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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1: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公司的管控,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维护总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的运作规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公司设立

第二条 分公司成立条件

(一)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授权聘用,工程管理班子由分公司人员组成,参与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分公司负责人要求具有优质人脉资源,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承受经营风险。

(三)分公司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与总公司签订分公司承包合同,并及时按约定上缴管理费.

(五)分公司必须配备自己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及施工队伍。 第三条 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具体工作及税务登记。其他所需办理的证件均由分公司负责办理,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保证提供的相应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管理费:随城市和年产值不同,上缴管理费有所不同,具体数值根据工程量协商确定。

第五条 分公司承包经营期间,自行筹集资金开展全部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承担分公司公司全体员工的工

资、福利、采购、税收、日常管理及证件有偿使用等全部成本支出。

第六条 分公司所开设的银行帐户,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分公司配备有关的财务人员。分公司的收入在扣除全部成本、上缴管理费后,利润全部由分公司自由分配。但分公司所有收入必须先进总公司账户,确保总公司实施财务监管;分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能用于以总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往来,其他与总公司无关的经济往来一律不准使用该账户。如有违反,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并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分公司负责人严禁以公司名义融资或贷款,如有发生,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由此给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负责人赔偿。

第八条 因分公司原因导致总公司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分公司必须立即筹集资金或用其他财产提供足额担保,确保总公司被查封财产解除查封冻结,否则,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由此给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负责赔偿;如因分公司原因导致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总公司或强制处分总公司财产的,全部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赔偿,并承担相应全部后果、承担相应全部费用;如因分公司原因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由分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总公司每半年对分公司账务、财务、税务进行审查,引导分公司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并按总公司的账务管理制度建账。

第四章 经营投标

第十条 分公司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正常的经营投标活动;同时自觉接受总公司的检查、监控。

第十一条 分公司在承包期间不得做有损总公司企业形象的事情,不得

超越总公司承包资质范围或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外开展经营业务;如果分公司想在承包区域以外地区承接业务时,必须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

第十二条 分公司的资质预审、投标文件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编制,如需总公司编制,总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分公司的投标书,须经总公司审核,对投标文件中“承诺书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经董事长确认,全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业主,同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分公司在进行资格预审申报时,必须经总公司经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名。有下列情况的,分公司不得参与投标:

(一)项目资金不足70%的;

(二)工程承包价低于工程成本的;

(三)没有前期策划,与业主关系不熟悉的;

(四)不符合国家政策及高风险的合同。

第十四条 分公司在承包区域范围内所有公开招标工程、议标工程,可以自行承接并承建。严禁将承接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在承包经营期间,分公司只能在约定区域内自行承接、承建并完成所承包项目。未经总公司书面方式同意,分公司不得跟自然人联营承接工程项目。否则,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承担,同时赔偿给总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工程中标后,须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投标文件报总公司备案。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分公司承接所有项目的合同,原则上按公司示范合同范本或由总公司提供合同文本,所有合同在签订前必须报总公司审批盖章,合同签订后须送2-3份原件到总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当合同中的部分内容需要变更时,分公司应及时同总公司联

系,变更内容确定前须得到总公司的认可,方可盖章确认。

第十九条 分公司原则上不得拿合同去融资或贷款,如有必要且可行时,必须事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同时总公司必须派人参与贷款全过程。如贷款需要总公司提供资料或担保,总公司将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如发生合同纠纷,分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有仲裁、起诉或作为被告应诉的事项,分公司应与总公司联合处理。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应高度重视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现行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项目所属地方的各项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定以及总公司管理标准,全面落实、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资料、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应督促项目部及时向甲方报送承建工程的施工合同、开工报告、施工进度情况、合同实施情况、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资料,自觉维护公司形象,让公司得到业主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赞誉,塑造公司良好的诚信度和美誉度。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施工期间,分公司应确保承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无大的安全问题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面落实公司质量方针,年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一次性验收合格率95%以上,每年争创一个市(省)优质工程奖项。

(二)全面落实公司安全方针,采取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有效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总公司安全规程,杜绝一般事故及等级事故发生,年

度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下,争创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分公司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总公司报告,分公司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往施工现场组织救援,保护好事故现场,避免人员及财产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在承包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督促、检查项目部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若分公司创建省、国家奖项成功,总公司将给予分公司奖励,奖励标准协商确定;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分公司除负责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外,且总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对工程项目存在的质量隐患进行整改,并按总公司规定处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必须督促项目部做好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且总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对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处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分公司承包的项目,总公司有权派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参与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七章 劳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员工管理规定,处理好分公司内部、外部的劳资关系。分公司所聘用工作人员由分公司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合作关系,如因分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分公司应建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项目部提供民工工资担保,确保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如因拖欠民工工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应将分公司人员名册、项目部人员名册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分

公司负责。

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必须督促项目部保障施工人员的正常生活,按时结清工人工资,否则由拖欠工资所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负责。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未及时处理好集体上访、游行、请愿、劳动争议或民事诉讼等问题,总公司有权直接出面处理,由此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分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程的子项对外发包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劳务承包资质。

第八章 证件及印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生产经营中需要使用证件的复印件,由总公司盖章确认给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统一管理所有证件及印章,分公司严禁将证件复印件借与他方使用。

第三十六条 分公司每年组织人员参加住建局组织的各项岗位证书的培训,不参加培训造成的证件不够用由分公司自行解决,借用总公司证件按规定收取证件费。

第三十七条 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不得私刻分公司及总公司公章,伪造相关证件,否则总公司将对分公司处5000~50000元罚款;给公司带来不良后果的,撤销分公司承包经营权;给总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分公司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不得以分公司印章、项目部印章办理任何抵押、贷款等相关经济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分公司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承包合同给予处罚,造成总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总公司损失,触犯刑法的,总公司有权向政法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经营,不按承包合同约定超范围经营业务;

(二)管理不善,造成总公司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扣押施工许可证、停止招投标、承包资质下降等影响企业信誉下降的;

(三)不经总公司同意私设资金账户,或资金账外循环,逃避总公司财务审查监督的;

(四)与债权人相互勾结,故意虚构价格扩大欠款事实,损害总公司财产权益;

(五)承揽工程合同不报总公司审查、审批,或总公司审查不同意签订的高风险合同仍与对方签订的;

(六)违反分公司印章使用约定的;

(七)不按合同约定上缴管理费的;

(八)分公司撤销不依法清算的;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如有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分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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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办法

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分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分公司工程管理办法

佛山分公司实物管理办法

九江分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分公司行政办公管理办法

分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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