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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03-03 21:01: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湘常检刑诉(2001)第72号

被告人张某,男,38岁,1963年7月3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曾任上海德远国际货运公司货运部经理,现系上海汇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上海市杨浦区汾州路某弄某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01年6月25日被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青,湖南湘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男,40岁,1961年9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县,汉族,高中文化,曾任广东省深圳市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宏达仓储运输公司职员,现个体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村北区某号某栋某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01年6月23日被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路某,男,43岁,1958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友谊路某楼某号,因涉嫌走私罪,1998年10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执行逮捕,1999年2月10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01年6月27日被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41岁,1959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大专文化,曾任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正泰(现名华裕)有限公司业务一部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镇某花园北栋东某门某房。因涉嫌走私罪,1998年10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01年6月22日被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文某,男,42岁,1959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津市市某厂公寓某栋某楼。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01年6月22日被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男,50岁,1951年6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县,汉族,大专文化,曾任深圳湘海工贸公司副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楼某号。1998年10月20日,因涉嫌走私罪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01年6月23日被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张某、程某、路某、刘某、文某、朱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由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侦查终结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1997年,被告人张某、程某二人共同策划利用来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走私进口上海市保税仓库中的晴纶短纤。二人商定由程负责提供手册及手册的核销,张则联系货利用手册采取向海关伪报来料加工的方式报关进口手册项下的晴纶短纤后直接拉货主在境内处理,从而让货主偷逃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张、程则从中牟利。

被告人程某经朋友湖南省澧县人杨某的介绍结识了被告人路某。程要路为其在湖南联系外贸单位和加工厂申领手册后提供给他,程按批准手册项下晴纶短纤数量每吨人民币600元给路利润。并告知路手册是卖给其朋友利用手册将保税仓内晴纶短纤以来料加工名义保税报关,进口后卖掉。路某见有利可图便找到时任深圳湘海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湘海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朱某,将此事告知朱,要朱在湖南找一家外贸单位申领手册,并允诺事成之后按手册项下晴纶短纤数量每吨人民币250元给朱利润及手册由路保证负责核销。被告人朱某便找到时任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正泰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业务一部经理的被告人刘某,告知此事,让刘以正泰公司名义为其申领手册,许诺事成之后按手册项下晴纶短纤数量每吨人民币100元给刘代理费。刘提出只能给自己公司三万元的代理费,其余代理费归己。朱答应。随后,刘向正泰公司总经理曹某汇报,称有一笔来料加工代理业务,由对方提供外商和生产加工企业,以正泰公司的名义申领手册,手册交由对方负责进料、加工及复出口。曹表示同意。刘、朱2人即签订了1份代理来料加协议。朱将此信息反馈给路某。路指使被告人文某前往湖南省津市市毛纺厂(以下简称毛纺厂)联系,以该厂作为虚拟的加工单位,还安排文与朱、刘二人联系。

共同进行骗领手册的具体操作。同时,被告人路某伪造一套香港振华贸易公司的资料及印章,交给文某供骗领手册之用。文、刘、朱3人共同伪造好有关此笔虚拟来料加工业务的资料后,按程序向常德海关申领手册。1998年1月22日,常德海关经验厂后填发了编号为B49048100001的 《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核定批准进口晴纶短纤200吨,出口核销期至1998年5月31日。文、朱、刘3人将手册领取后连同由刘某所准备的1份委托报关书一并交给路某。路又通过程某将手册及委托报关书交给张某。因委托加工外商与实际保税货物发生并非一人,张又伪造了有关单证后,与同案人顾某(在逃)等人利用该手册通过上海经贸虹桥报关公司向吴淞海关报关,申请进口TRUTECH贸易公司存放在该关辖区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保税仓库内的保税晴纶短纤100吨。同年2月12日张某、顾某等人将海关批准该货物放行的单证交由货主直接处理,该货主立即付张等人民币12万元,张从中分得9万元。同月15日,被告人路某到上海找被告人程某要钱。程告知路100吨进货在上海已处理了。路又将此信息转给朱、刘二人。因手册项下货物数量分成2次报关,刘某又提供了1份委托报关书。同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通过上海东正报关公司向宝山海关报关,申请进口国际纤维贸易有限公司存放的该关辖区的上海亚太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保税仓库内的保税晴纶短纤98.0665吨。该货主付张人民币12万元。此后,张某将报关完毕的手册、2份进口报关单交还给程某,并按二人事先约定手册项下晴纶短纤数量每吨人民币800元的标准付程16万元。程又将手册与进口报关单交给路某。为核销手册,路伪造了1份深圳皇岗海关189吨晴纶纱出口报关单以及在手册出口成品登记项中加盖虚假海关审核章和签字,并指使文某伪造毛纺厂来料加工生产记录。同年6月3日,刘某持上述资料在常德海关骗取了手册核销。为此,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5万元,被告人程某分得赃款2万元,被告人路某分得赃款5.5元,被告人文某分得赃款3.5万元,被告人朱某分得赃款3万元,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2万元(其中上交正泰公司5000元)。

经常德海关鉴定:利用B49048100001号手册报关进口的198.0665吨晴纶短共计偷逃应缴税额92.898217万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程某、路某、刘某、文某、朱某违反海关监管,法规,利用来料加工手册采取伪报贸易方式的手段,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纳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项之规定,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程某、路某、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文某、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

1、4款、第27条之规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保护国家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严厉

打击走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张某、程某、路某、刘某、文某、朱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彭云森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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