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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永翔四川师范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4: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四川师范大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专业法律专业

论文题目浅析壤塘县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对

策研究

姓名沈永翔

学号

班级2014级法律专业本科班

指导教师

浅析壤塘县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沈永翔

(四川师范大学2014级法律本科班,沈永翔,四川阿坝)

摘 要: 政府在推进环境保护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而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将是推进壤塘县农牧区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牧区生态环境;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壤塘县位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西部,总面积6606.4903平方公里,地形以丘状高原为主,相间河谷平地和高山。县境内辖1镇、11乡、60个行政村,131个村民小组。全县总人口3917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7334人。壤塘县属于西部欠发达的民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有80%以上的人口劳动生活在农牧区,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直接关系着全县社会的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进程。伴随壤塘县农牧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牧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壤塘县农牧区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城乡一体化是壤塘县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

一、壤塘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及问题

当前,壤塘县在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工作浮在面上。近年来,壤塘县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举办了环境保护培训班,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真正深入到农牧民中的不多,生活垃圾没有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治理。

二、环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不强,方法相对落后。当前农牧区需要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内容、任务、环境、对象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差异。一些工作人员用一些老一套的办法解决不了新问题,针对性不强,方法落后,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一手硬、一手软”现象依然存在。对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片面强调经济建设,侧重经济指标,解决问题动辄用经济手段等,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未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以至于出现了虽然经济发展

了,但生态环境恶化了。

四、在环境保护教育对象上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体现在农牧区居民、学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业主等几个群体上,在环境保护上方法简单、越来越不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五、对生态环境资源利用上过度掠夺,比如:过度放牧导致沙化、过度砍伐导致泥石流、地质灾害频繁等 。农牧民群众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六、政府与农牧区环境保护的差距。(一)、政府对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牧区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牧区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

(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牧区生态环保。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牧区环保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牧区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

(三)、农牧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现行环境保护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公众的参与,特别不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

(四)、公众参与农牧区环境保护尚存障碍。

(1)是公众参与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欠缺。农牧区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现象很普遍,垃圾的分类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在农业生产领域,随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盲目建设污染企业,使得农牧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破坏。(2)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缺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环境知情权的规定,政府发布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单一,指标种类较少,特定地区的环境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难以客观反映出来;且因一些环境状况指标技术性过强,不便于公众理解,达不到应有效果。(3)是公众参与农牧区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诉讼两种基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对于起诉人资格规定过严、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过高、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导致农民因成本高昂而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为此,做好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好农牧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使有效利用与合理治理、开发与保护并举,是引导壤塘县农牧区致富奔小康的重要前提。

二、要做好壤塘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针对现状及问题,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牧区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牧区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牧区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牧区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牧区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服务于城乡环境

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牧区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牧区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牧区延伸。

一、消除差距,加强政府与农牧区环境保护法律职责

(1)、创制与完善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结合农牧区生态环保的实际情况,在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牧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和农牧区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等。

(2)、建立健全农牧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视科学规划在农牧区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设立专门负责农牧区环保的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3)、加大农牧区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运用经济手段改善农牧区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外资多元投资的方式,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农牧区环境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

(4)、加强农牧区环境监测与监管。建立农牧区环境监管平台和监测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5)、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公众环保意识。针对文化素质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广大农牧区居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发挥引导、教育职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牧区环境知识宣传和培训。农牧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指导下,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公共基调。我国农牧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样也需要各类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二、开辟多方途径,方便公众参与农牧区环境保护

(1)要参与农牧区环境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关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制定完善防治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要参与农牧区环境执法。加强农民的参与和监督力度,纠正、限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农牧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民

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农牧区环保机制,提升广大农民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

(3)要参与农牧区环境普法。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环境权利。通过多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强化农牧区干部和村民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农牧区生态环境建设。

三、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

(1)、从目前我国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

(2)、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

四、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实现对接的可行性

农牧区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满足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助力的“互动型”环保新机制已是形势所需。第一,政府主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环境整体利益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开辟多种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为公众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保障。第二,公众参与对于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的补充、监督功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职能的局限性,也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具有监督作用。

三、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第一、建立农牧区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制度。政府把环境指标量化作为乡镇企业设立审查及项目引入审批的重要指标,采用税收等一些财政手段引导企业,建立绿色生产、营销体系;通过科学规划村镇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设施建设、防灾减灾等提高农牧区生态环境质量;依法推进农牧区土地集约利用,引进节约型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

第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有关环境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建立建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专群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动,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建立起“专群结合、点面结合”,全面覆盖农牧区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二是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充分发挥环保议事权,同时将政府环保职能的落实从某种程度上通过环境绩效显示出来,把环境绩效纳入每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之中。

第四、建立环境保护社会教育机制。针对农牧区居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将环保教育纳入农牧区中小学学校教育,把环保知识写入教材,培养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农牧区绿色生态教育,将环保法律宣传,农药、化肥和企业排污的破坏性、危害性宣传以及环保型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引导农牧民树立“绿色消费观”,节约资源,通过转变消费模式,间接引导生产模式的转变。

总之,做好壤塘县农牧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件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关系到农牧民生产生活水平提高的关键,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全民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心往一处起劲往一处使,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机制构建,扎实推进壤塘县农牧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助推进壤塘县社会主义新农牧区建设、牧民定居、大骨节病、异地搬迁等民生工程,对农牧区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彻底改变牧民逐草而居的游牧生活以及因病致贫的落后面貌,最终实现把农牧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农牧区为目标。

参考文献:

[1]壤塘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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