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贵政办〔2008〕13号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 1指标数;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镇街道应按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31日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区政府。
(二)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农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林业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区政府。
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街道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镇街道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农委、区林业局对各镇街道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政府对各镇街道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区级支配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 3
《贵政办〔〕13号.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