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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提纲

发布时间:2020-03-01 20:46: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

2.合议制

3.累积投票制

4.格式条款

5.产品缺陷

6.不正当竞争

7.不可抗力

8.消费者

9.产品

10.经营者

二、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经济仲裁定义及其基本原则

3.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4、简述公司的定义及特征?

5.简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6.简述承诺的涵义及其生效条件

7.简述六类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简述要约的涵义及其生效条件

9、简述一般合同包括的八项主要条款

10、简述产品缺陷的定义及主要形式

三、案例分析

1.2011年物华计算机有限公司与A市计算机研究院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一种计算机防病毒卡。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12年6月,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A市计算机研究院向本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物华计算机有限公司拒绝答辩并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向法院说明合同中已约定仲裁解决争议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向A市计算机研究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A市计算机研究院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市计算机研究院败诉,A市计算机研究院不服随即上诉,理由是本研究院与原告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请问:

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物华计算机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A市计算机研究院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2.2010年12月某村委会将原村办鱼塘发包给外省农民冯某,规定承包期10年。2012年 1

11月村委会以专业经营为由将鱼塘全部收回,重新发包给本村的某专业队,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为15年:这时冯某通过学习有关法规,认识到村民委员将自己承包的鱼塘收回发包给他人的做法是一种违约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履行原合同。

请问:

冯某的起诉理由是否成立?法院是否应受理冯某的起诉?冯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在此案中,专业队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王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9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营业头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看好该企业,遂与王某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共先后雇佣工作人员5名,王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就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王某决定于2010年5月自行解散。问:

(1)王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以其家庭财产存在而求偿?

(2)王某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企业允许另一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4)该独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否应该办理?

(5)王某将该独资企业自行解散的行为是否有效?

4、2008年10月,张明、李智、王辉、马欣决定建立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中约定:

(1)张明以现金和部分实物折价共计10万元人民币出资,李智以设备作价出资8万元人民币,经各合伙人同意王辉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人民币,马欣以人民币4万元出资;

(2)合伙企业生产新型防静电板;

(3)张明、李智、王辉、马欣按照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4)由张明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内进行管理,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销售合同和代销合同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签订之后,合伙企业成立,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

(1)2008年12月,张明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河南电子材料经销企业签订了代销合同,李智认为路途遥远,不知底细,合伙企业对其的控制不利。也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因此表示反对,在与王辉、马欣协商后取得一致意见,于 2009年元月向该企业表示合伙企业不承认该代销合同,因为根据合伙协议,张明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没有单独对外签订代销协议的权利。

(2)2009年5月,马欣提出退伙,当时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周转灵便,因此马欣退货对合伙企业没有什么不良影响。2009年9月,马欣退伙,合伙企业按照当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了结算,返还其出资,并按比例分配给其赢利。不久,合伙企业又接纳董华为新合伙人,董华仍然出资4万元。2009年8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对于发生在马欣退伙前的20万元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明、李智、王辉和董华以及马欣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事务执行人张明为了改善合伙企业的经营,加强科学管理,于2010年1月独自决定聘用合伙人以外的B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C提供担保。

(4)2010年4月迫于李智无法偿还在买卖合同中对D公司所负的10万元债务,被D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李智败诉,应当向D公司偿还10万元,李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0年12月,D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李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及收益的请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李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

(5)2011年8月,合伙企业由于管理混乱,内部纷争,导致严重亏损,无法清偿所欠E企业的到期债务,E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查出合伙企业财产总数为25万元,但是对外债务达40万元。

请问:

(1)如果王辉为国家公务员,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原因是什么?

(2)张明、李智、王辉、马欣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对于合伙企业债权人A的债务,何人有清偿责任?

(4)李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李智予以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因是什么?

(5)合伙企业的债权人D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6)张明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的行为以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和乙为一营业执照是否正确发生争论。甲认为该营业执照中有的项目不准确,明显存在基本知识方面的错误,必须改正。乙则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不用大惊小怪。请看下面的这份营业执照是否存在问题。

营 业 执 照

公司名称:某市土特产进出口公司

法人:陈有西

注册资本:1500万元

经营范围:进出口土特产品

5、2010年3月,位于H市的甲、乙、丙三家企业和张

三、李四商议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材批发兼零售业务。3月10日五方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其主要内容有:公司名称为“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丙各出资30万元;张三以其客户资源作价3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李四以其一私房出资,用作公司的经营场所,作价80万元(实际价值为50万元)。公司为节省开支,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2人,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公司筹办事宜由李四负责。

3月21日,李四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到H市工商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工商局以本市建材市场容量已经饱和,新设建材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太大的促进作用,且该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等为由,决定不予登记。此间,有市场传闻说钢材价格将大幅度上涨。李四遂于3月23日以“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的

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4月15日,H市工商局正式签发“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问题:

(1)3月21日H市工商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三点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3月23日李四以“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订购买钢材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不久就出现严重亏损。在清理债权债务时,清算组发现李四弄虚作假,用以出资的房屋作价明显过高。对此应如何处理?

6.A厂库存500台洗衣机,2008年7月3日,A厂给B商场发函询问是否愿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7天内答复。

B商场恰逢洗衣机脱销,收函第二天即7月6日回电称愿购400台,每台740元并要求送货上门。

A厂接到B商场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接受B商场提出的价格,但无法送货上门,要求B商场自已到A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

B商场接回函后,将该函搁置一边。2008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B商场组织车辆到A厂提货,要求A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400台,而此时,A厂仅剩库存100台,B商场诉至法院,要求A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试问:

(1)2008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2)2008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3)2008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7.甲工厂与乙运输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规定乙方将甲方的一批货物运

往河北某地;第二批货运往山东某地。运输还规定,甲方不如实申报货物,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故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在运往河北的货物因过失造成部分损失;运往山东的货物遇到水灾全部损失。为此,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问:

(1)该合同的哪些内容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2)乙方对哪些货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

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

产品责任?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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