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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4: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邰峰,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甘肃平凉人,初中文化,身份证号640103198109180015,被捕前为向阳铁厂工人,未受过刑事处罚,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姓名李妍,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李子园2栋501辩护人 普圆圆,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银川市西夏区百合园3栋201

本案由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峰涉嫌故意杀人最,于200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2008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2008年8月25日晚凌晨1时许,本案被害人赵铭在回到厂房时发现本厂职工邰锋房间内的灯还亮着,于是便冲进邰锋的宿舍对其大声呵斥和辱骂,最后还将房间里的一个灯管砸碎了,发泄完怨气后,赵铭便回到了自己的宿舍,谁知道赵铭刚进屋,犯罪嫌疑人邰峰便提着一个黑色的手提包也跟进了屋,并开始向赵铭讨要工资,而赵铭却不愿意给,于是两人发生了争执,之后便扭打起来,紧接着邰峰用包内的单刃尖刀向赵铭刺去,并连刺了两刀,分别是在左胸部和右腹部,之后韩庚看到邰峰还想刺,便想上前阻止,可还没来得及阻止,邰峰又向赵铭胸口刺了一刀,邰峰刺完后似乎有点惊恐,刀都没来得及拔出来便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韩庚的证人证言。

2指纹鉴定报告

3血液鉴定报告

4被害人赵铭的尸检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较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邰峰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拟将此案移送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邰峰的刑事责任。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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