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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7: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拔尖人才“5050计划”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导向,激励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拔尖人才“5050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拔尖人才“5050计划”指在科学研究、科技管理、经营管理、社会管理、工程技术、工农业生产、文教卫体、新闻宣传、金融法律等各行各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员中,培育选拔一批总量各为50名左右的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队伍。

第三条 拔尖人才“5050计划”选拔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坚持以职业道德和业绩能力为导向,重真才实学、重工作实绩、重实际贡献,择优评选、确保质量。

第四条 拔尖人才“5050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三年,一个管理周期后重新选拔,管理周期内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管理服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我市工作两年以上的各类专业人员,均可参加选拔。推荐和选拔的重点是在一线直接从事研究、推广、应用和管理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拔尖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创业创新意识强,近年来专业技术成果或工作业绩突出,年龄一般距法定退休时间不少于三年,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专业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具有显著的应用成效或应用前景;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科技管理、经营管理领域运用现代管理理念,采取重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综合管理水平处于同行业先进行列,重诚守信,社会责任感强,业内口碑良好。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积极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有较大影响或在文学艺术创作上有较高造诣;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较大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其他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中作出重大贡献,被社会和同行公认,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后备青年拔尖人才要求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技术水平和潜能,在本行业起骨干作用,选拔条件基本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选拔基本程序:

(一)公告。在新闻媒体上公告选拔条件、方法、程序等。

(二)推荐。可由所在单位、学术团体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在符合条件人选较多的情况下,可视情增加预选环节。

(四)评审。组织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若干专业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专业意见。

(五)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入围对象进行政治素质、学术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察,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六)审批。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七)公示。新入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八)表彰。新入选名单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适时予以表彰。

第九条 “智汇丽州〃双龙精英计划”专家或相当层次以上的专家可适当简化选拔程序,经审核认定,可直接列入拔尖人才管理。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目标管理制度。在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管理期间的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政治思想、业务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实绩考核制度。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每年对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要加强日常跟踪考察,并在每轮管理期末开展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下一期拔尖人才或后备青年拔尖人才人选。

第十二条 领导联系制度。建立市党政领导联系重点人才制度,市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的沟通联系,通过谈心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掌握情况。 第十三条 服务基层制度。市委组织部要根据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自身特长和技术优势,组成若干专业技术领域服务组,每年至少一次深入企业、农村,为基层送去技术指导、人才培养、文化医疗、科普宣传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 学习交流制度。根据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专业技术领域组成若干学习小组,组建拔尖人才学习活动室、微信网络学堂、学术沙龙等平台,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分享经验,共同进步。

第十五条 动态调整制度。在管理期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查,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拔尖人才或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称号:

(一)因个人原因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有违法犯罪或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行为的;

(四)经考察发现不适宜继续列入管理的。

第十六条 信息档案制度。市委组织部建立拔尖人才“5050计划”档案信息库,及时记录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的基本情况、发明创造、科研成果、工作变动、健康情况、考核结果和岗位调整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合理使用制度。对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的工作,应根据其专业特点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其特长。无特殊情况,拔尖人才的工作岗位不得轻易变动。调出本市工作的,必须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享受以下权利和待遇:

(一)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向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倾斜,所在单位优先聘用;

(二)可优先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三)在参加学术会议、安排业务进修和外出考察等方面,在专业对口的情况下,应予以优先考虑,其费用有关单位应予以资助;

(四)各部门、各行业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优先参加;

(五)享受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六)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享受政府工作津贴每人每月500元;

(七)拔尖人才享受每年一次的休假疗养,后备青年拔尖人才在一个管理期内享受一次休假疗养。学习考察与休假疗养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疗养经费由市财政在人才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余由所在单位报销;

(八)拔尖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为**市级拔尖人才、省特级专家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各类人才工程培养人选,连续三届被评为拔尖人才(包括**市)的,授予“**市优秀拔尖人才”称号;后备青年拔尖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为下一届拔尖人才人选;

(九)纳入《**市高层次人才“生活服务绿卡”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服务范围,优先提供医疗保健、子女入学、户籍及居留服务等各种生活上的服务。

第十九条 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刻苦钻研业务,潜心科学研究,主动承担各类研究课题,特别要注意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课题。在学术、技术上不断创新,努力使科研成果达到国家或省级水平,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作用;

(二)积极为党委、政府、有关单位提供科技咨询服务。通过举办讲座、作品或成果展览等,开展学术交流和推广活动。参与各级组织的科技、文化等服务活动。深入企业、农村,帮助基层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难题,为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社会文化、重点工程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以及为经济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三)积极培养人才,开展拔尖人才与后备青年拔尖人才之间相互结对,积极参与“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建设和导师带徒等活动,发挥“传、帮、带”作用,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带头实践科学人才观,弘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尊重科学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待遇:

(一)实绩考核不合格的;

(二)调离**市的;

(三)调离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取消**市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扶持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利用评审拔尖人才之际,压制、刁难人才者或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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