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的基本要求
1、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预售、销售广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3、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且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4、广告表现项目位置,应以道路的实际距离表示,不能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5、广告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6、广告中不应含有开发商对买受人的户口、就业、入学、升学等事项的许诺。
7、广告不应利用其他开发商的项目形象。不得使用万科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8、广告中不应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应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许诺。
9、广告中不使用未经授权的图片、音乐、他人logo等。
10、项目名称应当使用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推广名称的,必须在广告醒目位置提示该项目的核准地名。
11、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12、互联网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
《房地产广告的基本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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