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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9: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X检刑诉字〔2006〕第xxx号

被告人赵强,因本案于2006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全,因本案于2006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侦查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赵全因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欠下巨额赌债,遂意图绑架被害人孙想飞索取财物。2006年7月28日晚,赵全与被告人赵强密谋,商定由赵强准备绳子和封口胶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同年8月 3日下午2时许,赵全事先在碧翠湖度假村订好泰竹A别墅,随后以转让电站为借口将孙想飞骗至该别墅内,赵全、赵强两人合力将孙想飞制服,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封口胶等工具将孙想飞捆绑、封嘴,以暴力手段迫使孙想飞用其带来的手提电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54.5万元汇到赵全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当天下午,赵全即分三次到中国农业银行取款20万元。在赵全外出取款期间,孙想飞乘机反抗,挣脱了捆绑手腕的绳子。赵强发现后,即用绳子勒住孙想飞颈部,将其杀害,并用电话告知赵全,赵全随后购买了一只纤维袋赶回泰竹A别墅,将孙想飞的尸体装好。当晚,赵强用一辆面包车将孙想飞的尸体运到中洲村竹园掩埋。次日上午,赵全再次到中国农业银行取款34.5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孙想飞系颈部受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碧翠湖度假村别墅”结账单、“入住记录”等单据、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赵全于2006年8月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交易情况明细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办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其结果在本质上等同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钱财的行为。因此,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被告赵全、赵强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赵全系本案犯意提出者、纠合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赵强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孙想飞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鉴于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怀化市人民法院

20××年×月×日

附注:

1.犯罪嫌疑人赵全、赵强现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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