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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课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03:42: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经 济 法 学

主讲:

陈江华

chjh0551@126.com

教材:

经济法实用教程

主编:

陈广富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模块一

基本理论

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模块二

经济法主体

第二讲 经济法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 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

第三节 公司法

模块三

市场规制法

第三讲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

整理制作:向龙浩注:仅供08经济学类(1)班内部传阅第四讲 消费者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模块四

宏观调控法

第五讲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六讲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法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票据法 第七讲 税收法律制度

模块五

相关的法律

第八讲 合同(担保)法律制度 第九讲 房地产法律制度 第十讲 会计法律制度 第十一讲:经济仲裁和诉讼制度 1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模块一

基本理论

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概念最早使用—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所著《自然法典 》。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矛盾和经济矛盾的解决需要政府干预。市场失灵需要经济法。

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和德国。

1、垄断资本主义初期国家规制市场的法律(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如:1890年《谢尔曼法》。

2、“战争经济法” 的出现(20世纪初)

德国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战时及战后一段时期大力推行经济管制,于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命名,对重要物资实行社会化的特殊立法。 1919年《煤炭法》 。

(二)经济法的发展

1、世界经济危机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1929年--1945)

其典型事件为美国“罗斯福新政”。法律被学者形象地概括为“危机对策经济法”。

德日等战争发起国家及其他参战国,运用强制手段,全面掌控国家经济,将其纳入战时体制。 “战争经济法”。

2、战后经济法的发展(1945年--1989年)

战后经济法的发展方向,在德国和日本,初期表现为制定法律解散财阀,禁止垄断,恢复市场竞争秩序。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后,表现为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使国民经济稳步协调发展经济法进入理性发展阶段。

3、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经济法(20世纪90年代以后)

世贸规则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各国法律的走向。

(三)建国后我国经济立法

1、改革开放前的经济法(1949年—1978年)

2、改革开放后至入世前的经济法(1979年—2000年)

1979年至1986年,由于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关经济的立法受到重视且发展迅速,对这些法律的研究也空前繁荣起来。

1986年之后,从《民法通则》的颁布,到统一《合同法》的实施,私法走进社会主义中国的舞台。据统计,二十多年来,我国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达几千件。

3、入世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进入21世纪后)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世贸规则本身以及我国入世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要在两个方向展开,一是政府必须对市场管理监督,二是政府不得直接介入市场,同时必须对管理监督的不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后者,必须建立立法违宪审查制度及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制度。

(四)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客观基础:市场缺陷——“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 (1)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

市场失灵的表现:

①市场的不完全(垄断)。 ②市场的不普遍(公共产品)。 ③信息失灵。 ④外部性。 ⑤公共产品 。 ⑥经济周期 。

(2)政府失灵

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政府干预错位,政府干预不起作用 。 ①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②政府过度干预。集权体制下,及向市场体制转型时。 ③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④政府不受产权约束。国有产权;侵害非国有产权;政府财产责任等。 ⑤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⑥权力寻租。实质就是寻求政府的强制性或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与权力价格之间的差额。

2、社会原因

(1)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融合是经济法形成的根本社会原因。 (2)国家间战争是诱致性社会原因。

3、政治原因

任何国家都有经济管理职能,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的行使范围、深度和方式是不同的。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直接干预经济生活之经济法制有限的,而且是主要以间接干预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民商事法为主。财税法主要是发挥“组织收入”功能(消极干预)。

垄断阶段后,为了化解各种社会经济危机、协调各种社会冲突,国家更全面地调节社会经济成为“兜底性”选择(积极干预)。财税法还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

从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型的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移植与创建需要。

4、法律原因

(1)从法律文化角度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2)从部门法角度看

民商法调节作用存在有限性、局限性。民商法律确立了三大调整原则,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 3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总称 。如:工厂超标排污。

5、经济学理论对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合理性的论证以及先导国家的经济立法与实践的成功。

6、经济法得以充实和前进的新动力:二战以来不断高涨和深化的各种人权运动。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 经济法定义

主流定义:“需要国家干预说” (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制)说等。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2)经济法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3)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划定界限。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全部的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初次分配中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主张从干预的正当性与谨慎性两个方面把握。干预的正当性,在于强调干预必须基于法律授权。干预谨慎性,在于干预的合理性,着重于将“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有机结合。解决规则的刚性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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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主要体现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国家本位”、“个体本位”、“社会本位”。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标明国家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经济法方式的调节时,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另一方面,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也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这一方面的例子就是经济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

(三)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是与经济独裁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分配协调、恰当,从而充分发挥各经济法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1938年罗斯福提出经济民主主义,“与政治民主相辅相成,它以经济机会的均等和经济权利的平等为主要内容。为了实现经济民主,国家尽可能

保障企业之间无论大小、强弱、都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经济活动。”

一方面,经济民主使得国家对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进行救助有了正当的依据。另一方面,在消费领域,与经营者相比较,消费者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在传统的法律框架内是难以有效解决的。经济民主的推行,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矫正这种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不平等,从而求得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四)经济公平原则

“公平问题是一个人类价值问题,是人类的一个恒久追求,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一个最高目标。一切社会规范形式,诸如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等,都将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体现在和渗透在自身的规范结构之中”。

在形式上,各社会主体因为法律的适用而得到了一种平等。一是机会的公平,这主要体现在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每个市场主体都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二是起点的公平,这是指每个市场主体的竞争起跑线公平,即任何参与竞争者都按照其参加的市场形态的基本要求来进行竞争的,尽管每个市场主体的具体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受到形式上的歧视;三是规则的公平,这是指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竞争时都适用相同的规则,各市场主体都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但是,这种形式的公平带来了实质的不公平。经济法构筑了一种与传统法律不同的公平——实质公平。经济法的这种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秉赋等方面的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它是一种实质的公平。

(五)经济安全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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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职责或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一)国家机关;

(二)社会组织;

(三)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及其它自然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实现。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行为 、智力成果 。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是连接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地位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的地位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主体不同。

(1)主体范围不同。 (2)主体的地位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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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的方式不同。经济法私权和公权并用。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1、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一方为行政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权力从属关系,大多数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

3、调整的方法不同。

4、作用不同。

5、调整程序不同。

模块二

经济法主体

第二讲 经济法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

第三节 公司法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定义和特征

(一)经济法主体定义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

1、广泛性。国家、国家权力机关,企业内部组织等。

2、具体性与地位不平等性。

民法主体视为平等、均质的抽象人。经济法将法律关系视为实力不相同的具体个体,主体地位不平等。

3、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

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与不同场合之下,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身份。基于对实质公平价值的追求,权限具有不对称。

(二)经济法主体体系架构

1、国家干预主体 (1)国家-特殊主体

国家是宏观调控主体,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 (2)权力机关。争论:权力机关不受法律追究,不能成为主体。 (3)行政机关

2、社会中间层主体。

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其中介

作用的主体。具有中介性、公共性和民间性。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3、市场主体。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第二节 企业法

一、企业法概述

二、具体企业法律制度

三、公司法

一、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企业法定义

是凝聚着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依法成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组织性、赢利性、法定性、独立性。

企业角色一直为“经济人”和“社会人”,不同时期强弱不一样。

企业法是确认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或以企业为规范对象。确认并调整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资本、投资者相互之间及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企业与其它管理者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形态法定化与企业法律形态

1、企业形态法定化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企业形态,从而以利于建立起相应形态的企业法律制度和科学的企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

手工业者(个人独资、业主企业) 基于继承和扩大经营

→合伙企业

基于连带风险出现→有限合伙(隐名合伙、两合公司)

资产阶级萌芽阶段快速积聚资金→股份有限公司适应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法律形态----法律形式

(1)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2)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 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三)市场准人法律制度

市场准人制度,是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包括一般市场准人规则和特殊市场准入规则。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

以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 是企业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

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

二 具体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8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

2、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4、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

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概述

二、公司法基本内容

一、公司法的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其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分类

1、按照公司股东的责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公司。

2、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3、公司的隶属关系划分:总公司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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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1)母公司、子公司。

5、按照国籍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二、公司法基本内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章程

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 公司章程效力范围—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变更。

(三)公司资本和出资

我国公司法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认缴资本

1、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资本的认缴、募集等严格要求。 (2)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总额不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变更。

2、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

(1)方式:货币出资和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依法转让,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出资的除外”。

(2)货币不低于30%。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20%,但高科技公司的除外。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作价 (3)部分采用分期缴纳出资制 。

两年之内可以分期缴纳(按实缴资本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按照认缴的 )。股份公司募集设立、一人公司不允许分期缴纳。

3、最低法定资本:

有限公司不低于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 ;股份公司500万。

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颁发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股份表现为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四)公司成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公司名称核准后,符合条件办理工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采用准则主义设立原则 。

2、法定人数。有限公司股东(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5-200人)。

3、股份公司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发起人依法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发行而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不底于股份总数的35%。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债券

1、发行主体

2、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种类

3、公司债券转让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的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债券以交付方式转让。

三、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但非常设机构。

2、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提议召开。

3、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议事规则: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决定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即重大问题须经2/3的有表决权(总表决数、出席会议总表决数)的股东同意。

重大事项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而是利用并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二)董事会

(1)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2)由3至13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为3-9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应有职工董事。

(3)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4)董事长(或经理、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少可不设董事长,设一名执行董事。

(5)董事会应按期召开,1/3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完善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规定补救措施 。规定一人一票。

董事会任期届满没有改选,还有就是个别董事辞职新董事还没有就任,这时原有董事仍然履行职务 。

(6)董事会下设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聘请或解聘。 (7)董事会、经理的职权。

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股东。

(三)监事会

1、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成员不少于3人,每届任期为3年,可分股东监事和股东监事。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所有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必须有监事会 。

2、规定监事会的调查权。

3、规定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解决因为信息缺乏问题,第151条第2款。费用保障措施,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监事会费用

4、规定监事会的例会制度。集体行使职权,每6个月开一次会

(四)充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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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148条

2、将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扩大到所有董事、监事和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是指财务总监。

3、充实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第149条

增加程序上的内容,借款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另外关于担保问题

4、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

(五)完善股东权保护措施

1、股东知情权 。(1)股东可查阅相关文件、记录。(2)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程序。

2、股份公司股东的提案权和质询权 。(1)提案人资格:3%股份,但是没提持续持有多长时间;(2)提案程序;提案内容。(3)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鼓动大会并接受质询,第151条。

3、股份公司的累积投票 。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他们可以信任或者满意的董事或者监事。抑制控制股东支配的问题。

3、累积投票的前提:章程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有决议适用范围

4、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充实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消之;股东利益损害赔偿之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持续持股180日以上并且持股1%。程序。利益归属:公司 )。

5、增加少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制度 。少数股东资格:第102条,持续持股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前提条件:;自行召集与主持。这对保护中小股东很有意义,注意这里叫少数股东权,而不叫中小股东。

6、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 。请求者的条件:投反对票。适用的范围:3种事项。

7、公司回购股份的缓和

职工持股,股票期权、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

(六)利害相关者利益保护

1、完善职工利益保护

(1)职工参加董事会扩大到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以设职工董事。“可以”引导。 (2)监事会的职工比例正式为不低于1/3。(3)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司。

2、债权人利益保护 。 (1)会计信息的真实。(2)公司合并、分立须公告债权人。(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定法人人格 ;一人公司证明自己和公司财产分离 。

模块三

市场规制法

第三讲 竞争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反垄断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讲 消费者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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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法

第三讲 竞争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反垄断法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

1、含义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经济整体的协调发展为目标。

2、调整对象

(1)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

①对特殊的交易主体的规制。

②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

③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2)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 ①垄断。

②限制竞争行为。 ③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产生和发展

1、产生19世纪末叶,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志。

2、发展趋势:

(1)立法宗旨更关注消费着利益。 (2)法律规制更趋于灵活。 (3)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 ①对跨国合并的规制。

②一国竞争法为维护本国利益,在竞争政策上采取双重标准的作法成为普遍趋势。 ③确立国际层面上的统一的竞争规则。

(三)基本原则

1、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

2、保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

3、维护市场运行的整体利益。优先考虑社会整体效率,兼顾公平。

二、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的危害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1)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2)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3)损害消费者利益。

(4)垄断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3、反垄断法

是国家对市场主体以排斥和限制竞争、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体是市场主体。企业、联合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政府、行业协会)。 规制的行为是反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是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反垄断法产生和发展

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英国判例“限制贸易应受谴责”。1890年《谢尔曼法案》。 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立法进一步加强。

随着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得到不断修改和调整。 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纷纷立法。 全球化趋势带动反垄断法的国际化

5、反垄断法理论分析

(1)经济学理论分析。垄断的负面影响在于人为的市场进入壁垒带来经济低效率。垄断的产生和存续与特定的经济和政治有关。

(2)社会学理论分析。社会学的价值是保护弱者、主持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等。表现在经济上为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

(3)法学理论分析。西方法律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变迁。

(二)垄断行为的分类

1、经营性垄断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政性垄断

(三)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 —竞争者

(1)固定价格的协议 —索思比和克里斯蒂固定拍卖佣金。 (2)划分市场和消费者的协议—石油减产

(3)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日本三啤酒 (4)联合抵制协议 —两石油公司拒供90号汽油 (5)其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竞争者与交易相对人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药厂向医药销售商规定的合同最低零售价格,只能以此为唯一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药厂给医药销售商限定的合同零售价格,此价格之上可以销售,限定了几个波动的空间。

垄断协议例外: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3、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的企业规制经历了一个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程。

2、市场支配地位及其确定 (1)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它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2)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和范围。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 (3)市场支配地位确定

推定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的。②③达不到10%的不算。

3、类型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6)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7)其他

(五)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资产合并;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经营控制型合并,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经营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3、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1)企业合并控制的标准——社会整体效益。 (2)企业合并的控制程序。 ①事先申报制度; ②行政调查制度; ③司法审查制度。 (3)法律责任

(六)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1、定义和危害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1)扭曲市场机制。(2)违背公平竞争原则。(3)消弱企业的竞争能力。(4)违背WTO规则。

2、行政性垄断表现形式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1)行政地区垄断 (2)行政部门垄断 (3)行政性强制交易 (4)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

(七)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域外适用

1、定义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即适用豁免,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其意义: (1)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 (2)有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

2、适用除外的范围:

(1)国家垄断。国家对某些产业领域或经济活动实施独立控制。 (2)自然垄断。某些产业自然性质所形成垄断,如电信、水电气等。 (3)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 (4)特定的联合行为。

3、域外适用

一国的反垄断法对国外的某些影响国内利益的行为形式域外管辖权的制度。

(八)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1、知识产权滥用

是指知识产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法律范围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行使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知识产权滥用引起的垄断。(1)不正当维持独占行为。(2)限制竞争行为。(3)知识产权滥用加剧市场力量集中。

3、民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

4、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1、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法律特征:(1)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违法行为;(2)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3)是一种滥用经济优势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立法模式

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假冒仿冒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二)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 16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标;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2、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区别明示

(四)虚假宣传行为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种类

(1)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

(2)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秘密性。(2)实用性。(3)保密性。(4)信息性。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协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1、有奖销售的含义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2、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第四讲 消费者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产品质量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述

1、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2、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而引发的问题。

3、消费者问题存在原因

(1)科技水平的局限性,包括经营者在内人们不能认识和克服的缺陷。 (2)经营者对利益的不当攫取和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3)消费者自身的局限性。

(4)政府保护不力和立法滞后。

4、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自发或有组织地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的社会运动。

19世纪中叶,起源于英国。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1898年,消费者联盟。 1983年,国家消费者组织联盟(3.15)。

5、消费者保护立法

我国消费保护法适用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法。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参照消法。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用消法。 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效法?

(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悉有关商品、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获得赔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2、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5、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义务

6、商品、服务品质的保证义务

7、售后服务义务

8、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义务。

(四)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争议的解决

1、途径

2、损害赔偿主体确定

(1)一般情况:销售者;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或生产者。 (2)原企业合并、分立的—变更后企业。 (3)使用他人执照—销售者、或持有人。

(4)展销会、柜台出租——销售者;结束后,展销会举办者、出租人。 (5)虚假广告—销售者,广告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的)。

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 产品质量法概述

1、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品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使之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各国的产品范围不一致。我国的产品不包括: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农副产品;建筑工程;初级加工品;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3、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

产品质量指产品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和特征的总和。 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

其中:合格又分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部级质量标准、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和符合企业自订质量标准四类。 不合格产品包括:(1)瑕疵。(2)缺陷。(3)劣质。

(二)产品质量责任法

1、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1)默示担保条件 商销性和适用特定用途 (2)明示担保条件 (3)产品缺陷

设计、制造、指示缺陷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 (2)产品标示符合要求

(3)特殊产品的保装要符合要求

3、销售者义务

1、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2、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3、销售者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产品。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产品标准品质量管理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5)奖惩制度

(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消售者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生产者 销售者 责任竟合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模块四 宏观调控法

第五讲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六讲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法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票据法 第七讲 税收法律制度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概述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1、宏观经济调控的定义

对宏观经济调控在理论界虽然有着不同表述,但学界趋同的认识是:宏观经济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即国民经济的供求关系,指社会总供给 20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和社会总需求的关系。

2、宏观经济调控的特征

宏观经济调控不同于市场秩序规制,对其特征的理论分析,有利于建立完善科学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1)宏观经济调控以经济总量平衡为主要目标。 (2)宏观经济调控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 (3)宏观经济调控必须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

3、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之法。

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关系、价格关系、金融关系等。宏观调控关系不同于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有自身的特殊性,可概括表述如下:

(1)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也必须是国家。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代表,为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优化经济结构,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

(2)宏观调控关系是以间接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而形成的。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采用间接手段,如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而并非象市场秩序规制法运用直接规制的方法,明确这一特质,更有利于依法规制宏观调控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是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分析,即对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分析,而非个体、个量分析。总量分析这一方法,不同于个量分析的方法,有利于区分经济法不同调整对象,更有利于理解宏观调控的法理念及法价值。

4、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1)计划法、产业法。计划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龙头之法,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作用,着重调控国民经济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目标;产业法则主要规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宏观调控手段。

(2)金融法、财税收法、价格法及投资法。这些法律制度规范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法律手段及宏观调控目标。

(3)国有资产法及自然资源管理法。这些法律制度重点规制市场经济外部条件的宏观调控目标及其手段措施。

(4)对外贸易法。也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对此学界存在不同认识,主要规制对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的宏观协调发展。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计划指导原则。计划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计划。这一理论运用于宏观经济调控中就是:计划法,它在宏观调控法之中位阶最高,处于核心地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计划决定了宏观调控的目标、方向及举措。

2、间接调控原则。宏观调控法是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规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间接调控运用的是计划、财政、金融、价格等手段,通过市场机制,调控经济运行,通过间接的利益机制促导国民经济的均衡有效发展。

3、公开原则。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公平、公正,更要求经济公开,公开是公正、公平的前提条件。公开原则,要求政府在宏观调控时,应及时公布相关宏观调控的信息,例如汇率、利率、税率等宏观调控政策,应有畅通的经济信息渠道,保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及规范性。

4、合法性原则。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应符合宏观调控法的规定,其合法性的原则不仅要求宏观调控的主体资格合法,而且要求宏观调控的程序必须合法。

21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二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1、概念:

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律关系,包括证券发行、交易等业务关系,也包括国家对证券机构、证券业务的监管关系。

2、适用范围: (1) 股票;(2) 公司债券;(3 )政府债券;(4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5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故人民币B股的认购、交易不适用。

3、基本原则:

公开—指基本交易制度公开,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公开,信息传播公开。 公平—指地位、权益平等。 公正—指监管者一视同仁。

4、证券机构及证券管理机构 (1)证券交易所:

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新法取消了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定位。 集合竟价 .(2)证券公司: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经营业务确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须是实缴资本。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证券服务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 证券管理机构 证券业协会:

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为证监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二)

证券的发行制度

1 、证券发行含义: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发行,即公开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或债券,从而获得资金的直接融资活动。

2、发行股票的条件

(1) 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发行新股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2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 发行非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发行程序

(1)聘请保荐人。 (2)申请。

(3) 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公开信息: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种类:证券代销;证券包销;承销团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期: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承销责任: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证券上市交易制度

1、股票上市交易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23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票上市交易程序: 聘请上市保荐人:

申请: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核准:

签订上市协议:

公告文件及法定事项:

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交易。

3、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条件: (1)暂停上市情形: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持续信息公开:

(1)包括发行公开和上市经营公开,即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2)持续性体现:除当时公告上市文件(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在上市期间:

年度报告—第二年四月底前。 中期报告—每年8月底前。

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3)信息披露要求:

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

5、上市公司收购

24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1)上市公司收购: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其中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或曰目标公司。 (2)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方式,收购该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 协议收购。

(3) 要约收购的程序

①大股东的持股报告义务及相关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作出书面报告及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份变动报告及公告义务:当已持有5%,如果所持比例每增减5%,仍应报告及公告。 ②强制要约收购:

持有30%时,继续收购的,应向该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及收购行为完成后的情况处理:

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90%,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1、针对发起人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针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针对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针对证券机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针对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25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针对公司大股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禁止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含义: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即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自己买卖;泄露该信息; 建议他人买卖。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3)禁止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行为。 (4)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5)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模块五

相关的法律

第八讲 合同(担保)法律制度 第九讲 房地产法律制度 第十讲 会计法律制度

第十一讲:经济仲裁和诉讼制度

第八讲 合同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的担保

七、违约责任

26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附:有名合同介绍

一、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二)、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合同法是指调整因合同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协议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就是当事人为缔结合同关系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

(一)、合同的形式。

1、订立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条款。

1、一般指示性规定条款。

2、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规则。 ①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②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③应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的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订立合同的程序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A,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B,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C,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27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a,承诺应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b,承诺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 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d,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缔约过失责任:

⑴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是指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或协商期间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生效后产生的给付义务。 ⑵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

即已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其含义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4,表见代理。

5,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五)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生效的要件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情形)。

(六)可变更及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存在着法定的可变更(撤销)的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2,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原因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 ②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消灭。

28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

1,关于财产后果的处理 ①返还财产; ②折价补偿; ③赔偿损失

④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适用于恶意串通无效合同。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规则。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辩抗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应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更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可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5、定金

(1)是由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合同转让

是指当事人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或承担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9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1,债权转让 2,债务转让 3,概括转让

(三)合同终止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或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债务的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

7、法律规定其它情形

(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或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债务的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六、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法律措施。

(二)担保形式:

1、保证: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单个保证合同、连续保证合同。

(3)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限

①合同约定。②合同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抵押: (1)抵押

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流质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30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3、质押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而优先受偿。 (2)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权利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生效:①交付债权人生效、②登记生效

5、定金

(1)是由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七、违约责任

(一)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实行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

(三)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继续履行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例外:

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定金

5、价格制裁

6、采取补救措施

31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1、法定免除理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2、约定免除事由

(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竟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从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上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冲突称之为“责任竟合”。如:出售有瑕疵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保管人非法使用其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供电部门违约停电导致损失的。

附:有名合同介绍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标的物的交付。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4)出卖人的权利保证(物权、知识产权)。 (5)价款支付。

(二)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

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四)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五)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租赁期超过6个月的应采取书面合同,未采取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应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出租人。

(七)承揽合同: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八)建筑工程合同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九)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32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的合同。

(十)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是实践合同。

仓储合同 是保管存储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十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世界范围内经济法现象

例1:近年来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

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REALNETWORKS等其他软件厂商,并对微软处以高达4.97亿欧元的罚款。不过,微软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正在受理此案。

2007年,在微软VISTA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IBM、诺基亚、SUN和甲骨文等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ECIS的联盟指责说,VISTA是微软企图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第一步。

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HTML作为互联网文档的标准,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OFFICE平台上无缝运行。

例2:消费者运动

19世纪工业发达、产品消费引发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 损害,导致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运动:1881年的《美 国消费者同盟》;二战后日本的《消费者同盟》。产生 了一类新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确立了许多新制度:

消法中的双倍赔偿

经营着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产品法中的特殊、危险产品的生产许可(药品、食品)

质量监督制度(抽查)

例3: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

价格听政制度

2007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

中国民航2003年的价格听证 听证会变成----涨价会 “没钱不要喝水”

33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没钱不要看电视”

例4: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

从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

政府运用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

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利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

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

例如:2005-2006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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