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集团重庆中药二厂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有效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提前预见和发现异常情况,减少突发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公司有交通工具的,职工未乘坐本公司交通工具或者公交车的例外)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符合本条例第
(一)条、第
(二)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嬉戏、打闹受伤的。
四、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事故的申报
1、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事故发生后应于1小时之内进行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安全生产办公室申报,以便根据情况及时对事故进行处理。
2、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事故发生部门填写《事故报告单》,即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证人证言及提供相关证据报安全生产办公室,经安全生产办公室调查、确认,公司领导核准后,确认工伤的按工伤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把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后的医药发票明细(住院等未终结医疗情况的可延迟交发票明细)等交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事故的调查整改
1、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领导;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伤者的救治并派人召集现场目击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2、事故处理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中“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对于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给予200-2000元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凡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及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方案,凡没有制定和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的部门,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责任。
6、凡发生工伤的部门,不得拒绝接受调查人员的询问,并提供涉及有关情况的资料,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违者给予50-500元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工伤的类别及责任:
(一)工伤类别:
1、特大安全事故: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
2、重大安全事故: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
3、一般性安全事故: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万元以下;
4、小的安全事故: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工伤事故的处理
1、因设备、设施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和劳动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给予当事人及时的救治及相关经济补偿。
2、因本人违章操作、不按要求及时检查设备等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和劳动部门承担给予当事人及时的救治及相关的经济补偿的同时,追究当事人因违章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1)特大安全事故:对违章当事人处以1200元罚款,对事故班组间接相关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对事故部门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并取消当月风险金;对事故部门安全管理员罚款300元。因违章行为给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办法执行。并对当事人安全教育三天。
(2)重大安全事故:对违章当事人处以800元罚款,对事故班组相关间接责任人罚款150元,对事故部门安全负责人罚款400元,并取消当月风险金;对事故部门安全管理员罚款200元。因违章行为给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办法执行。并对当事人安全教育两天。
(3)一般性安全事故:对违章当事人处以300元罚款,对事故班组相关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对事故部门安全负责人罚款200元,并取消当月风险金;对事故部门安全管理员罚款100元。因违章行为给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办法执行。并对当事人安全教育一天。
(4)小的安全事故:对违章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对事故班组相关间接责任人罚款50元,对事故部门安全负责人罚款100元,对事故部门安全管理员罚款50元。因违章行为给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办法执行。
3、因他人的违章等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公司承担给予当事人及时的救治,经济补偿由责任人承担,公司同时追究责任人的违章责任,按照本款第2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当事人与他人同为责任人并存时,公司给予当事人及时的救治,经济补偿由多方责任人共同承担,公司同时追究多方责任人的违章责任,按照本款第2条总金额对当事人与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5、公司交通安全由营销部管理。营销部负责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理赔等,符合工伤申报的,由营销部把相关工伤申报的资料交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工伤的申报。
六、员工发生工伤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限(即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根据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有关规定,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及所在部门,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以工伤部门认定为准。若工伤期满未愈者,由本人向劳动部门申报延长停工留薪期;若伤者停工留薪期满,且已治愈,但未上班者按照旷工处理。
七、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办理。
八、本办法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九、本办法从2012年08月10日起实施。
太极集团重庆中药二厂有限公司
2012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