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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1: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全省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

实施方案(呈报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总体要求: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理顺权责关系为核心,以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为目标,强化行政机构层级管理、完善技术机构体系建设,确保质监体制调整顺利进行。

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特别是要妥善解决好异地交流任职等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二是坚持结合实际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我省发展和质监系统工作实际,特别是我省面对的严峻质量安全形势,以及质监技术机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又要针对质监体制调整所面临的困难问题,制定科学可行的措施,确保体制调整平稳、高效进行。

二、主要内容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理顺权责关系,完善监管体制,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业务接受上级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县行政编制总额。为统筹管理使用检测资源,满足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保证人员不散、工作不乱、体系不弱化,质监所属技术机构中涉及质量安全的食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暂不下划。

(一)职能调整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承担市以下质监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编制、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离退休干部、基层队伍建设等具体管理工作,对市以下质监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及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设区市政府管理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干部。

(二)行政机构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政府的工作部门。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方式和管理体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稽查队等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行政区局和开发区局等非行政区局仍作为市局派出机构管理。质监行政机构与地方区划不对应的,有关市、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于下划前提出具体的机构设置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分级管理后,政府行政机构限额相应增加。

(三)技术机构管理

1、质监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审批。为避免按地域设置造成的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形成全省统一协调的检验检测体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质监技术机构建设发展的统一规划**。市、县质监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须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由省编委办审核批准。

2、食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市、县食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暂不下划。市级食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由省局管理,县级食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由所在设区市局管理。

3、国家质检中心管理。国家质检中心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设在质监系统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全部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

4、其他质监技术机构管理。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他所属技术机构全部下划到市、县两级,作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单位。

(四)干部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实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局长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经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副局长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经征求上级业务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五)人员安置和下划

1、人员安置。按照政府计划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退役士兵以及招录的公务员、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办结相关手续后再移交。需调整的异地交流干部和培养锻炼干部,按照以人为本、尊重个人意愿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调整后再移交。正在履行任免程序的干部,应办结有关任免手续后再移交。省编办已批准成立但尚未正式组建的质监机构,应按规定组建后再移交。异地安置军转复退人员、异地录用聘用学生、长期借调人员可于下划前按有关规定在系统内部适当调整。异地交流和锻炼干部需要回原单位的,如果安置单位没有相应空缺编制和领导职数,可以暂时突破编制职数进行安置,待调整后逐步消化。事业单位政策性接收安置的军转复退人员,如果接收单位没有相应空编,可以采用“先进后出”、暂时突破编制、逐步消化的方式进行安置,或者使用质监系统预留编制进行安置。地方实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质监局配备的纪检组长,移交后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已划转地方政府管理的秦皇岛市能源所、唐山市能源所的正式人员,一并移交地方政府。质监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时的未上划人员,由当地政府予以安置。质监系统人员移交前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移交地方后,按规定没有实行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

2、人员下划。各单位下划人员,由质监部门登记造册,并逐级报省质监局审核,由省人社厅核准人员、工资总额和工资标准后,按照自下而上、先移交县局后移交市局的原则,将人员名册和人员档案一并移交地方政府。

(六)经费资产管理

1、预算和财务管理。为保障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完整性,质监系统下划单位的预算和财务系统自2012年1月1日起下划。质监系统2011年度预算执行到2011年底,从2012年起,下划单位的预算由省级统一编制改为省、市、县(市、区)政府分级编制,未下划单位预算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编制。

2、经费基数管理。财政下划基数以2011年年初预算财政补助市、县机构限额为基础,适当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主要包括:2010年底、2011年追加的人员经费;因人员工资和津补贴调整,按照增加部分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相关费用(均以属地标准计算);扣除2011年预算限额补助内的年终一次性资金中超标部分。

3、经费保障。地方质监机构的经费保障工作由同级政府负责。下划后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省财政以后年度在测算对下一般转移支付时给予考虑,以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将食品安全抽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技术装备、基本建设等专项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部门的经费增长要不低于同级财政增长幅度。

3、组织收入管理。质监系统预算和财务管理下划后,从属地征收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除现有政策规定需上缴中央、省以外,一律划归机构所归属的同级政府。

4、固定资产管理。下划单位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移交同级政府管理,各类负债也一并移交。在建项目后续所需资金应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

三、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1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各市要迅速将方案逐级传达贯彻到各有关单位,组织进行认真学习,领会方案的精神,明确方案的要求,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组织专门人员,保证体制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二)统计汇总阶段(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各级质监机构根据体制调整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与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协商,制定具体移交方案,全面准确进行统计汇总,严格规范逐级上报审批。

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下划人员登记造册,并逐级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报省人社厅核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所属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整理,填制《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固定资产移交表》和各单位固定资产移交汇总表,并逐级报批。

(三)划转交接阶段(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各级财政和质监部门共同负责财物的划转工作,严格程序、明确责任,逐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各级组织、人事和质监部门共同负责人事、机构的划转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移交人员名册及人事档案。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对于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配合,严格各项工作落实,保证这次体制调整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各级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大局。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要带头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上级和党委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协调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严肃工作纪律。体制调整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严肃纪律、严密操作、严格把关,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

质监体制调整讲话

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48号)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机制调查报告

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程序及质监法律知识培训实施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体制运行调研报告

推进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调查

关于全省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方案
《关于全省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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