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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6:29: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徐州矿务集团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

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徐矿集团‚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集团公司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注重创新能力、突出工作业绩的导向。

第三条选拔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原则;

3、民主推荐与专家认可、组织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4、定期选拔与动态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选拔范围为全集团公司在技术、管理(科技管理、经营管理、行政管理、政工管理)、卫生等专业工作岗位上的专业人员。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列入选拔范围,可参加上级优秀专家、高层次人才等评选。

第五条‚十一五‛期间选拔培养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目标:优秀专家1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对象400名左右。

第六条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每两年选拔一次,选拔工作要突出重点专业,确保质量,宁缺勿滥。每次

评选优秀专家不超过50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不超过100名,培养对象不超过200名。其中,矿处级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35%,非主体专业所占比例不超过10%。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七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企业,乐于奉献;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水平居于本专业领先地位,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业绩突出;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

第八条优秀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培养对象年龄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及第八条相应要求,两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优秀专家:

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相应级别奖项(指星火奖、火炬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及相应级别奖励,或市(省厅局、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一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级别奖项以上的课题研究组成员。

2、获得一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及以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完成人,且已被应用,为本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3、在本企业引进、消化、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中有重大科技创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或省内领先地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为本企业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或获得集体奖项课题的主要倡导人及课题组主要完成人。

5、医疗学术造诣较高,具有较高的医疗科研水平,在省、市同行中有重要影响或学科带头人,为本企业创造显著医疗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第十条符合第七条要求,两年来为企业作出特殊贡献,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或开展技术创新为企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破格申报推荐优秀专家。 第十一条符合第七条及第八条相应要求,两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明显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1、获得市(省厅局、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二等上奖及相应级别奖项奖励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及相应级别奖项的课题组成员。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完成人,且已被应用,为本企业创造良好效益的。

3、在集团公司及以上重点科技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技术水平处于全市(集团公司)领先地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省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或获得集体奖项课题的主要倡导人及课题组主要完成人。

5、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是集团公司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并获市以上荣誉称号或多次获得市及以上奖励者。

第十二条符合第七条要求,两年来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或开展技术创新为本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破格申报推荐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十三条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要求,两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一定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专业技术

拔尖人才培养对象:

1、获市(省厅局、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及相应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2、在生产、基建等一线工作岗位上,解决过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中,业绩突出,推动了集团公司的科技进步,使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提高的。

3、在工程设计和施工方面,是集团公司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所承担的设计施工项目获市(省厅局、集团公司)级一等奖。

4、在管理岗位上,是本专业管理方面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方法的组织者或在专业工作中创造出具有重要价值并被集团公司推广的经验,使企业扭亏增盈,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创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效果人员,获得集团公司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或获得集体奖项课题的主要倡导人及课题组主要完成人。

5、在医疗卫生岗位上解决过关键性技术难题,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多次成功抢救危重工伤,或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在全集团公司有较大影响,获得集团公司以上奖励的。

第十四条符合第七条要求,两年来为企业做出一定贡献,获市(省厅局、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或开展技术创新为企业创造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破格申报推荐培养对象。

第三章选拔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按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个人申报。由申报人对照选拔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指明个人符合选拔条件的条款,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民主评议。所在单位对照评选条件予以审核,组织有关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将评议结果及所在单位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八条组织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查后,提交本单位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工作领导小组考评,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徐州矿务集团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申报表》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提交‚徐州矿务集团公司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票超过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者为评审通过人选。

第二十条公示。公布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评审通过人选名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选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审批。

第四章培养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每年安排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忠诚企业、奉献企业的意识。各级组织要主动关心他们政治、思想上的进步,对积极要求入党的重点培养,符合入党条件的及时吸收入党。

第二十三条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根据需要,优先安排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到国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行专业培训、学习交流及出国考察、进修。

第二十四条根据集团公司创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他们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支持、鼓励他们参与重大项目课题竞争承包,为他们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创造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优先为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为培养对象选聘导师。

第二十五条提高他们的学术地位。积极推荐他们进入有关国际性或全国、全省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及各级各类人才库。

第二十六条优先推荐优秀专家参加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作为优秀专家的培养对象。

第二十七条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可推荐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优秀专家每月享受专家津贴1400元,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月享受拔尖人才津贴1200元,培养对象每月享受图书资料补贴800元。津补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集团公司年终一次

性拨付。实行年薪制的人员不再享受上述津补贴。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体检、带薪休假。

第三十条对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两年,不搞终身制。

第三十一条对培养对象实行一年一考核。在管理期内,培养对象应制订培养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所在单位要与培养对象签订《徐州矿务集团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对象双向目标责任书》,作为双向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在管理期内享受相应待遇,管理期满及不列入管理范围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列入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管理范围:

1、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触犯刑律的;

2、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成果的;

3、因各种原因离开集团公司或因年龄原因离职离岗(内退)的;

4、因伤、病及其他原因连续超过两个月或一年累计超过三个月不能正常上班的;

5、培养对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不列入管理范围的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及时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五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情况及意见、建议,重大事项必须及时

报告。

第三十六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配合集团公司做好有关工作。要加强领导,坚持条件标准、选拔程序,真正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创新人才选拔出来。要不断总结经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和提高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集团公司党政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组织(人事)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组建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单位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及有关方面的专家、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组建选拔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评审委员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任评委会主任,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副总师和组织(人事)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规划发展部、经营管理部、劳动工资部、财务部、技术中心、人才培训中心负责人及有关方面专家为评委。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所指‚突出‛、‚显著‛、‚重大‛经济效益界定为:重大项目、管理创新创直接经济效益大于等于500万元,单项工程、新产品、新工艺创直接经济效益大于等于100万元;

‚明显‛、‚较大‛经济效益界定为:重大项目、管理创新创直接经济效益小于500万元、大于等于200万元,单项工程、新产品、新工艺创直接经济效益小于100万元、大于等于50万元;

‚良好‛、‚一定‛经济效益界定为:重大项目、管理创新创直接经济效益小于200万元、大于等于50万元,单项工程、新产品、新工艺创直接经济效益小于50万元、大于等于20万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奖项‚主要完成人‛指该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课题‚研究组成员‛指科技成果鉴定书中所列入的课题参与研究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奖项某等次以上均含该等次;奖项等次低于规定的,等次每降低一档,获奖项目应增加一项。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徐州矿务局‚‘111’跨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徐煤党发[1997]56号)、《关于实施徐州矿务集团‚111‛新世纪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徐矿司党[2001]49号)、《徐州矿务集团优秀专家和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徐矿司党[2001]50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徐州矿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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