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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重点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2: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题型:选择 判断 简答 综合

1.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亦称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P69 2. 经济法主体必须是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参加者,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当事人,不参加国家经济调节活动和调节管理关系的,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3.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指经济法双方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P82 4. 联合限制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京城加以限制的行为。P124 5 .相对于垄断状态而言,联合限制竞争属于垄断行为;相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结合等结构想垄断行为的而言,联合限制竞争属于非结构性垄断行为;相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多数情况下有单个企业所实施,联合限制竞争则总是由双方或多方所实施,所以也被称为共同行为。联合限制竞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从参加与联合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可以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P125 6. 共谋作为联合限制竞争的要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关于限制他们的活动的有意思联络,并基于这种意思联络而形成的一致性行动,也就是各方机遇共同的意思,实施了共同的行为。P125 7. 我国《反垄断法》将市场支配地位解释为“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127 8.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以上的。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以上的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以上的。P128 9.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30 10.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a、经营者合并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自残的方式取得对他经营者的控制权。c、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由于企业合并是经营者集中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也是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的主要规制对象,所以分析主要以奇特合并为典型。P130 11.行政垄断:可简略界定为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P134 12.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了行政垄断的专章,其基本内容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P135 13.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的通称。它与反垄断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P151 14.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要会判断、区别各种具体行为是属于哪一类的):a、假冒仿冒行为b、商业贿赂行为。c、虚假宣传行为。d、侵犯商业秘密行为。e、不当有奖销售行为。f、商业诋毁行为。p158—p166 15.搭售行为: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买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商业行为。前一种产品为搭售的产品,或称之为“结卖品”,后一种产品为被搭售的产品,或称之为“搭卖品”。P168 16.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而进行生活性消费的个人。但是对于农民、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考虑到其此时有着与消费者类似的境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特别规定同样参照该法执行。P174 17.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重点掌握前五项):

1、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得权利。

2、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叫知悉真情权或了解权。

3、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7、受教育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权。p177—p180 18.确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一般按以下原则来进行:P185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a、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可以向销售这要求赔偿。b、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c、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d、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由变更的企业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有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者持有人承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5、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19.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不算产品)p189 20.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时,经营者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P196 2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b、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c、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2.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标识的统称。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夜店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的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注明,或者于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试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P197 23.销售者主要承担以下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对一些特殊产品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确保其所销售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对生产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P199 24.产品责任: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P200 25.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损害偿责任必须是具备三个条件:a、产品存在缺陷。b、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只有存在实际损害,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需要第三方介入,鉴定是否存在关联和因果关系。此外,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前提条件。有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201 26.诉讼时效:指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到诉讼至法院的时间段。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食品安全1年,环境污染3年,保险金5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未进入流通环节的不承担相应责任。P203 27.财政:是政府集中一部分过敏收入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P363 28.预算:又称为国家预算,是指一国城府变质的每一年度内财政收支及其平衡的计划,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P369 29.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预算立法的作用:

1、可以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

2、可以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

3、可以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

4、可以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P370 30.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包括:

1、税收收入;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益,如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等;

4、其他应当归于预算范围的收入P371 31.预算支付范围包括: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p372 32.决算:是指国家对预算执行情况予以总结的活动。P373 33.国债:又称“金边债券”,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务。p382 34.国债的功能:1.弥补财政赤字2.对财政预算的调剂 3.对国民经济运行进宏观调控p382 35.国债发行的方法:公募法:国家公开想社会公众募集国债、公卖法:政府委托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出售国债、摊派法:政府将发行额分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或者用国债来全部或部分顶替现金偿还债务或支付经费。P384 36.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一项公共管理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式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P387 37.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这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指采购人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以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

3、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就价格、技术规格、设计方案等采购事项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符合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唯一供应商采购)。

5、询价采购方式。P390 38.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P399 39.增值税的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P400 40.增值税的纳税人从税法地位和税款计算的角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税款抵扣,职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P400 41.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零税率。(看一下)P400 4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生品所好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P400 43.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44.消费税:也称货物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成品油:复合征收,从量税加从价税。高档手表(消费价格在1万元上),税率为20%;白酒(啤酒),税率20%

P402—p 403 4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有厂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46.营业税的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P403 47.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讯业适用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的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的税率为20%。 P403 48.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P405 49.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关系。P468 50.价格关系:指经营者在实施价格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与政府管理部门、其他同业竞争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P468 51.经营者价格行为准则: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P471 52.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的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对顶的幅度被制定价格;

3、指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P472 53.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理解某具体表现形式):

1、价格欺诈:哄抬价格行为;虚假降价行为;模糊标价行为;两套价格行为(使用两种价目表,低价招徕,高价结算);价外加价行为(在明示价格外,另收取不合理费用);诱骗交易行为;质价不符行为。

2、价格垄断:串通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P474 54.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P475 55.价格听证制度: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前,在有了一定的价格、成本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主持召开由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参加的论证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就拟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广泛论证的制度。P478 56.调控价格总水平特别政策措施: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监测制度;保护价格制度、价格干预制度;紧急干预措施。保护价格制度主要是针对重要农产品。价格干预措施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2、规定限价;

3、提价申报制度;

4、调价备案制度。P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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