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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1: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济建质安监字[2011]21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

农村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

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和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条 参加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等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中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及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盯靠在施工现场,确保现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监理单位对非受控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 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结论进行签认。

第五条 加强对原材料进场的质量控制。对砌块、钢筋、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电线电缆、水暖材料等重要建筑材料严格执行规范的复试要求,坚决杜绝先使用后试验的情况。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进场验收的职责,对表观检查明显存在问题的材料进行跟踪落实,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不合格材料予以清退出场。 第六条 施工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好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

第七条 桩基、复合地基、强夯地基、置换地基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承载力及有关施工质量的检测、检查,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按规范要求对桩底持力层进行勘探。

对检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参建各方要及时查明原因,拿出处理方案,认真落实整改,确保地基基础的安全。

第八条 地下防水工程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等级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降低防水等级要求。

第九条 钢筋分项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满足《GB50204-2002》2011版的有关要求。 3.盘圆钢筋调直后应再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坚决杜绝“瘦身钢筋”在工程上的使用。

4.箍筋加工时弯折角度、平直段长度符合规范要求。受力钢筋搭接长度、锚固长度,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5.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措施到位。

第十条 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拌混凝土进场按规定进行交货检验。 2.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留置混凝土标养试块和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块,确保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3.对现浇混凝土结构采取及时有效的养护措施和控制现浇板裂缝的措施。

4.现浇结构的质量缺陷应按照规范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及时处理,尤其对严重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拿出处理方案,并进行隐蔽验收检查记录。

5.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冬季施工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 砌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工程的预拌砂浆进场按规定进行交货检验。 2.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留置相应试块,确保工程实体砂浆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3.砌体砂浆饱满度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4.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界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5.承重墙和填充墙的拉结筋设置符合有关规定。 6.填充墙砌体超长、超高时抗震构造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7.砌体的抗裂构造措施符合《山东省住宅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措施手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对屋面和有防水构造要求的房间地面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蓄水试验。

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分户验收的有关要求对防水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细致的验收,发现问题马上落实整改,确保防水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对外墙保温、屋面保温、门窗、暖通系统等涉及节能的构造和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执行,禁止擅自变更降低设计节能等级。

对外墙和屋面的保温材料严格执行进场复试的有关要求,重点把控燃烧性能的检查检测,不合格材料坚决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电气安装导线敷设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1.电线导管不得出现扁折、断开,管路不通情况。 2.塑料导管材质符合有关复试要求。金属导管壁厚符合要求,焊接接口及管口处理符合要求。电线导管内不得存积水或杂物。

3.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做法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工程应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对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其安全专项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施工,并严格执行论证后的施工方案。

3.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4.应按要求及时对基坑进行回填。

第十六条 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模板工程应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荷载15kn/m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严格按审批方案组织施工。 22.脚手架应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对搭设高度50m以上的落地架及20m以上的悬挑架,其安全专项方案应经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组织施工。

3.模板及脚手架支撑体系搭设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现场起重设备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设备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产权备案和办理使用登记;拆装前应按规定进行告知。

2.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3.严禁起重设备违规超载作业。

4.起重设备作业前应按规范要求试验和检查各安全保护装置。

5.起重设备基础地耐力和排水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6.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派专人定期检查设备使用状况。

7.设备拆装、加降节和附着作业时,应按规范要求编制专项方案;作业中监理应按规定进行旁站。

8.设备起重臂覆盖道路、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应按规定进行可靠防护或安装工作空间限制器;群塔作业应按规定安装防碰撞装置。

第十八条 施工临时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电小于安全距离应按规定搭设防护措施。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TN-S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配电系统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3.潮湿作业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4.按规定对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漏电保护器等进行定期检测、调试。

第五章 文明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3.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4.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宿舍食堂及卫生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宿舍人员不超过16人。宿舍必须设置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

2.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3.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

4.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各项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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