运作来看,当代中国初步形成了一种“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元”体现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2条进一步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多级”则表现为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外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法定法律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我国还存在着下列法定解释类型: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6.礼法之争

二、判断分析

1.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有很多原则,但有主次之分。 2.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3.在我国,人民代表的选举方式是宪行直接选举。 4.立法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文件的活动。 5.在我国,法的渊源就是指法的效力根据。

6.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在于法体现阶级意志。

7.春秋时期的儒、法之争确立了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尊地位。

三、简答:

1.宪法的渊源有哪些?

2.从建国以来到你答本题为止,我国已制定多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多少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你印象最深刻的是哪个宪法?

3.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请简要评述该观点。

4.试举三个以上例子简要说明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制法的影响。

四、论述:

1.试述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的原则。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明确了宪法监督机关,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规定,弥补了前几部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为宪法监督机关所造成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监督机关缺位的不足,使宪法监督活动更具经常性和规范性。不仅如此,现行宪法第70条和第71条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

(四)建立了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体系。现行宪法规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此外,我国现行宪法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规定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法。现行宪法规定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批准后生效”和“备案”显然是一种事先审查的监督方法。现行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撤销”显然是一种事后审查的监督方法。

2.试论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统一性。

3.试以中国法制史为例论述传统文化对我国当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 07年

综合b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五分) 1.商业受贿罪与受贿罪。 2.概括故意和确定故意。

3.邻接权

4.起诉法定主义 5.审前羁押

二、判断分析(6\'X5) 1.根据《刑法修正案(6)》的规定,强迫他人乞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 2.无权代理并不是当然无效的。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预测题: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

常见情形有: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

表见代理的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依法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特征:(预测题)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期待权。

(2)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3)它具有专属性。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争夺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继承权不论发生何时,均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1)继承权的丧失对其他人被继承人的效力: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不发生效力。

(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对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晚辈不得代位继承。

(3)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4.对于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接到提起批准逮捕书后15日内作出决定。

5.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特殊授权和全权代理。

三、简答(10\'X3) 1.拘役与拘留的区别。 2.合同履行的抗辩。

3.简述我国侦查程序中无证搜查适用的具体条件。

四、论述(15\'X3) 1.试述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区别。 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五、案例(20分)

2004年5月17日,家住北京市大兴区“郁花园小区”的孙女士,与自称要租房的梁某约好上门看房。在孙女士介绍住房情况时,梁某将孙女士强奸.。之后,梁某担心罪行败露将孙女士掐死。

一年后,梁某被北京市第一中院以抢劫罪等罪名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赔偿36万元。2005年11月份,梁某被依法执行死刑。由于梁某并无可执行财产,2006年3月,孙女士丈夫吴先生将小区物业公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及经济损失36万元,索赔额56万元。

证据证明,案发前后小区保安监控系统处于停用状态,保安没有对外来人员进行等级。法院据此认为,小区有过错,因此应承担补偿责任。而孙女士允许梁某进入自家房内,使物业的防范能力降低,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负全责并不妥当。

2006年1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1、你认为吴先生将“郁花园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应当以何种诉讼理由?吴先生请求赔偿56万元而法院判赔1.5万元,道理何在?

2、法院判赔的1.5万元,在孙女士有女儿、父母、丈夫的情况下应如何继承? 08年 综合a

一、名词解释: 1.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这些规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约束力,仅针对个别人、具体事所作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通常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文件。例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意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特定的人,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单行条例等等。

2.不成文宪法 3.平等权 4.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 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中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根据1984和1987年中英、中葡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在中国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的同时,分别设立了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5.实证分析法学 6.权利与义务

二、辨析:

1、古典自然法学为西方法学提供了法哲学基础.

2、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

3、宪法修改需要全体人大代表的1/2通过.

4、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

5、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范围。

三、简答;

1.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体系的构成 2.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3.人治和法治的理论界限. 4.我国司法权现状.

四、论述:

1、十七大建议将逐步实现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谈下你的看法.(给出观点就得分)

2、"法学,就是法律科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的分支."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谈下对这个的看法.

3、以"变与不变"为题,论述我国改革开放时期的法治建设. 08年 综合b

一、名解

1.民事责任

2.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定继承有如下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人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预测题)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协议或协议无效的,先适用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并不是所有的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续父母的遗产(抚养关系) 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2)强行性。

(3)排他性。

(4)限定性。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4.取保候审

5.牵连犯

二、判断分析

1.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该合同无效。

2.未成年人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且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法定不起诉

4.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5.单位犯罪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犯罪

三、简答

1.法人成立的条件

2.简述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3.刑法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

四、论述

1.论精神损害赔偿

2.试析刑事诉讼控诉与辩护职能制平衡 3.试述刑法的基本特征与功能

五、案列

《江西省一男子饮酒过量死亡,法院判同桌人赔偿》。

朋友8人同桌饮酒,推杯换盏后1人因饮酒过量死亡,死者邹鹏的父母将同桌人告上法庭。樟树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此案,判同桌人赔偿。

今年1月22日,肖某在樟树市一餐馆宴请包括邹鹏在内的7男1女,席间,除这名女子吃完饭便离席外,8男子从中午12点半呆到下午3点左右。8男子共喝了5瓶1斤装白酒,邹鹏喝了四五杯近1斤白酒,饮酒过程中,有两三人醉酒呕吐,并在餐馆的阁楼上睡觉。当晚8时许,邹鹏被朋友发现已经死亡。经医生现场诊断,邹鹏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邹鹏父母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与喝酒的同桌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邹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酒量,其自身有较大的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参与饮酒的同桌人对邹鹏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判决7男子共赔偿原告约3万元。

分析:

1 .本次事件中,醉酒死亡的邹鹏为什么要承担主要责任?

2 .法院判决同桌人7名男子共同承担3万元,如何具体承担,理由? 09年 综合a

一、名词解释:

1、人权

人权,是指在世界范围以内,在符合人类社会生存制度的同时,人类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以现在的人类社会构成情况来看,由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公民具有相当大的利益影响,所以人权应该也包含人人参与政治的权利,人人对政治的期望,从而使政策合理的适应大多数人的需求,这就使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具备了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之后,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继而又扩展出了包括政治权的人权。

2、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作为法理学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是指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即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可以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 正式渊源: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3、法治

4、违宪审查

5、国家元首

6、法的历史类型

二、辨析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2、立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3、在我国,法律渊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4、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由宪法规定

三、简答

1、法治基本含义

2、宪法关于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规定

3、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关系

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论述

1、特别行政区和一般行政权的共性和个性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的异同

五、案例评述:彭水诗案,用法理学知识评析。 综合b

一、名词解释:

1、版权

2、姓名权

第三节:姓名权与名称权

三、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

一、姓名权

姓名是一个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是一个人的自身标志,姓名权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权。

2、使用权。

3、变更权。

二、名称权

1、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名称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表示的符号,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借以区别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标志,反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独立人格、种类、隶属关系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专有性。

(2)法定性。

(3)企业法人、合伙名称权的双重权利性。

2、名称权利的内容:

(1)命名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五、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除外情况: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姓名权或名称权所作出的法律限制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姓名权所实施的行为

3、危险犯

4、侦查监督

5、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辨析:

1、赠与合同中如果赠与合同标的物没有转移,则赠与行为可以撤消。

2、叔叔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侄子,是错的。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预测题)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协议或协议无效的,先适用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预测题)

1、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

3、被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3、过失犯罪必须以危害结果为前提

4、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

5、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行为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三、简答题:

1、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2、侦查机关进行取保候审的条件情形有哪些。 3.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四、论述题:

1.论合同解除权。

2.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3.论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刑事责任。

五、案例: 就是前一阵子上海商学院宿舍着火4个女生跳楼的案子。第一问问的是学校和4个学生谁承担责任。第二问问的是,女生们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何继承。

党课2修改

修改病句2

病句修改2

病句修改2

修改整改措施2

住房管理办法修改2

师德演讲稿修改2

毕业发言稿(修改2)

修改教学教学流程2

自主修改作文2)

修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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