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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高等函授教育课程考试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7: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邮电大学高等函授教育课程考试规定

为建设和维护我校的优良校风和学风,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重庆邮电大学课程考试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命题、制卷和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分为闭卷、开卷、大型作业等。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考试课程试卷采取密封形式。考试方式由课程承担教师确定并在考卷付印时注明。

1、命题

(1)考试命题应以教学考试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考查学生综合分析、综合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考试命题要注意试题的可靠性、难易度和区分度。

(3)要创造条件建立题库,逐步采用题库试题,以实现教考分离。 (4)对教学内容、要求相同的课程,应根据教学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核、统一评分,应尽可能地采用题库组织试题。 (5)教师在命题时应同时准备两套难度相当的试卷,最迟于考试前一月送教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从中随机选择一套试卷印刷。试题确定的同时应将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与试卷(纸质、电子文档)一并提交。

2、制卷

(1)所有课程均需按我院制定的试卷样卷格式制作,试卷要求用打印机打印,图表准确,无漏页漏项。

(2)监督印刷厂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准时、保质、保量、保密。 (3)印刷厂将试卷交付后应于当日向函授站点寄出。函授站点应对试卷严格保密,至开考前的时间内应有专人保存,开考时试卷方能拆封。如因保管不善而导致泄题,必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每门课程结束时监考教师应及时将试卷袋密封,贴上密封条。在考试结束后函授站应及时将试卷寄送至我院。试卷在寄送我院之前应有专人保管。

二、考试安排

1、我院根据各学期的教学进程统一安排考试时间。

2、函授站应根据我院的考试安排时间安排本站的考试,落实监考人员和考试教室。

3、各课程笔试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若因课程或考核方式要求确需延长考试时间,需提前向我院申请,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所有考场应至少安排主监考一人,副监考一人;考生人数超过70人的考场应安排副监考二人。

5、监考教师必须参加函授站组织的考前考务培训,监考教师不得私自安排职工家属或亲属代为监考。

三、成绩评定和管理

1、所有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两种记分方式,必修课原则上要求按百分制记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记分。

2、课内实验单独组织考试并单独记载成绩,记分方式应与理论课保持一致。

3、学生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由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综合考评,但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50%。

4、阅卷评分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评卷教师要按照评分细则认真、科学地评阅试卷,确保评分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5、若确因命题失误(偏离教学考试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较远)造成卷面分数失常,必须调整分数时,在不拆封试卷的条件下拟定分数调整方案,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密封试卷一经拆封,卷面成绩不得更改。

6、成绩报送后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如确需更改,需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原因,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更改。

7、学籍管理员应对所报成绩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应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要求加分改分,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将追究其责任。

8、学生的考试试卷由函授站保存。学生试卷应保存到学生所在班级毕业时。

四、考场规则

1、考试应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需于考前10分钟入场,严格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考试座位表就座,入座后,应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摆放于课桌上以备查。考生在考核进行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

2、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按旷考论处。考试进行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和谈论。

3、考试进行中,未交卷者不得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者,按考试结束处理。

4、除必要的文具,开卷考试所规定允许携带的书籍和参考资料外,学生不得将书籍、通讯工具、笔记、电子辞典、纸张等物品带入考场,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私自互相借用计算器。

5、考试结束,监考老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候监考老师收卷点清后方可离场。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将考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带离考场。

6、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试卷。凡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有违纪、作弊行为者,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监考职责

1、监考教师应认真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按考试安排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按座次安排表安排学生就座。未按指定就座的考生要及时纠正,对拒不按位就座的考生要令其退出考场或取消其考试资格。

2、监考教师在考试前要引导考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通讯工具、笔记、电子辞典、纸张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对拒不执行者应令其立即退出考场。

3、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发(收)试题、试卷,不随意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考试过程中,应核实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并作好考场记录。

4、监考人员在考前要宣读考场规则,对考生的提问不提示、不解释,只对试题字迹不清或印刷错误作说明。

5、监考教师应要求考生将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放置于课桌上备查。考前或考试过程中应核对考生的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试卷上填写的考生姓名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

6、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要集中精力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看书报、聊天、吸烟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离开,应有人接替监考。

7、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企图,监考教师应立即给予严厉的口头警告;如考生违纪作弊行为成立,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及时上报考试办公室。

8、考试结束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监考 人员收齐试卷后应立即清点核实发放试卷和收回试卷是否相符,每份试卷是否完整。对缺考、违纪、作弊学生的学号、姓名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经签名后交考试办公室。

六、考试违纪、作弊的界定及处理

1、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并以零分计,在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1)、携带书包、书籍、通讯工具、笔记、电子辞典、纸张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不配合监考老师查问的; (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擅自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学生在考试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处分,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在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可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1)、闭卷考试时,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与该课程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该课程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5)、考场中相互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以上厕所、称病或其它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10)、考核后向老师说情或者送礼要求修改成绩的。 (11)、考场外协同考场内考生作弊的; (12)、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3、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学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其参考课程成绩无效。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故意扰乱考场及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的。 (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4)、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4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按作弊处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计,报请院学位委员会建议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5 建立学生考试诚信记录并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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