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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应用辩证法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6: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形势下应用辩证法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的思考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既是防护关口,也是矛盾集结处。通过高效稽查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引导纳税遵从是税务稽查的终极目标。做好新形势下的税务稽查工作需灵活运用辩证法,处理好的“始终”、“进出”、“专兼”及“刚柔”四对辩证关系。

一、处理好“始”与“终”的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连着一个过程,世界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既是终环节,同时也应是促进征管等各项工作的始环节,始、终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要做到有始有终,善始善终,充分发挥始、终两方面的作用。

(一)重视“终”环节的作用。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终”环节,在整个税收征管流程工作中处于最后一道关口。税务稽查肩负着外查偷逃、内查不廉、规范征纳行为、打击涉税犯罪、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任务,应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工作的一把“利剑”,要做到“拔剑出鞘”,对违法行为敢于“亮剑”,充分发挥打击震慑作用。在稽查执法中,全面实施法律赋予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涉税案件移送等法定权力,丰富稽查执法的技术含量。对典型案例和重大涉税案件做到“一案一析”,通过对典型企业“解剖麻雀,由点及面”进行分析,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总结归纳查处办法,形成行业稽查方法和行业税收管理建议,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偷逃税行为。

(二)注重发挥“始”环节的作用。税务稽查在做好“终”环节的同时,现阶段更要融入税收整体工作,主动发起任务,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把“终”环节变为“始”环节,形成新的征管循环模式。税务稽查有监督、惩处、教育和收入的职能,集中到一点是“以查促管”。要树立把稽查工作放到税收整体工作中去谋划的战略思想,发挥稽查工作对整个税收工作的推动引领作用。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工作的监督制约功能,对税收稽查工作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及时研究应对,改进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整体税收工作质量。

(三)实现“始”、“终”的互动。建立和完善征管、稽查横向互动体系,把税务征管、稽查工作的互动机制固化成为常态模式,实现征管、稽查信息双向传输。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比对、稽查数据分析、纳税评估测算和等级评定为稽查部门提供有效案源信息,发挥“以管助查”的作用。税务稽查要以税收稽查建议制度为纽带,全面提升“以查促管”水平,对基层征管、监察等部门出具征管改进建议书,深入分析造成税收违法行为的原因,对征管部门在政策法规执行、税收征管、纳税核定、发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税收违法活动规律,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加强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提供可靠依据。此外,通过健全税务稽查案例分析制度、税务稽查建议通报制度、稽查征管联席会议制度等联系制

度,使用征管和税源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打击偷、骗、抗税的监管合力。

(四)树立“大始终”环节的理念。稽查工作涉及上下内外的方方面面,应树立稽查“大始终”的开放思维和协作意识,避免封闭和孤立,提高执法公开度、透明度,增进与系统上下及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单位、社会组织的联系协作,统筹处理好各方关系,逐步建立起适应现代化要求的开放式的“大稽查”工作格局。一是完善国地税稽查协作机制。实现国地税稽查工作联系的制度化、稽查信息情报交换的规范化。发挥国地税业务关联性优势,重点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区域专项整治的协作力度,特别是大要案件的联合查办力度,统一联合工作程序,增强稽查执法办案的深度。二是优化税警联合办案机制。巩固和完善税警协作办案和情报交换制度,借助公安部门刑事侦查等执法权力,优势互补,增强发票等重大案件的办案合力,不断强化打击惩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效能。三是健全综合治税保障体系。加强与工商、地税、金融、司法、土地、房产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条件成熟时可通过立法规定综合治税职能部门的责任,全方位拓展稽查执法的渠道和手段,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条件。

二、处理好“进”与“出”的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存在的事物都由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一对矛盾组合而成,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从而推动着事物的发展。在稽查工作中,对立统一亦是无处不在,在工作中应做到“进得去”、“出得来”,两者兼顾。对税务稽查业务既要深入进去,又要树立全局视野,跳出税务稽查业务的范畴,对全局征管工作起到促动作用;既要进得企业查好帐,又不能在执法风险上栽跟头,保证自身清正廉洁、洁身自好,可以安全出得来。

(一)在业务上具备“进得去、出得来”思维。纳税人经营活动日益复杂化,要求稽查干部具备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尽可能掌握财会、电算、税收政策、法律和计算机等与稽查工作相关的知识。稽查干部大都是经过层层选拔、精心挑选的业务精英,容易对业务“进得去”,但容易“出不来”,“出不来”就会视野狭小,就会导致“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不能准确地给自己定位。“出得来”就是要求稽查干部树立全局观,扩大“格局”,放开视野,胸怀全局。“出得来”才会从全局征管工作的角度思考稽查工作,给包括征收管理科室、监察室等科室部门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不仅会完善稽查工作,也会带动全局工作的提升。

(二)到企业执法要“进得去、出得来”。企业办税的门槛降低了,对企业管理环节的要求少了,很多护税责任最后要有稽查岗位承担。随着涉税审批权力下放前移等,管理环节的执法环节也不断减少归并。这是大势所趋,是打造“小政府、大市场”的要求,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对稽查最后一道防火墙的要求更强烈。便民服务春风行动中,山东省国税局着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意见》,积极完善进户执法管理机制。基层国税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统一检查制度,“一次进户、各税统查”,减少检查次数,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尽量减轻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随着信息技

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偷税手段逐步向科技化、隐蔽化蔓延,采取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骗税收的行为较为突出。稽查干部如果对企业基本情况、具体生产经营方式不熟悉,在选择稽查方法、收集违法证据等方面,极易造成判断失误或失查,从而引起税务稽查处理失当的风险。同时,有的企业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面对稽查干部的查账行为会百般阻挠刁难,矛盾异常尖锐。稽查干部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跟企业斗智斗勇,去企业查账才能“出得来”。

(三)在廉政上要“进得去、出得来”。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廉政风险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如何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加强纪律约束,增强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反腐倡廉意识,合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摆在全体税务稽查执法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随着税收行政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对税务稽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大,这就使得税务稽查干部的法律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税务稽查干部在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时稍有疏忽,就会存在程序不规范或不合法的风险。稽查执法过程中往往偏重于从各种税收政策性文件中查找办案依据,而忽视了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的办案程序要求,导致稽查办案程序上的缺陷,削弱了稽查办案的刚性,增加了税务稽查风险。稽查干部应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强烈的责任感,努力培养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遵守廉政法律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在廉政上“不出事”,干干净净“出得来”。

三、处理好“专”与“兼”的关系

“专”与“兼”也是一对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各种知识、技能之间都存在着普遍联系,无论如何专注于学习研究某一领域的技能,都必须同时涉猎多种知识。稽查业务的复杂性,对稽查队伍的核心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当前稽查人力资源配置欠佳、骨干人才缺乏、队伍年龄构成失衡等客观存在的因素,必须科学配备稽查干部,优化人员结构,坚持不懈地抓好稽查队伍素质与能力建设,以“专”为主,“兼”学别样。

(一)科学配备稽查干部。在人员构成上,科学规划稽查干部的合理比例,充实加强基层稽查部门的力量配备。针对稽查业务综合性强、执法复杂程度高的特点,按照“会分析、会查账、会询问、会取证、会处置、会总结”的“六会”基本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和“精兵”战略,大力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发掘和培养,提高稽查干部独立承办案件的技能,增强稽查队伍整体的核心业务能力,特别要不断提升熟练掌握电子查账的人员比重,使之符合稽查现代化的要求。

(二)大力提升“专”的技能。抓好稽查队伍核心业务能力建设,要围绕稽查现代化、专业化、信息化方向,从体制机制上改进现行干部管理模式,建立分级分类的人才培养机制,实施稽查干部分级管理,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的内在动力,挖掘潜能,焕发活力,真正根据稽查干部实际业务专长和技能水平,开展执法办案工作。把稽查高层次、专业化、专家型人才的发掘、培养、造就,提升到稽查事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来研究、来推进。大力开

展业务培训,提高稽查干部岗位技能,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学习方式,积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新政策、新业务,不断增强稽查干部服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培养“兼”的综合素质。要不断提高稽查干部道德修养,发挥文化的核心引领作用、道德的示范作用,培植核心文化价值理念,加强干部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勤政廉政教育和岗位责任教育,使稽查队伍充满生机活力。要提高知识结构和能力的多样化和全面性,既要掌握税收专业知识,又要学习管理学、心理学、哲学等其他知识,提高综合素质。要有计划地推进稽查干部跨部门竞岗交流,努力打造一支适应现代化、专业化和信息化要求的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作风过硬、能力出众的稽查队伍。

四、正确处理“刚”与“柔”的关系

公正执法与优质服务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税务稽查要正确处理好执法的“刚”性和服务的“柔”性,坚持“刚柔相稽”,实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不能因为刚性执法忽略人性化服务,更不能因为提供优质服务而丢掉依法治税原则。随着国家税收法制的健全,税务稽查工作重心应从“如何发现打击纳税人偷逃税行为”变为“如何扶持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由“被动打击”变为“主动服务”,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刚”性执法,维护税法权威。从税法角度看,稽查必须有“刚”的一面,发挥税收工作最后一道防火线的作用,对税收违法行为给予沉重打击。税务稽查通过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让所有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公正执法既要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保证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还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一方面,税收稽查要监督落实好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长期经济战略,加强“以查促管”。税务机关不落实或落实不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就是缺乏服务大局意识,就是收过头税。另一方面,稽查工作发挥宣传教育功能,对个别纳税人进行面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以曝光典型案件向社会进行税收法制教育。稽查干部要主动学习新的税收法律法规,适应新时期偷、骗税手段的变化,提高专业化办案能力,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办案,以合法有效的程序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树立“柔”性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意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重新认识定位税务稽查的打击震慑作用,改变过去把打击震慑作为税收稽查主体职能的做法,树立把“打击震慑”和“服务为本”并行的工作思维。树立服务意识是稽查干部做好稽查工作的前提,稽查干部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在依法稽查的前提下,认真履行纳税服务职责,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高度重视稽查对象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回应稽查对象的关切。帮助企业吃透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避免和减少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各种差错,维护企业的利益,建设服务型税务稽查。

(三)开展阳光稽查,实现“刚柔相稽”。开展阳光稽查,在税务稽查办案的立案、实施、审理、执行各大环节都要将相应的救济权利及时告知纳税人。坚持公开稽查制度,做到

查前告知、查中辅导、查后回访,将稽查执法行为真正置于阳光之下,在严格执法中实现征纳关系和谐。一是查前告知服务,把查前告知作为税务检查前置的必要程序和条件,告知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的权利和注意事项,提醒纳税人查前开展自查自纠,给检查对象一个纠错的机会。二是查中辅导服务,在税务稽查中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提供及时到位的政策服务,对一些企业因不懂税收政策而造成的善意违章行为,稽查干部要进行现场辅导并纠正,节约稽查资源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要求纳税人严格履行应尽义务的同时,及时告知纳税人应享有各项权利,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检查中认真听取纳税人陈述申辩理由,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时要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处罚听证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三是查后回访服务,对检查中暴露的税收违法问题,帮助纳税人分析出原因,对企业提出稽查建议,出具财务管理建议书,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款缴纳和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容易发生违法行为的风险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并对被查企业进行回访,坚持查后跟踪管理,指导企业进行账务调整,避免企业再犯类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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