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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6:37: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为深化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考核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校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和组织

1、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各有侧重、综合评价,力求使考核做到客观、公正、合理。考核要与奖惩机制结合,奖优罚劣,激励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2、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委员会,指导、监督各部门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其它院级领导以及组织人事处、院办公室、教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考核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

3、学院系部、处室、中心各自组成由主要党政领导任组长、有关负责人参加的3~5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可依据学院制定的考核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

4、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学期结束前考核。年度考核与工资、薪级晋升挂钩,绩效考核结合年度考核,与院内绩效工资挂钩,于每年年末学期结束后集中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

1、凡学院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的教职工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2、以下几种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1)被立案审查人员已停职者;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者;判处管制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者。

(2)留职停薪人员;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 天以上的;

(4)当年病假累计超过 天、事假累计超过 天的人员; (5)上半年已办退休手续的。

(6)非学院派出但经学院同意外出学习、培训或因病、事假、陪读、探亲等其它个人原因,全年在岗累计工作时间不满 者。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 考核类别及适用人员:

1、管理人员:适用于党政部门的管理人员。

2、教师:适用于在教师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3、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教师岗位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4、工勤人员:适用于教辅、工勤等岗位上的工人及其他人员。

(二)考核重点:

1、管理岗人员的考核重点侧重是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管理能力、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2、教师侧重考核完成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教学改革方面的贡献和培养青年教师的情况等。

3、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围绕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思想教育等所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工作实际中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

4、工勤人员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情况。

5、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的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其中:

1、德:主要考核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体包括: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能否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社会公益工作;能否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能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管理育人、廉洁奉公,服务育人、尽职尽责等。(占 %)

2、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专业技能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具有所在岗位要求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

科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及身体条件等。(占 %)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具体包括:在工作上是否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业务方面是否勤奋好学、善于创新、积极进取;能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出勤率等。(占 %)

4、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包括:能否做到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能否开创工作的新局面,工作成绩是否突出等。(占 %)

(四)考核等级

1、考核等级及比例确定

教职工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考核小组优秀等级的人数,一般掌握在考核总人数的 %以内,最多不超过 %,优秀等级的确定应兼顾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人员。考核应严格坚持标准,不得突破比例。

2、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业务能力,高质量满负荷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在教学、科研、开发、推广、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尽职尽责,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成绩显著。对于教学、科研和推广等便于量化工作绩效的岗位,各处室、系部、

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优秀标准。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基本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造成不良后果或具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合格:

(1)在公务活动中或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2)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3)寻衅闹事,吵架斗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或社会秩序者;

(4)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经济上有严重错误者;或受刑事处罚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者等;

(5)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6)全年旷工累计 个工作日(含)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7)因主观原因未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目标责任要

求,工作总量完成率低于 %者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9)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合理安排的;

(10)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度来我校工作,以前未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定职、定级的依据。

(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3)凡出现重大教学、安全等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4)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等次确定为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 。

(5)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等次确定为 。

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考核等次确定为 ;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考核等次确定为 。

③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④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⑤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⑥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被立案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1)(2)(3)(4)(5)条的规定办理。

⑦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教职工的考核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平时考核工作,确保为年度考核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年度考核以工作实绩为主,综合测评,全面衡量。对各类人员的考核,学院制定指导性指标体系,具体量化标准由各考核小组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经学院考核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

绩四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教职工在本部门内进行述职,接受评议,并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3、考核工作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以及优秀等级人员建议名单,然后报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定。

4、教职工考核结果经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全校公示 日。如公示无异议,则可正式确定为考核优秀人员(含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工作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工作委员会应尽快提出复核意见并在 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到教职工本人。在公示期满后,对结果提出异议者,学院不再进行复核。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在全校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5、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凡缺考核表的、不予确定考核等级。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解聘、奖惩、职称评聘、晋升职务、调整工资、公派进修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具体按下列规定实行:

1、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方具有聘任和受聘的资格。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每年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方具有评优受奖的

资格。

4、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级的人员,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出国、进修学习、岗位聘任等;中层干部可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人员,具有在本岗位续聘、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晋升职务、调整工资标准、在岗进修培训等资格,享受本人年度院内绩效工资。

6、年度考核合格者发放年度考核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发年度考核奖。具体发放办法按省人事厅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7、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人员,所在部门应提出诫勉,限其改进,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调整工资标准时按国家调整工资文件规定,不予晋升工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2)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延迟一年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工勤人员延迟一年申报晋升工人技术等级。

8、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1)按国家调整工资文件规定不予晋升工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2)不享受学院年终内部绩效工资。

(3)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低聘、缓聘、解聘、降职、调整工作等。 (4)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

聘或解聘,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9、不定等级人员的职务晋升、工资档次调整等按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六、本规定自 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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