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稽查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1:47: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稽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湘国税发〔2011〕45号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7日 【来源】:湖南省国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扁平化、集约式稽查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稽查工作现代化水平, 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稽查工作考核遵循激励引导和惩戒约束相结合,科学规范与简便易行相结合,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创新形式与注重实效相结合,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力求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市州国税系统稽查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稽查基本业务、稽查内部管理、稽查队伍建设和稽查工作创新四大项。

第五条 考核评分实行计分制,即根据考核内容和指标,分别赋予不同分值,结合评分标准逐一评分,累加分项得分形成考核总分,其中,基础分为100分,包括稽查基本业务考核75分,稽查内部管理考核15分,稽查队伍建设考核10分,有扣有加;稽查工作创新及突出成效,只加不扣,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六条 稽查基本业务考核包括稽查效能、专项检查、大要案件、案件举报、案件协查和案件审理等6项内容,具体考核及计分方法如下:

(一)稽查效能(50分)

稽查效能考核包括稽查收入贡献率、人均稽查户数、选案准确率、案件查结率、查补收入入库率、趋同率等指标,具体以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稽查数据为准。

1.稽查收入贡献率(10分) 税务稽查查补收入(包括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下同)占全部国税收入(不含海关代征税款、烟草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下同)的比重。

稽查收入贡献率=全年稽查查补收入入库数÷全年国税收入入库数×100% 计分方法:以省局当年下达指令性或指导性指标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1分。

2.人均稽查户数(8分)

人均稽查户数=年度查结的纳税人户数÷市州稽查局年平均人数×100% 计分方法:以年人均稽查户数2.5户为标准,达到2.5户计满分,未达2.5户达2户计6分,低于2户不计分。

其中:查结一般纳税人户数所占比重(4分)

查结一般纳税人户数所占比重=年度查结一般纳税人户数÷年度查结的纳税人户数×100% 计分方法:以年人均稽查一般纳税人户数1.5户为标准,达到1.5户计满分,未达1.5户达1户计3分,低于1户不计分。

3.稽查选案准确率(8分)

稽查选案准确率=年度查结有问题案件总户数÷年度查结案件总户数×100% 计分方法:以8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4.案件查结率(8分)

案件查结率=年度查结案件总户数÷当年下达稽查通知书的总户数×100% 计分方法:以9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5.查补收入入库率(8分)

查补收入入库率=年度查补实际入库收入÷年度查补收入×100% 计分方法:以9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2分。 6.趋同率(8分)

(1)查补税款趋同率(4分)

查补税款趋同率=《税务处理决定书》列明的查补税款金额÷《税务检查签证》列明的补缴税款金额×100% 计分方法:未达到8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1分。

(2)税务行政处罚趋同率(4分)

税务行政处罚趋同率=《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罚款金额÷《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列明的罚款金额×100% 计分方法:未达到8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1分。

(二)专项检查(包括区域税收整治和重点税源检查)(5分) 主要考核税收专项检查的组织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工作取得的成效。

计分方法:1.未下发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整治和重点税源检查相关文件的,每项(次)扣2分;2.未按时下发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整治和重点税源检查相关文件的,每项(次)扣1分;3.对上级明确的指令性项目应查未查的,每项(次)扣2分;4.对上级明确的指令性项目已查但效果不明显或未达到上级要求的,每项(次)扣1分;5.未报送相关资料的,每项(次)扣1分,迟报或报送资料不符要求的每项(次)扣0.5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三)大要案件(含督办案件)(5分)

主要考核上级交办大要案件、督办案件的查处、反馈及资料报送情况等。

计分方法:1.未按时完成上级交办大要案件、督办案件查结任务户数的,每户(次)扣1分;2.未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反馈案情的,每户(次)扣0.5分;3.查办大要案件、督办案件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每户(次)扣2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四)案件举报(5分) 主要考核举报案件是否及时受理、处理,是否按规定回复查办结果、是否及时报送有关举报工作的材料及报表,是否按规定管理、发放举报奖励金等。

计分方法:1.举报案件未录入《税收违法检举管理系统》、《综合征管软件》的,每户(次)扣0.5分;2.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查办结果的,每户(次)扣0.5分,回复不符合要求的,每户(次)扣0.2分;3.上级交办案件,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未上报案情的,每户(次)扣0.5分;4.泄露举报信息,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导致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每户(次)扣0.5分;5.未按规定管理、发放举报奖励金的,每户(次)扣0.2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五)案件协查(5分)

主要考核协查案件质量和回复情况,包括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日常管理、系统维护等。 协查按期回复率=全年按期回复协查发票份数÷全年应回复协查发票份数×100% 计分方法:1.按期回复率以10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2.不如实回复协查结果的,每次扣0.5分,情节严重的,扣1分;3.协查信息回复不完整的,每次扣0.5分;4.协查案件质量不符要求的,每次扣1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六)案件审理(5分) 1.审理质量管理(3分)

主要考核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审理案件质量。

计分方法:(1)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违法事实不清、处理处罚显失公正的,每户(次)扣0.5分;(2)证据不充分,或证据材料不符合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要求的,每户(次)扣0.5分;(3)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处罚决定的,每户(次)扣2分;经行政诉讼,原处理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判定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每户(次)扣3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2.准期审结率(1分)

主要考核审理部门对稽查案件在规定时限内的审理情况。

稽查案件准期审结率=准期审结案件户数÷应审结稽查案件户数×100% 计分方法:以10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3.稽查档案管理(1分)

主要考核稽查案卷的归档、保管等情况。

计分方法:(1)未按规定期限整理归档的,每卷(次)扣0.2分;(2)整理归档的案卷不符合要求的,每卷(次)扣0.5分;(3)未按规定期限保管、移交稽查案卷的,每卷(次)扣0.2分;(4)未按规定外借稽查案卷的,每卷(次)扣0.5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第七条 稽查内部管理考核主要包括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办案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文字综合材料及报表报送情况等。

(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5分)

包括: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稽查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制约机制落实情况等。

计分方法:1.未按要求建立相关制度的,每项(次)扣1分;2.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制度影响稽查工作开展或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1分;3.稽查内设机构职能划分不清影响稽查工作开展或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1分;4.稽查制约机制落实不到位影响稽查工作开展或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1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二)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5分)

主要考核是否按规定权限分配、下拨办案专项经费;办案专项经费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情况发生;办案专项经费支出是否手续完备、凭证合法等。

计分方法:1.办案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每项(次)扣2分;2.办案专项经费未按规定权限分配、下拨的,每项(次)扣1分;3.办案专项经费支出手续不完备、凭证不合法的每项(次)扣0.5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三)文字综合材料及报表报送工作(5分)

主要考核稽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报送情况,稽查报表的报送情况,调查研究、案例分析、案件公告、工作建议以及信息宣传等工作开展情况等。

计分方法:1.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每项(次)扣1分;2.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的,每项(次)扣0.5分;3.未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案例分析、案件公告、工作建议以及信息宣传等工作的,每项(次)扣0.5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第八条 稽查队伍建设考核主要包括廉政建设和教育培训两方面。

(一)稽查人员工作纪律(5分)

主要考核税务稽查人员是否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计分方法:1.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受到纪律处分或被依法依规处理的,每人(次)扣2分;2.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每人(次)扣5分。

(二)教育培训工作(5分)

主要考核是否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稽查业务培训,是否组织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稽查业务培训等情况。

计分方法:1.不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稽查业务培训的,每次扣1分;2.市(州)稽查局每年至少举办两次稽查业务骨干专题培训,每少一次扣1分;3.市(州)稽查局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稽查业务全员培训,未举办的扣3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第九条 稽查工作创新及突出成效考核主要包括:在稽查管理中有创新、有成效;在办理大要案或协查专案中有创新、有成效;积极推行稽查体制改革并取得明显成效;稽查信息化管理方面有突出成效等。

计分方法:稽查工作创新及突出成效被上级机关通报表扬、表彰或推广,被上级领导书面肯定的,每项加1分,加分上限为5分。

第三章 考核实施和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工作所属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每年第一季度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采集的数据主要通过现有各类应用软件系统提取,以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需要通过实地检查的项目,由省局组织进行实地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严禁对考核项目的结果弄虚作假,如发现通过修改各类应用软件系统数据或稽查文书内容的,每发现一起(次),扣该项目的全部分值。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湖南省国税系统市州局工作绩效考核中稽查工作挂钩,各地稽查工作考核得分,作为各市州局工作绩效考核稽查工作评价的依据。同时,稽查办案经费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实行以奖代补形式,全省稽查办案经费的50%将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局稽查局负责牵头组织,由省局稽查局和相关处室共同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并总结通报考核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温州市运管处(稽查支队)稽查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工作考核办法

工作考核办法

稽查工作小结

稽查工作管理制度

稽查工作要点

会计人员工作考核办法

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办法

保洁工作考核办法

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稽查工作考核办法
《稽查工作考核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