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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道路以及油田公司管辖范围但允许其他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油田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包括单位自有和租赁的车辆,不含与企业签订承运服务合同的车辆、厂内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油田公司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持有内部准驾证,驾驶本办法中所称车辆的人员(包括合同化员工及市场化用工人员)。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1 第四条 海外的交通安全管理依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海外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国际字〔2005〕20号)执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依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中油安〔2014〕338号)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油田公司各级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各单位应在本单位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上级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相关制度,负责起草与修订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制定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计划,编制年度工作方案,按照年度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三)协调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审核油

2 田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准驾证发证工作并对内部准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开展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同时对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油田公司员工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因工伤亡认定工作,建立工伤档案;

(六)对油田公司所属车辆发生的一般A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七)组织油田公司车辆GPS监控系统安装、使用、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油田公司机关车辆商业保险的理赔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规、标准以及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二)制(修)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

(五)本单位职业、非职业及外聘驾驶员的管理;

(六)本单位所属车辆和租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七)组织、协调并监督本单位车队实施HSE管理体系;

(八)组织本单位交通安全检查、考核,协调本单位有关交

3 通安全管理事项;

(九)对本单位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处理,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统计上报;

(十)协调和处理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的事项,具体办理机动车年检等业务;

(十一)本单位车辆GPS监控系统安装、使用、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二)本单位车辆商业保险的理赔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是油田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设置满足本单位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需要的交通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

各单位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将交通安全纳入发展规划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将交通安全业务管理各项费用纳入预算;人事部门负责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交通的生产运行协调;其他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业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以及“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班组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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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油田公司实行内部准驾证管理制度,未取得内部准驾证的人员禁止驾驶油田公司车辆。驾驶员分为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和外聘驾驶员并发放相应类型的准驾证。职业驾驶员指以驾驶车辆为职业的人员;非职业驾驶员指以承担其他工作为主,驾驶车辆为辅的驾驶员;外聘驾驶员指从单位外部聘用的驾驶员。

(一)准驾证办理采取分级管理,各单位应依据车辆的类型、使用性质、运行风险等因素,明确驾驶员的选用条件,保证驾驶员工作技能与所驾驶车辆安全要求相适应。

符合办理准驾证条件的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送培训机构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核发准驾证。

(二)职业驾驶员办理准驾证的,应至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驾驶员岗位需要的; 2.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4.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非职业驾驶员办理准驾证的,应至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油田公司在册职工因工作需要的;

5 2.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4.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

(四)外聘驾驶员办理准驾证的,应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驾龄5年以上的; 2.聘用单位与外聘驾驶员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安全责任协议的;

3.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经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

(五)准驾证的复审周期为1年、换证周期为5年。复审情况应记录入驾驶员档案,换证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核发内部准驾证。

(六)准驾证是驾驶员驾驶油田公司车辆的有效证件,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准驾证只供持证人驾驶油田公司车辆时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七)准驾证丢失、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及时到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到发证单位办理补办手续。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准驾证: 1.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已离开工作岗位的;

3.所在单位认为不适合驾驶车辆的; 4.不再驾驶油田公司所属车辆的;

6 5.发生过酒后驾驶车辆违法行为的;

6.发生一般A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或发生一般A级以上级别交通事故的;

7.1年内违法违章被通报达到2次的; 8.其他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的。

被注销准驾证的驾驶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准驾证。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准驾证,报发证单位注销:

1.未通过准驾证复审、换证考核的; 2.一年内违法违章被通报达到2次的;

3.持有准驾证的驾驶员因工作调动调离原单位(二级单位)的;

4.调出油田公司、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驾驶车辆的; 5.其他原因被所在单位停止准驾资格的。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遵章驾驶、文明行车,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有义务接受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并服从指挥。

第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应随车携带有效证件和行车路单,并按任务规定行驶。

第十四条 严禁强令驾驶员违法违章行车。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一)装载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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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超员的;

(三)车辆存在故障和安全隐患的;

(四)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患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五)其他违法违章驾驶指令的。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依据道路环境、运输任务和驾驶能力等因素,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意识与能力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车辆技术条件、安全驾驶技能、道路环境风险辨识防范、职业道德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对违法违章驾驶员采取强制脱产学习的措施,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违法违章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学习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驾驶员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资质、工作经历、教育培训、奖惩考核、事故记录、证件审验及安全行车记录等。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油田公司车辆分类标准,执行《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的规定。

第十九条 车辆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以及国家、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8 审验合格的有效期内;车辆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相应准运资质;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申领机动车临时牌号方准上路行驶;专项作业车辆及其他车辆,还应符合国家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依据车辆类型、核定载客人数、核载质量、车辆功能、运行风险和运行工况等相关信息对车辆与所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适宜性进行评估,保证车辆与所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基本情况、主要技术指标、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运行。

第二十三条 车辆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必须报废,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将报废车辆交由指定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产权变更时,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持续完善机动车辆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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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道路环境、车辆类别和承担任务情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不定期开展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车辆分类标准,编制不同类型车辆的操作规程。危险品运输车辆、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大中型载货汽车要根据不同型号、技术特点、施工作业特点编制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车辆分类标准,编制不同类型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运输车辆、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大中型载货汽车要根据不同型号、技术特点、施工作业特点编制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车辆使用程序、驾驶员选用条件、生产活动组织等管理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外部租赁车辆准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准运资质、强制检验、以往安全生产业绩以及根据国家的法规开展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适合性评估,不得向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租赁车辆。

第三十条 各单位租赁车辆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必须依法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管理责任。并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油田公司实行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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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散车辆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零散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实行“乘车最高领导负责制”,乘车最高领导对车辆安全行驶负有监督责任。

(三)实行“车长制”,执行职工通勤任务、职工倒班任务或其他专项载客任务的大中型载客汽车,车辆使用单位需指定“车长”(专人)履行对驾驶员和乘车人监督责任。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应执行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检查制度,对车辆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三十三条

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驾车行驶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行驶超过8小时的,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车辆调派制度,明确各类车辆调派的程序、职责和要求。落实派车安全交待制度,派车前应向驾驶员明确交代所执行的任务、行车路线、主要风险与削减措施。

第三十五条 油田公司所属车辆应在车辆两侧前门喷涂自编号。油田公司所属车辆自编号样式,喷涂位置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规定。

第三十六条

油田公司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准驾证、定点停放车辆)制度。车辆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停放,并认真做好“三交一封”记录,对未

11 及时停放的车辆应注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停车场和车库设置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健全停车场和车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油田公司实行长途车审批制度。车辆所属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发长途行驶令,并对执行任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预防措施对驾驶员进行提示;长途行驶令应随车携带;财务部门依据长途行驶令所标明的任务,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载运民用爆炸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满足国家法规对设备技术指标、技术状况的要求,具备运输资质,驾驶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按照规定行驶和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执行超限(按照国家法规标准)运输任务前应到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由车属单位和车辆使用单位结合运输任务提前勘查行驶路线,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设警示标志,按照许可手续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十一条 载货车辆不得超过核载质量运载货物;载客车辆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量运载人员;载货车辆的车厢不得载客;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专项作业车载人或载货。

第四十二条 车辆进入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区域或道路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车辆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技术要求。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技术标准

12 的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大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等高风险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设备安装率须达到100%;其他车辆卫星定位设备安装率须达到80%以上;卫星定位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是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主体单位,落实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实施和管理工作,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并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日常监控采取油田公司、各单位、基层单位的三级监控方式。油田公司对特殊时段、特殊车辆采取重点监控和月度抽查的监控方式。各单位应至少对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高风险车辆实施适时监控。基层单位应对运行车辆实施全程监控,监控内容至少应包括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区域、偏移规定行驶路线等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六条

油田公司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行车评比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驾驶员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章 车队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实施车辆专业化管理,减少零散车辆。应加强车队管理,提高车队交通风险防范与管控能力,强化车队作为车辆管理基本单元的作用。

13 第四十八条 车队应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车队长(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是车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对车队的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和监督车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对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车队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开展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车辆维护保养,执行车辆回场检查、安全检验制度;协调组织车队HSE管理体系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车队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奖惩、驾驶员管理、车辆维护保养、安全会议、车场(库)管理、车辆安全性能检查、车辆调派、车辆“三交一封”和集中停放等制度。

第五十条

车队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主要包括安全例会、安全动态分析会和结合生产实际的专项安全工作会。

第五十一条

车队应推行风险管理,对岗位风险进行识别,制定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实施车队HSE管理体系,实现交通安全的全过程管控。

14 第五十二条

车队建立完整有效安全管理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台账、机动车台账、“三交一封”记录、动态分析记录、回场安全检查记录、强制安全性能检测记录、车辆调派记录和事故档案等。

第五十三条

油田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星级车队”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星级车队”给予表彰奖励。“星级车队”评比活动具体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依据本办法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驾驶员一次有多种违法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务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无证(包括驾驶证、准驾证)驾驶车辆的;

(二)酒后驾驶车辆的;

(三)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四)车辆存在严重隐患,不检修、不报告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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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肇事逃逸的。

第五十七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外,还应对单位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三)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般A级及以上或后果严重的交通事故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罚款,车辆管理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一)驾车时吸烟、饮食、接打手机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三交一封”制度或未及时填写“三交一封”记录的;

(三)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四)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但不足50%的;

(五)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以2000元罚

16 款,车辆管理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一)不符合车辆上路行驶条件而上路行驶的;

(二)驾驶员或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不随车携带准驾证、行驶证、行车路单、长途行驶令的;

(四)违章驾驶员不参加学习班的;

(五)驾驶车辆与准驾证车型不符的;

(六)车库或停车场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或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七)租赁车辆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八)注销准驾证未及时收回,继续使用的;

(九)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十)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或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十一)超员、超载、闯红灯、逆向行驶的;

(十二)不服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以3000元罚款,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人处以4000元罚款,车辆管理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擅自将车辆转借或交由他人驾驶的;

(三)拒绝、阻挠交通管理人员检查或检查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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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按规定行驶或停放的;

(五)无准驾证驾驶车辆的;

(六)不执行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

(七)违章指挥驾驶员违章行车的;

(八)租赁车辆未签订安全合同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油田公司车辆自编号或不完整的。 第六十一条 车辆产权变更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直接转交车辆的,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交通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上报程序和时限、处理权限、经济处罚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管理相关制度和《大庆油田有限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庆油发〔2009〕134号)执行。

第六十四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并积极开展内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应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档案,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快报、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

18 事故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保险理赔资料、责任追究、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等。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六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生产特点、季节变化和管理实际等情况,适时组织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规现象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至少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油田公司。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依据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日常检查,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形成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庆油发〔2009〕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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