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准则第14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筹备期也要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2、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准则第15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4、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5、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最新规定829.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