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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我所两个文明建设 不断取得新的成绩,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实现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的管理对象为:所副总工程师;所直属部 门主任(总经理、厂长)、副主任(副总经理、副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主任(总经理、厂长)助理;机关各职能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处长(主任)助理;所工会主席、副主席;所团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支部书记。

第五条党委工作部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六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 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七条中层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开拓创新的精神,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出实绩;

(三) 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反对形式主义;

(四) 能正确行使权力,办事公道,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密 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 能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 团结同志。

第八条被选拔为中层干部的,应该具备以下资格:

(一) 应当具有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由副职提任为正职的, 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二) 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事业部领导干部一般 应当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需要;

(四) 提任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党委工作部主 任和副主任的,一般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党龄;

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同志和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任。

第九条 对机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基层行政干部实行聘任制、任期制,新提任的实行试用期制;所副总工程师、所直属部门总工程

师和副总工程师、机关和直属部门的助理实行聘任制;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所工会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团委书记实行选举审批制。因工作需要党委可以先任命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待条件成熟时即进行选举。

实行任期制、试用期制的,任期、试用期时间一般分别为三年和一年。

第十条选拔任用的程序:

(一) 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二) 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 党委工作部对党委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中层干部选拔 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并提出考察意见向党委报告。

(四) 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所长聘任或党委任命。

(五) 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所工会主席和副主 席、所团委书记经推荐考察后,按有关章程选举产生。

(六)党委领导对新提任的干部要进行任前谈话,内容包括党风廉政教育。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一般不能选拔,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或所长推荐提名,然后按照程序进行考察任用。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职(试任职) 期满考核。

(一)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主要通过与本人谈话、听取干部群

众反映、民主测评等形式,了解中层干部的学习、工作、思想、作风和业务实绩等情况。年度考核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第四季度。

(二)任职(试任职)期满考核应在任职期满前两个月进行。 中层干部本人应向所长或党委提交述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接受群众评议。党委根据其述职报告,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考核等次和意见。

年度考核和任职(试任职)期满的考核,必须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意见和结果均应向本人进行反馈。党委工作部必须建立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要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中层干部应 该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帮助。

第十三条中层干部任职(试任职)期满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 需继续聘任或转任的,由党委讨论决定后,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中层干部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应自觉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的方针政策 和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党委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中层干部参加有关政治理 论和管理知识学习讲座。根据需要,分期分批地组织干部参加中央党校中央企业工委分校、市委党校和市建设系统党校有关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党委工作部要建立中层干部学习培训档案,要将干 部是否认真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中层干部的辞职和解聘

第十七条中层干部在任期内个人申请辞去现任职务,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送交党委工作部,党委工作部应该在收到辞职申请书的三个月之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八条中层干部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除职务, 终止任期:

(一)因本人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因人事改革、机构调整等原因被分流的;

(三)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的;

(四)严重违反干部政治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受到行 政或党纪处分的;

(五)其他原因。

任职期内终止任期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实行所基层部门主任(总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制 度。由党委工作部拟发离任审计通知,财务处负责组织审计。离任干部必须积极支持配合有关同志做好审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所控股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参照此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02年8月14日

中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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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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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会议纪要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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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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