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车费用管理,节约开支,规范费用报销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车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乘坐出租车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在市内所发生的出租车费用。葫芦岛市外发生的出租车费,以及出差、休假、报到、加班等活动,按照公司《公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出租车费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三职等以上领导发生的出租车费实报实销。
第五条 部门出租车费的管理
(一)部门出租车费实行限额管理。费用限额由公司根据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在岗人员进行核定,并报经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费用限额具体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不同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部门出租车费管理的原则。出租车费实行“总额控制,部门审批,集中报销”的原则。
第六条 出租车费报销程序
(一)公司三职等及以上领导发生的出租车费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审批并集中到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销。
(二)各部门发生的出租车费由其指定的专人(名单报财务处备案)负责整理,填报费用统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集中到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销。
第七条 出租车费报销的时间要求。各部门须在次月5号之前(节假日顺延),将费用报销单据送达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
第八条 下列出租车费不预报销:
(一)未经主管领导特批的包车费;
(二)超过报销期限未报销的出租车费及未经主管领导在出租车票上签字的出租车费。
第三章出租车费考核及奖惩
第九条 审批后的费用限额纳入年度部门费用考核指标。
第十条 部门年度费用限额节约部分,将给予其50%的奖励。超过年度预算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须报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X年x月xx日起生效。
《出租车费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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