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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2: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了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切实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我盟近年来以推进城乡一体化总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断加快农牧民搬迁转移步伐,促进农牧民向城镇和

二、三产业集中。为了真正使搬迁农牧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解决他们“老有所养”的问题,我盟在全区率先探索实施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低水平启动、逐步规范”、“退耕退牧农牧民优先纳入,其他农牧民逐步纳入”的原则,先行试点,并逐年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如何建立阿拉善盟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做了一些探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工作思路,供大家参考。

一、建立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实施“转移发展”战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

随着“转移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阿拉善盟的人口、工业、农牧业会进一步向城镇、工业园区、绿洲集中,城乡一体化步伐将会进一步加快。因此,迫切需要突破体制障碍,为实现城乡一体化铺平道路。而加快农牧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逐步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当前,阿盟正在步入以工带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是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三农三牧”问题的一个重要载体。要以人口较为集中的三旗政府所在地和重点工业园区为重点,集中建设,经过三五年的努力,把农牧区转移人口变成城镇从业人员和城镇居民问题。而建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劳动者利益差别、实现农牧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祖国北部边疆的需要

阿拉善盟受特定地理背景和气候条件限制,形成了十年九旱的典型干旱荒漠地区,三大沙漠贯穿全境,植被稀疏,生态环境非常脆弱,是我国沙尘暴的主要发源地之一。全盟27万平方公里土地只有三分之一是荒漠半荒漠草原,可以用来适度放牧。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们忽视了脆弱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选择了把农牧业作为实现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但由于气候变化因素特别是长期严重的超载过牧、乱砍滥伐等人为破坏,草场退化沙化非常严重,植被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大风、沙尘、虫害、鼠害等各种灾害频发,草原逐渐丧失了自身的调节功能,许多地方已失去了人畜生存条件。那么,肩负着建设和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守护祖国北部边疆重任的农牧民,怎样实现治理生态,恢复植被,实现致富呢?。实践证明,最好的办法就是禁止在退化草场放牧,自然恢复草场植被。这就急需让大部分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或转产,留守定居小部分牧区人口进行人工栽培恢复草场、发展白绒山羊和双峰驼等生态畜牧业、守土安边。关键是要解决好离开草场、失去土地农牧民的生活保障和致富问题,即解决好农牧民的稳定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解决好农牧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三)建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责任政府的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优先保障低收入群体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以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免除贫困为政策目标,使全体城乡居民生活有保障、有质量、有尊严,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决定的客观规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点。事实上,在我国实现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现实途径,是先建立缴费和保障水平既能包容低收入者,又能包容高收入者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先把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起来,再逐步提高缴费和保障水平,促进制度的转型和相对统一。财政投入可以实现向低收入群体、转移搬迁农牧民和老年农牧民倾斜,体现责任政府扶贫济弱,在制度和机制上引导农牧民向城镇转移或转产,共同致富的目的。

二、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按照盟委、行署加快“实施转移发展战略”、加速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为有效实施退牧还草、退耕还林和公益林保护工程项目,阿右旗于20xx年在全盟率先开展了农牧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出台了《阿拉善右旗退牧还草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牧区55周岁以上的退牧牧民采取政策补贴和个人筹资相结合的措施,纳入农牧民养老保险。20xx年,又制定出台了《阿拉善右旗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30岁以上的牧区人口全部纳入到农牧民养老保险范围。

20xx年,额济纳旗制定出台了《额济纳旗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结合退牧还草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的实施,将20岁以上的农牧民统一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20xx年,阿左旗出台了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开展试点工作,将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退牧还草和公益林项目区牧民纳入农牧民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逐步将其他(移民搬迁户、在职离职嘎查书记和主任、边境一线及东关村综合改造项目户)农牧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补贴和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农牧民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20xx年,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出台实施了《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将全部农牧民纳入制度范围。

目前,全盟普遍开展了农牧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为开展转移搬迁、退牧还草生态治理起到了促进和稳定作用,也得到了搬迁农牧民的普遍接受和一致好评。截止20xx年底,我盟三旗一区(开发区)被纳入养老保险的农牧民人数达到了21895人,占应参保农牧民45000人的48.7%。征缴养老保险费9594万元,支出养老保险金4465万元,累计结余养老保险费5265万元,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达6642人。目前,养老金待遇月人均支付标准在353元-800元之间(除少数70岁以上人员外)。

三、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盟在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特别是建立农牧区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制度不统一不够完善。由于各旗农牧民人数、分布、实施项目和财政负担能力的不同,实行各自不同的试点办法。各自为阵的格局不利于农牧区富余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农牧民参保率的提高。

二是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弱。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很大程度上依托国家生态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而农牧民生活困难、个人负担能力有限,地方财力支持十分有限。不能和国家即将出台的新型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试点,得不到国家和自治区资金补助,缺乏政策和资金支撑。

三是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偏低,基金积累少。受到缴费水平的限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接存在较大困难,多数农牧民享受的待遇相对于企业养老保险还很低。由于我盟农牧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物价水平高、成本开支大、生活和生存条件十分恶劣,因此较低的农牧民养老金水平无法维系正常生活开支。

四是开展农牧民养老保险业务缺少人力和业务经费。

四、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临难得的机遇

在查摆问题的同时,也看到我盟在全面推行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础和难得的机遇。

一是党和国家重视“三农”问题,提出了开展新型农牧民养老保险试点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目标任务,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为我盟完善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建立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我盟农牧民人口相对少,农牧民养老保险易覆盖。据统计,20xx年阿拉善盟实有人口22.05万人,农牧业人口为68939人,占总人口的31.3%,其中从事草原畜牧业人口30481人,从事农业人口24082人。

三是我盟经济实力明显增强,财力有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盟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连续多年保持25%-30%以上,地方财力保障能力越来越强。20xx年,阿拉善盟实现生产总值181.79亿,财政收入达到25.3亿元,产业结构优化为:4:75:21,工业对财政贡献率达到68.04%。

四是国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投入力度。这有利于阿盟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大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国家继续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生态公益林补偿等项目,农牧民群众能得到一笔可观的补偿收入,可使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有资金方面的保障;阿盟已被列入国家“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地区,也有利于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

五是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进入全国试点地区具有基础好、投入少、易覆盖等优势。我盟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起步早、起点高,经过几年的实践,已初步建立了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下一步实现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打下了良好基础。

六是广大农牧民对参加养老保险的认识已有很大的提高。通过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转变了以往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观念,增强了社会保障功能,解除了农牧民的后顾之忧,对加快农牧民搬迁转移、促进生态恢复、增加农牧民收入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建立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目前,我国各地试行的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它既具备覆盖城乡居民、特别是覆盖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功能,又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单位、甚至是个人在不同时期对养老保险的不同需求,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可推广性,符合中央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决策。从各地建立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财政投入方式、水平与成效看,在如何促进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积累了重要的经验。在中央财政没有投入或投入少的情况下,各地在实践中已形成了缴费补贴、基金贴息、老人直补、待遇调整等四种财政投入方式。在投入时点上,已经形成了缴费环节的入口补贴、给付环节的出口补贴及缴费和给付环节同时补贴三种方式。

我盟要探索建立资金来源上以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项目补助)相结合;待遇发放上以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选择上允许城乡居民自主选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这样可以解决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参保问题;可以解决财政(项目补助)投入、个人(集体补助)承担能力不同问题;可以解决实施项目期间多发养老金、项目结束后少发养老金等问题,从而形成“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科学合理、公正普惠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制度。我盟在财政投入方式上可以选择缴费和给付环节同时补贴的方式。即在缴费环节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入,积累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在给付环节由地方财政(项目补助)投入,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办法。具体做法有:

(一)参保范围。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具有我盟农牧区户籍居民和暂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二)资金筹集。参保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农牧民年均纯收入水平的10-30%的比例自主选择缴纳。由个人负担(可从国家支付给个人的退牧还草或公益林保护项目补助金中扣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用于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用于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地方财政和集体视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补助已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待遇的发放,地方财政和集体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旗(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政府须从土地开发收益、项目开发收益、生态保护收益中按比例提取部分资金,建立农牧民基础养老金风险基金。农牧民养老保险费年人均筹资标准在2500元至4000元左右。各级政府对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项目区的退牧牧民;有草场、有土地,并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农牧民;自第一轮草牧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无草场、无土地的分支户;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的农牧民按不同标准补助已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在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时间上,对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项目区的退牧牧民、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土地(草场)农牧民和边境一线的农牧民优先纳入;有草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区剩余劳动力逐步纳入的方式有序渐进,3-5年内实现所有应参保对象的全覆盖。

(三)待遇支付。参保农牧民达到退休年龄,并按规定缴纳或补缴农牧民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至死亡。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区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月人均达500-800元(包括各级地方财政补助100元、统筹基金200元、项目资金补助200元-5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0元)以上;其他农牧民养老金待遇水平月人均达500元(包括各级地方财政补助100元、统筹基金2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0元)。

(四)基金运行、管理及监督。成立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资金补助、部门协调、相关政策制定、基金监督职能。各旗(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各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承担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业务。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开展调研,提供决策依据。为制定我盟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保证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全盟范围内有序推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盟委、行署的要求,对项目区和非项目区农牧民人口、劳动力人数、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等基本情况、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情况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测算资金筹集和需求情况,形成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

二是编制农牧民社会保障规划。将农牧民养老保险纳入全盟社会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把这一关系广大农牧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摆在重要的位置加以统筹规划,全盘研究,局部试点,稳步扎实地推进改革。

三是出台《阿拉善盟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新框架和我盟的新思路,尽快出台系统、全面、统一的全盟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调整和规范三旗各自为体系的试行办法,使全盟农牧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步入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是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测算提出每年财政对农牧民养老保险支出的比例和资金数额。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五是要严格控制农牧业劳动力的增长,积极引导和扶持退牧还草农牧民和新生劳动力到企业或城镇从事

二、三产业,从而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六是形成政府牵头,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管理经办业务,农牧、林业、财政、扶贫、民政等部门通力协作配合的农牧民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七是积极扩大农牧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在政策制度方面覆盖全盟所有的农牧民的同时,要拿出具体扩面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尽快提高农牧民参保率。

八是出台农牧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的办法,并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轨,使农牧区养老保险逐渐向城镇养老保险靠拢直至并轨,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九是考虑解决开展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问题。

总之,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突出的表现在农牧民这一最大多数、也是最弱势的民众切实利益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加重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不断扩大农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建立完善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广大农牧民切身利益,任务非常艰巨,需要我们既要大胆创新的工作,又要有实事求是、科学谨慎的工作态度。我们要在盟委、行署的领导下,围绕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目标,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做好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为构建社会和谐、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生态环境良好的阿拉善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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