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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工作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22 08:36:35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票务稽查工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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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票务稽查工作心得体会

从分公司借调到业务部稽查组工作,已经过去三个月了。这三个月的工作学习使我转变角色,调整心态,提升能力。我对自己这段时间的工作学习主要有以下三点心得体会。

一、态度端正,工作认真。俗话说态度决定一切,有了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才能把一件事情办好。因此,我在稽查工作中,始终做到认真对待每一位使用免费乘车凭证的乘客,认真从证件的细节上辨别真伪,仔细从乘客的谈吐中分辨真假。在态度和蔼不引发纠纷的前提下,一旦确认是使用假冒证件的乘客,不轻易放过。

二、学以致用,提升能力。领导请来从事稽查工作几十年的师傅为我们指导工作,我细心听讲,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也能比较好的把握。社会上鱼龙混杂,三教九流什么样的人都有,我在旁认真观看师傅在稽查工作中的手段方法,尽量把乘客带到旁人较少的地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面对吃不准的情况尽量不要把话说死,给自己也给乘客一个台阶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投诉或纠纷。后来自己独立上岗工作的时候,坚持按照师傅教授的方法,运用到稽查工作中。

三、树立信心,明确方向。通过这三个月的工作学习,既看到了自己工作态度端正,学习、领悟和接受能力比较强、进入角色比较快等优点,同时也认清了自己在待人处事以及应变能力上还有差距。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公交管理人员,必须正视差距,树立信心,以能力培养为抓手,抓学习,勤工作,强素质,严要求,树形象,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正如在稽查工作中所体会到的,公交管理人员办事和口头表达能力的培养只能是“积之愈厚,发之愈佳”,没有处处留心皆学问的求知意识和持之以恒的学习过程,是不可能“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的。我有信心以这次稽查工作作为一个良好的开端,努力学习和掌握公交运营方面的各项知识,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出色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从分公司借调到业务部稽查组工作,已经过去三个月了。这三个月的工作学习使我转变角色,调整心态,提升能力。我对自己这段时间的工作学习主要有以下三点心得体会。

一、态度端正,工作认真。俗话说态度决定一切,有了认真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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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态度才能把一件事情办好。因此,我在稽查工作中,始终做到认真对待每一位使用免费乘车凭证的乘客,认真从证件的细节上辨别真伪,仔细从乘客的谈吐中分辨真假。在态度和蔼不引发纠纷的前提下,一旦确认是使用假冒证件的乘客,不轻易放过。

二、学以致用,提升能力。领导请来从事稽查工作几十年的师傅为我们指导工作,我细心听讲,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也能比较好的把握。社会上鱼龙混杂,三教九流什么样的人都有,我在旁认真观看师傅在稽查工作中的手段方法,尽量把乘客带到旁人较少的地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面对吃不准的情况尽量不要把话说死,给自己也给乘客一个台阶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投诉或纠纷。后来自己独立上岗工作的时候,坚持按照师傅教授的方法,运用到稽查工作中。

三、树立信心,明确方向。通过这三个月的工作学习,既看到了自己工作态度端正,学习、领悟和接受能力比较强、进入角色比较快等优点,同时也认清了自己在待人处事以及应变能力上还有差距。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公交管理人员,必须正视差距,树立信心,以能力培养为抓手,抓学习,勤工作,强素质,严要求,树形象,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正如在稽查工作中所体会到的,公交管理人员办事和口头表达能力的培养只能是“积之愈厚,发之愈佳”,没有处处留心皆学问的求知意识和持之以恒的学习过程,是不可能“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的。我有信心以这次稽查工作作为一个良好的开端,努力学习和掌握公交运营方面的各项知识,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出色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资料来源:http://www.daodoc.com/data/xdth/

推荐第2篇:地税稽查工作心得体会

近年来,地税系统老龄化严重,稽查部门更是如此。尽管陆续有新进人员,但极少有直接分到稽查的,作为稽查近五年来的唯一新生力量、最年轻的同志,一路走来也是感触良多。

稽查第1年:“无知”的一年

有人说“稽查部门真是好,随便查个十几户,轻轻松松一整年”,有人说“稽查是个养老部门,每天喝茶看报,不是谁想进就能进”。所以,当得知自己一来就分到了这么个“清闲部门”,除了最初的迷茫不安,多少也有点“心存侥幸”,再加上得知,稽查主要负责检查与追征税款,是个与数字打交道的纯业务部门时,更是给我这个理科生服了一颗定心丸。

然而……

还记得领导指着桌上堆积如山的案卷说“小刘,你把这些案卷整理下,尽快完成。”殊不知,除了基本的文字表述与格式规范校对,什么税种计算、底稿核对、“四分离”、送达时间等等我都一概不知。我不懂案件的取证思路、不懂文书间的逻辑关系,我甚至都不懂要怎么装订一本案卷。之后我又经历了第一次做月报、第一次做年报、第一次写总结、第一次录稽查系统。还记得我拿起经费记账簿,连借、贷都分不清时的尴尬;还记得我把审过的稽查报告拿给领导,最终修改7次才过关时的挫败;还记得我聚精会神一上午将数字录进稽查系统,后来因超时而不得不重头再来时的沮丧。

这一年,我一无所知、懵里懵懂。

稽查第2年:“摸索”的一年

公务员初任培训后,转眼到了2015年。

一方面,根据市、县局下发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各类专项文件,我按时间顺序制订了一份详细的工作安排,包括每月、每季需要定期向哪些部门报送什么材料;一方面,我认真梳理了稽查涉及的所有应用系统,包括查补系统、协查管理系统、月报、年报等,将每个系统的操作步骤进行汇总并作详细记录;另一方面,我开始结合稽查案卷学习《税法》、《征管法》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认真梳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内容,目的就是在脑中形成一整条稽查逻辑链。

当然,其中最难的当属检查环节。就拿该环节的最终成品——《稽查报告》来说,一户企业它到底涉及哪些地方税种?每个税种适用哪些条款、该如何计算?稽查取证的依据、过程又是怎样?这些问题对非科班出生的我而言,都是极难的。

庆幸的是,部门其他同事个个都是行家里手,于是,我便开启了“十万个为什么”模式,让大伙帮我一一解剖案件始末。还记得,他们对我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搞稽查,最重要的是思想上敏锐,工作上细致。业务能力是逐步锻炼出来的,小刘,你还年轻,慢慢来。”

这一年,我少了些慌乱、多了份镇定。

稽查第3年:“入门”的一年

这是全面推开“营改增”的一年,是“金税三期”正式上线的一年,也是稽查最忙碌的一年。营业税作为地税系统的主体税种,即将退出历史舞台,这一改革牵动了所有地税工作者的心,稽查人也开始重新思考今后的工作方向与工作重点。

根据领导安排,我跟一名经验丰富的同事搭档,开始我人生的第一次税务稽查。说实话,当得知要真正深入企业开展检查,内心是喜忧参半。同事看出我的担心,出发前多次跟我沟通,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此次检查的重点、思路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暂让我负责个人所得税与发票管理部分。

之后几个月,通过不断的观察、学习,再加上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开展实地检查,我算基本掌握了查账的重点与检查思路。尽管过程不易,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是让人忍不住摩拳擦掌。直到一次检查房地产企业,各类账目内容、涉税信息、项目关联盘根错杂,我才深刻理会了同事说的:“万事开头难,之前那些企业算入门级,小刘,你要沉下心、继续学,没有什么是一蹴而就的。”

这一年,我初出茅庐、深知任重而道远。

稽查第4年:“进步”的一年

由最初的新鲜感到如今的危机感,今年似乎是我感慨最多的一年。

一方面,我逐渐意识到,一户企业的检查并不是以税款的查补入库作为结束,即便案卷装订成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也需要保管30年,我们怎样才能确保案卷中的内容经得起长时间的推敲?另一方面,“一级稽查”的推行,势必要求所有稽查干部打破固有思想、顺应新形势,我们不得不开始思考如何让自己在这场稽查体制改革中精益求精、避免淘汰?

值得欣慰的是,这一年,我参与也见证了很多:文书的规范化普及与金三稽查系统的标准化流程打破了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陋习;稽查典型案例评审会的召开与审理跟班学习的实行则加速了市、县两级稽查的经验交流、成果共享;税警协作会议与国地税联合稽查会议的召开更是打开了稽查的新格局、新视野。原来,稽查正以自己的速度开始蜕变,而我也逐渐在这些越来越规范、严谨的历练中步入正轨。

这一年,我更多的是学会思考。

落一叶而知秋,还记得刚进地税报到时也是这样的季节,转眼,竟四年过去了。和其他同事相比,今天我取得的成绩可以说是九牛一毛,但过程于我而言却是无价的,因为没有人能代替我去经历。

如果有一天,有人问我,你会怎么形容稽查?我可能会说:这绝不是一个短时间就能出成效的部门,有时会被曲解,有时会被忽略,甚至有时连你自己都会觉得这个过程无比“孤独”,但当你学会理解、学会坚持,它又像是一个打通任督二脉的过程,让你不断的产生“成就感”与“自豪感”。

至于这些,我想,只有稽查人才深有体会吧!

推荐第3篇:做好收费稽查工作的心得体会

做好收费稽查工作的心得体会

做好收费稽查工作的心得体会

收费稽查是高速公路收费站运营管理工作中必要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是收费站内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者,也是收费队伍的领头羊。我认为成为一名称职的稽查队员,首先要具备自治、自觉、自强三项基本素质。作为一名稽查员,应从思想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入手,制定相应的学习制度。稽查员是“执法者”,要是都不懂“法”,又怎么去执行它呢?稽查员是“管理者”,如果不懂业务,那不就成了外行管内行了吗?如今,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工作还没充分完善,收费方法也在逐步改进,所以就更需要稽查员加强业务学习。诸如,各站的收费额、车型的判断和划分标准、收费作业中各个岗位的作业程序等,稽查员都要加强学习。当然,对于上级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更要熟练掌握。要想当好一名稽查员,先用收费员的要求审视自己,看自己是不是个合格的收费员,而后再更上一步。稽查工作是一项管理工作,没有硬性的工作指标,也不好徇工作量的多少,工作中全凭自己的自觉。稽查员每一个人都应该问一问自己,在工作中是积极主动的去干,还是消极被动的去干?自觉性在工作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针对某一具体违纪现象,如何认定,怎样处置?都需稽查员们自己钻研业务,妥善把握。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纲领性文件,只能把握大方向,不能面面俱到。在执行实施这些文件的时候,要求稽查员自觉的、主动的去研究它、吃透它。把死的规定用活;把大方向细化到工作的每一个点、每一个面。大到国家制定法律后,各省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再制定实施细呢,何况稽查工作涉及到不同的情形、不同的车辆。“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是清华大学的校训。自强是什么?是努力向上,是奋发进取,是对美好未来的无限憧憬和不懈追求。自强者的精神所以可贵,其依靠的是自己的拼搏奋斗,而非父辈的荫庇提携。自胜者强,自强者胜。战胜别人的人只是有力量,而战胜自己的人才算坚强。自强与成功有着内在的联系,虽然自强者未必都能成功,但“不自强而功成者天下未之有也”。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我们在工作中更应该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将来更大的挑战。稽查员只有干好本职工作,才能争取新的进步。自治、自觉、自强,这六个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就需要一定恒心和毅力。我坚信,抱着初恋般的热情去追求目标,运用头脑,发挥聪明才智,去克服困难,坚韧不拔,就一定会把本职工作做得更好!

推荐第4篇:稽查工作小结

普兰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度稽查工作小结

2011年我们紧紧围绕全局工作总体目标,在局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业绩创一流、工作创亮点、稽查创形象、社区创安全”为总体目标,坚持以打假制劣,整治秩序为中心,改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有效的整治和净化了药械市场秩序。

一、基本情况

今年共监管涉药、涉械单位860余家,其中零售、连锁企业 370家,个体诊所109家,乡镇卫生院32家,村卫生所348家,全年出动执法人员1445人次,车辆400余台次,检查药品经营企业560余家次,医疗机构364余家次,集中汇检医疗机构32家,共查处涉药、涉械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38件,查处简易程序案件72件,全年罚没款总数18.49万元。

(一)、以药械专项整治为重点,加大稽查打假力度。今年我局突出稽查工作在药械监管中的核心作用,根据大连市局总体部署,会同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相继组织开展了“基本药物质量、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盐酸克伦特罗、中药饮片、药品购销渠道、假劣药品清查、彩色软性角膜接触镜、玻尿酸”等专项检查20余个,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及时上报总结专项整治情况。保持了打假制劣的高压态势。

(二)、创新稽查工作方式方法,拓宽稽查案件来源。

(三)、办理案件从实、从严、从快。

完成日常监督抽验120批次,不合格13批次,不合格率11%,完成药品快速检验120批,呈阳性2批,全部进行跟踪抽验,其中1批次检验为劣药。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稽查打假与重点整治相结合,提升稽查威慑力。我们根据执法人员少,监管覆盖面广,稽查办案任务重,日常工作繁杂等实际情况,把日常监督检查、稽查打假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以专项整治为重点,从快查办各类案件。

一是案件查处“从快”。为提高办案效率,加大对涉药、涉械单位违法的查处力度,今年以来,我组共查办35起案件,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21起,80%在一个月内结案,全年稽查办案结案率100% 二是专项整治“从严”。我们按照上级指定药械专项整治文件要求和我局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先后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药品购销渠道专项整治,假劣药品清查等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400余人次,对辖区涉药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我局根据大连市局文件要求,制定了5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实施方法、步骤,稽查组在局专项整治领导组的领导下,结合日常监管,全面开展各项专项行动,及时总结上报专项整治情况。

三是日常监管“从实”。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不论涉药、涉械企业大小,不论数量多少,一切以保障药品质量实际出发,加大对内部管理较差的企业、质量不稳定产品、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品种、广告品种以及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可疑品种监督检查与监督抽验力度。今年全局监督抽验任务共120批,稽查组任务40批,现已全部完成,不合格6批次,不合格率15%。完成药品快速检验120批次,其中2批药品快检呈阳性,均予以监督抽验。在日常监管中,稽查组对重点品种的药品进行针对性抽样,强调抽验的“靶向性”和“命中率”。

(二)、坚持稽查打假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提升稽查影响力。为进一步规范涉药、涉械单位的经营、使用行为,坚持稽查打假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我们改变过去以办案查处罚款为主的稽查方式,重在督导企业加强自律、自我规范,尤其是对有轻度违规行为的企业,第一次发现和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时限与要求,第二次根据第一次检查的问题进行复查,对未实施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全年共下达责令整改54份,逾期未改的予以处罚8家。

(三)、坚持稽查打假与处理举报相结合,提升稽查公信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重视、整合、挖掘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资源,拓展了稽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首先制定了工作制度,投诉举报专人受理,专人回复,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处理举报不及时、不作为的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其次确保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全时畅通。再次,严厉查处案件,对群众投诉举报及时进行现场调查,有案必立,从严查处。全年共受理投诉举报14起,全部予以回复,其中查实立案2起,罚款11912元;对3批药品进行监督抽样,其中2批药品经检验为合格,1批药品正在检验中。

(四)坚持稽查打假与案件查处相结合,提升稽查执行力。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为重点,以稽查工作为主线结合日常监管、监督抽验、投诉举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在拓宽案件来源上下功夫,对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药品零售企业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提高稽查工作执行力。从年初到现在,稽查组共立案查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21起,其中经营、使用假药案件5起,经营使用劣药案件6起,无证经营药品案件5起,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件2起,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2起,其中万元以上案件6起,罚没款总计101019元,对14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违规行为予以当场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0000元。罚没款总计111019元。

(五)、稽查打假与上级交办工作相结合,提升稽查联动力。今年,我组办理了市局稽查处交办的经营劣药“心安胶囊”案,并进行了案件追溯;根据市局稽查处案件督办函,我组处理了某综合门诊部涉嫌在购进并销售贵州老来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伪麻胶囊”活动中存在异常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核实信息,及时汇报了情况。根据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函,现场核查了我辖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辽源市誉隆亚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复方氨酚苯海拉明片一事,并对该批药品的流向进行了跟踪检查,及时向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回复。

推荐第5篇:稽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规费征稽执法行为,确保征稽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促进我所全面完成公路规费征稽工作任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费收政策规定以及省征稽局、市征稽处文件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所征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省征稽局和市征稽处的规定,积极组织开展规范、扎实、有效的稽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费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稽查工作纪律,规范稽查行为,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在办公场所打牌娱乐,更不得参与赌博和其它违法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不得刁难车主,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检车辆和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三条 征稽人员在稽查站站区内对车辆缴纳公路规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应按国家规定规范着装,佩带省征稽局统一制发的标志,出示全国统一的、由省交通厅核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车主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公路规费稽查专用车辆由省局和市处统一配制专用稽查标志和标志灯。

第四条 稽查工作实行稽查、调处、征收三分离制度。外勤稽查人员负责检查欠费车辆,内勤值班人员调处,由微机征费人员按照调处结果和微机数据进行裁票征费。欠费车主足额缴清欠费和滞纳金后,通知外勤稽查人员放行车辆或返还证(照)。

第五条 稽查人员必须按省局、市处要求及时传递、更新稽查数据,上路稽查人员与值班征费人员必须保持联系畅通,查处欠费车辆特别是需要采取暂扣等强制措施的车辆,必须通过现场欠费数据查询与征费数据核实两道关口,或者向车籍地征稽所或市征稽处查询,清楚准确地认定欠费事实,严格按照稽查执法程序执行。

第六条 稽查人员必须坚持欠费车辆查处登记制度,认真填写《XX省公路规费稽查登记簿》和《稽查日志》,及时汇总并向所领导及市处报备稽查情况。月末及时按市处规定填报《XX省公路规费稽查情况统计月报表》和《行政执法报表》。因缺乏稽查资料和报表填报不及时而受到市处月考核处罚的,本所将追究落实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严格执行稽查工作程序,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请当事人出示公路规费缴、免凭证和车籍凭证;告知违章车辆当事人违章事项,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对违反《条例》、《细则》规定偷逃、拖欠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足额补缴公路规费,并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当场处罚的,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将第二联当场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按《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偷逃公路规费不接受处理的、抗缴公路规费或者拖欠公路规费超过三个月拒不执行征稽机构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车辆。暂扣车辆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查核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二)开具省交通厅制发的《暂扣证》;《暂扣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在市征稽处领取使用。

(三)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和不接受处理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指定暂扣车辆的保管地点。开具《暂扣证》的执法人员为保管责任人。

(五)开具《暂扣证》的执法人员应在3日内向所长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六)车主接受处理后,立即返还暂扣的车辆。在暂扣期间,对车辆应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损坏;造成损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七) 暂扣车辆满三个月以上,车主既不接受处理,又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在市征稽处法制部门的协助下,依法将暂扣车辆交拍卖机构拍卖,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拍卖所得冲抵应缴费款和滞纳金后,其余额应返还车主。拍卖所得不足冲抵应缴费款的,应责令车主补足费额。

五、对未随车携带公路规费缴、免凭证的本省籍车辆,如车主陈述已缴纳费款,但稽查人员稽查时难以查证核实的,可暂收取抵押金。车主在一个月内出具有效凭证的,征稽机构应全额退回抵押金。

六、对伪造、倒卖公路规费凭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妨碍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征稽执法人员实施处罚和强制措施时,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所有送达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必须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或按法律规定送达。

第八条 根据省局、市处的统一部署,实行“联网稽查,就地补征”。对查获的欠费车辆,一律就地补征公路规费。凡查获本籍欠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应当自该车欠费之日起足额补征所欠公路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凡查获本省外市州的欠费车辆,就地补征除当月以外的公路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如车主当场补清规费有困难的,可自该车欠费之日起,将本金滞纳金同步、顺月、分段补征。禁止跳月补征公路规费; 凡每月5日以后查出的本市欠费车辆,就地补征该车自欠费之日起至查出当月止的公路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城区实行同城通缴,禁止征收同城通缴外其它县(市)区籍车辆的次月公路规费;凡查获无牌、无证、无缴费凭证(简称“三无车”)的车辆,能够认定原缴费截止时间的,应从该车欠费之日起补征公路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无法认定原缴费截止时间的,应补征不少于三个月的公路规费和滞纳金;凡查获已经市征稽处核准注销又复驶的车辆(即“名存实亡”车辆),按以下规定处理:查获被注销又复驶的本籍欠费车辆,应在稽查数据中核实该车原缴费截止时间,通过电子征稽系统异动管理模块做车辆转入,从该车欠费之日起,通过电子征稽系统正常征费模块,补征公路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查获被注销又复驶的非本籍欠费车辆,应在稽查数据中核实该车原缴费截止时间,通过电子征稽系统稽查模块,从该车欠费之日起补征公路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查处的被注销又复驶的欠费车辆(不论车籍)应在查处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查处车辆详细情况报所领导及市征稽处规费科。

第九条 禁止为完成任务以降低征费标准和计量标准等方式抢征非本籍车辆公路规费,禁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为逃费车充当保护伞,禁止拒不执行上级征稽部门的处理决定而造成征稽工作受影响或车主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禁止在稽查中发生公路“三乱”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所征费稽查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由每月(次)的所务会结合市征稽处的月度考核工作进行审核评定。

第十一条 实行公路规费征收稽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凡违反本制度,因稽查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被省局、市处查处的,由所务会决定落实追究到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市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在执行中,国家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规费征收政策、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推荐第6篇:稽查工作考核办法

稽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湘国税发〔2011〕45号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7日 【来源】:湖南省国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扁平化、集约式稽查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稽查工作现代化水平, 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稽查工作考核遵循激励引导和惩戒约束相结合,科学规范与简便易行相结合,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创新形式与注重实效相结合,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力求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市州国税系统稽查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稽查基本业务、稽查内部管理、稽查队伍建设和稽查工作创新四大项。

第五条 考核评分实行计分制,即根据考核内容和指标,分别赋予不同分值,结合评分标准逐一评分,累加分项得分形成考核总分,其中,基础分为100分,包括稽查基本业务考核75分,稽查内部管理考核15分,稽查队伍建设考核10分,有扣有加;稽查工作创新及突出成效,只加不扣,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六条 稽查基本业务考核包括稽查效能、专项检查、大要案件、案件举报、案件协查和案件审理等6项内容,具体考核及计分方法如下:

(一)稽查效能(50分)

稽查效能考核包括稽查收入贡献率、人均稽查户数、选案准确率、案件查结率、查补收入入库率、趋同率等指标,具体以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稽查数据为准。

1.稽查收入贡献率(10分) 税务稽查查补收入(包括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下同)占全部国税收入(不含海关代征税款、烟草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下同)的比重。

稽查收入贡献率=全年稽查查补收入入库数÷全年国税收入入库数×100% 计分方法:以省局当年下达指令性或指导性指标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1分。

2.人均稽查户数(8分)

人均稽查户数=年度查结的纳税人户数÷市州稽查局年平均人数×100% 计分方法:以年人均稽查户数2.5户为标准,达到2.5户计满分,未达2.5户达2户计6分,低于2户不计分。

其中:查结一般纳税人户数所占比重(4分)

查结一般纳税人户数所占比重=年度查结一般纳税人户数÷年度查结的纳税人户数×100% 计分方法:以年人均稽查一般纳税人户数1.5户为标准,达到1.5户计满分,未达1.5户达1户计3分,低于1户不计分。

3.稽查选案准确率(8分)

稽查选案准确率=年度查结有问题案件总户数÷年度查结案件总户数×100% 计分方法:以8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4.案件查结率(8分)

案件查结率=年度查结案件总户数÷当年下达稽查通知书的总户数×100% 计分方法:以9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5.查补收入入库率(8分)

查补收入入库率=年度查补实际入库收入÷年度查补收入×100% 计分方法:以9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2分。 6.趋同率(8分)

(1)查补税款趋同率(4分)

查补税款趋同率=《税务处理决定书》列明的查补税款金额÷《税务检查签证》列明的补缴税款金额×100% 计分方法:未达到8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1分。

(2)税务行政处罚趋同率(4分)

税务行政处罚趋同率=《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罚款金额÷《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列明的罚款金额×100% 计分方法:未达到8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1分。

(二)专项检查(包括区域税收整治和重点税源检查)(5分) 主要考核税收专项检查的组织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工作取得的成效。

计分方法:1.未下发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整治和重点税源检查相关文件的,每项(次)扣2分;2.未按时下发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整治和重点税源检查相关文件的,每项(次)扣1分;3.对上级明确的指令性项目应查未查的,每项(次)扣2分;4.对上级明确的指令性项目已查但效果不明显或未达到上级要求的,每项(次)扣1分;5.未报送相关资料的,每项(次)扣1分,迟报或报送资料不符要求的每项(次)扣0.5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三)大要案件(含督办案件)(5分)

主要考核上级交办大要案件、督办案件的查处、反馈及资料报送情况等。

计分方法:1.未按时完成上级交办大要案件、督办案件查结任务户数的,每户(次)扣1分;2.未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反馈案情的,每户(次)扣0.5分;3.查办大要案件、督办案件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每户(次)扣2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四)案件举报(5分) 主要考核举报案件是否及时受理、处理,是否按规定回复查办结果、是否及时报送有关举报工作的材料及报表,是否按规定管理、发放举报奖励金等。

计分方法:1.举报案件未录入《税收违法检举管理系统》、《综合征管软件》的,每户(次)扣0.5分;2.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查办结果的,每户(次)扣0.5分,回复不符合要求的,每户(次)扣0.2分;3.上级交办案件,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未上报案情的,每户(次)扣0.5分;4.泄露举报信息,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导致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每户(次)扣0.5分;5.未按规定管理、发放举报奖励金的,每户(次)扣0.2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五)案件协查(5分)

主要考核协查案件质量和回复情况,包括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日常管理、系统维护等。 协查按期回复率=全年按期回复协查发票份数÷全年应回复协查发票份数×100% 计分方法:1.按期回复率以10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2.不如实回复协查结果的,每次扣0.5分,情节严重的,扣1分;3.协查信息回复不完整的,每次扣0.5分;4.协查案件质量不符要求的,每次扣1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六)案件审理(5分) 1.审理质量管理(3分)

主要考核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审理案件质量。

计分方法:(1)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违法事实不清、处理处罚显失公正的,每户(次)扣0.5分;(2)证据不充分,或证据材料不符合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要求的,每户(次)扣0.5分;(3)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处罚决定的,每户(次)扣2分;经行政诉讼,原处理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判定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每户(次)扣3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2.准期审结率(1分)

主要考核审理部门对稽查案件在规定时限内的审理情况。

稽查案件准期审结率=准期审结案件户数÷应审结稽查案件户数×100% 计分方法:以10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3.稽查档案管理(1分)

主要考核稽查案卷的归档、保管等情况。

计分方法:(1)未按规定期限整理归档的,每卷(次)扣0.2分;(2)整理归档的案卷不符合要求的,每卷(次)扣0.5分;(3)未按规定期限保管、移交稽查案卷的,每卷(次)扣0.2分;(4)未按规定外借稽查案卷的,每卷(次)扣0.5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第七条 稽查内部管理考核主要包括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办案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文字综合材料及报表报送情况等。

(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5分)

包括: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稽查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制约机制落实情况等。

计分方法:1.未按要求建立相关制度的,每项(次)扣1分;2.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制度影响稽查工作开展或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1分;3.稽查内设机构职能划分不清影响稽查工作开展或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1分;4.稽查制约机制落实不到位影响稽查工作开展或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1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二)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5分)

主要考核是否按规定权限分配、下拨办案专项经费;办案专项经费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情况发生;办案专项经费支出是否手续完备、凭证合法等。

计分方法:1.办案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每项(次)扣2分;2.办案专项经费未按规定权限分配、下拨的,每项(次)扣1分;3.办案专项经费支出手续不完备、凭证不合法的每项(次)扣0.5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三)文字综合材料及报表报送工作(5分)

主要考核稽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报送情况,稽查报表的报送情况,调查研究、案例分析、案件公告、工作建议以及信息宣传等工作开展情况等。

计分方法:1.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每项(次)扣1分;2.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的,每项(次)扣0.5分;3.未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案例分析、案件公告、工作建议以及信息宣传等工作的,每项(次)扣0.5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第八条 稽查队伍建设考核主要包括廉政建设和教育培训两方面。

(一)稽查人员工作纪律(5分)

主要考核税务稽查人员是否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计分方法:1.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受到纪律处分或被依法依规处理的,每人(次)扣2分;2.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每人(次)扣5分。

(二)教育培训工作(5分)

主要考核是否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稽查业务培训,是否组织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稽查业务培训等情况。

计分方法:1.不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稽查业务培训的,每次扣1分;2.市(州)稽查局每年至少举办两次稽查业务骨干专题培训,每少一次扣1分;3.市(州)稽查局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稽查业务全员培训,未举办的扣3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第九条 稽查工作创新及突出成效考核主要包括:在稽查管理中有创新、有成效;在办理大要案或协查专案中有创新、有成效;积极推行稽查体制改革并取得明显成效;稽查信息化管理方面有突出成效等。

计分方法:稽查工作创新及突出成效被上级机关通报表扬、表彰或推广,被上级领导书面肯定的,每项加1分,加分上限为5分。

第三章 考核实施和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工作所属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每年第一季度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采集的数据主要通过现有各类应用软件系统提取,以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需要通过实地检查的项目,由省局组织进行实地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严禁对考核项目的结果弄虚作假,如发现通过修改各类应用软件系统数据或稽查文书内容的,每发现一起(次),扣该项目的全部分值。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湖南省国税系统市州局工作绩效考核中稽查工作挂钩,各地稽查工作考核得分,作为各市州局工作绩效考核稽查工作评价的依据。同时,稽查办案经费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实行以奖代补形式,全省稽查办案经费的50%将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局稽查局负责牵头组织,由省局稽查局和相关处室共同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并总结通报考核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推荐第7篇:稽查工作要点

二〇一二年稽查工作要点

2012年我局稽查工作,将紧紧围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继续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加大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对“三品一械”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完善抽验工作机制,有效提高不合格药品抽验阳性率;强化稽查队伍能力建设,落实稽查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对“三品一械”质量安全事件及各类举报案件应急处理能力,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

继续开展整治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继续开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加剂专项工作,重点检查减肥、降血糖、缓解疲劳、降血脂、改善睡眠等保健食品。二是开展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器械、骨科器械、诊断试剂等医疗器械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无产品注册证、过期、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三是继续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重点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环节中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四是开展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违法行为。五是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打 1

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继续对辖区内经营、使用单位药品的包装、标签进行全面的检查,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一批有价值、有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案件,加大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药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是整个稽查工作的中心。2011年,我局罚没款入库30余万元,共查处案件一百多起,但总体上案件性质单一,案件质量不高,缺少大案要案,因此在全市综合考评的名次不高。为此,今年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努力提高稽查办案水平,提升案件质量,争取查处一两起大案要案。

(一)做好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群众的举报、投诉是药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渠道,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局新发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对待举报、投诉案件,要严格执行《举报、投诉登记制度》,做到件件有记录、有查办、有汇报、有反馈,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认真排查、细心摸索,绝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从举报投诉中找线索,从线索中查案源,保证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查、有查必果” 。

(二)加强市场巡查,主动查找案源。2011年通过对日常监管两队人员整合及工作任务的调整,实现“大监管、大稽查”的局面,稽查人员整合到日常监管队伍中,更有利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案源,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今年,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全力加大力度,强化对市场的巡查,全方位、多环节捕捉到可用信息,从而发现案源。一是要抓住医药市场的重点环节和敏感部位,如重点跟踪药品经营环节中的票据往来及药品物流,获取案源。二是要继续对《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贯彻及执行情况加强宣传及检查力度,加强对《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药柜设置条件指导意见》的宣传及引导规范工作,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三是抓好对广告药品的日常监管工作,着力打击利用非法广告销售违规药械的行为。

(三)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刑法修正案

(八)》的出台,对食品药品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严格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加大对销售假药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完善联合打假的长效机制。注重总结多部门联合打假工作经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的打假稽查网络。

三、改进监督抽验工作

我局2011年监督抽验工作,共抽样150余批次,不合格11批次,不合格率仅7%,且8批为中药饮片,罚没款入库仅1.67万元,总体上没有发挥作为稽查工作技术支撑的作用,且出现3次抽样凭证填写错误等情况,因此2012年应重视强化药品监督抽验工作。(与药检所密切配合,计划另行制定)

一是改进方式方法。及时对2011年的抽样工作进行总结,对抽样药品进行分类,及时收集相关不合格药品信息,仔细分析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寻找抽样的薄弱环节,改进方式方法。年初及早研究讨论抽验工作,制定抽验方案,合理分配抽样批次。同时对化学制剂、中药饮片、中成药均按一定比例抽样,做到中西药品种兼顾、比例合理,确保抽样品种的代表性。

二是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充分利用网络提供的假劣药品信息,收集往年药品质量不合格信息和其他地区已检出的不合格品种信息,将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作为重点区域,确定重点抽样品种,加强对易出现质量不合格品种的监督抽样。

三是将药品抽样与日常稽查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先检查后抽样的原则,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仔细核实被抽药品的贮藏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标签上的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等是否清晰规范,库存量、进货凭证、

药品检验报告书、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是否相符,发现质量可疑品种即进行监督抽样并深入调查。同时强化培训,整理、分析、研究,总结不合格药品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来提高抽样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稽查队伍建设

(一)强化稽查人员业务水平。通过交流学习、业务培训等措施,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主要做好对日常监管两队队员执法文书协作、药品外观鉴别、资质材料鉴别、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业务授课工作。同时,随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即将出台完善,针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稽查工作必将成为新的课题,今年还要组织好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稽查办案和抽样的技能培训。

(二)强化稽查工作制度建设。稽查办案要严格执行相关稽查工作制度,落实办案人员责任制。主要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措施、办案时限、案件移送等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度。

(三)加强稽查队伍廉政建设。强化稽查队伍思想道德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教育和监督。

推荐第8篇:物资稽查安全心得体会

物 资 稽 查 安 全 心 得 体 会

物资稽查安全心得体会

时光飞逝,转眼间到公司工作已经很久了,感受颇多,收获颇多。进入煤炭物资稽查行业,环境和岗位,对我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也是一个很好的锻炼和提升自己各方面能力的机会。“管理规范、运作有序、各司其职、兢兢业业、争创一流、工作愉快、亲如一家”是我这近年来切身地感受。在此,首先特别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我的大力支持、关心和帮助,使我能够很快地适应公司的管理与运作程序,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进入公司工作以来,我认真了解了公司的发展概况,学习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了稽查队日常管理事务,使我受益匪浅。

现将本人的工作安全心得总结如下:

一、加强自我素质,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认真学习了学习稽查工作条例,对自己的岗位负责,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使自己对稽查业务更加精通,稽查程序更加规范,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积极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一年来,本人认真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主要是:

1、强化物资稽查的责任性,查处“偷盗”现象是稽查工作

的重中之重。为了最大限度预防“偷盗”,我们加大了稽查力度,不分白天黑夜的蹲守、突查、夜查,利用各种手段查处了个别胆大妄为,置公司制度与不顾,铤而走险的偷盗分子,有效遏制了“偷盗”行为。

2、加强对出入车辆的稽查,稽查队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一些可疑车辆采取了“跟、查”的办法,跟踪车辆、一旦查出偷盗的车辆对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力打击了“偷盗”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一系列的稽查,进一步维护了公司秩序的良好运行。

3、担任公司司机以来,从未出现过车辆责任事故,之所以年年安全、岁岁平安,我想是因为我热爱这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有刻苦钻研驾驶技术的精神,熟练掌握了驾驶技能与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只要这样,安全就会有保障。下面我讲讲我的安全经验技巧:

(1)最简单的安全行车方法就是一个字:慢。还有夜间与雨雾视线不清的时候,路况复杂的时候,没有十分把握的时候等情况,我慢慢的开车。

(2)小心心细,心细决定安全。小心行得万里路。行车不能有一点点的疏忽与麻痹大意。用心开车,专注行驶,及时全面仔细观察路面情况,提前判断和决定。前后左右的动态,要在大脑里及时判断准确,及时处理。保持车辆与物

体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3)要有良好的心态,礼让行车,不与他人斗气,不开英雄车。不因为情绪失控而放松了安全意识,开车不能忘记安全第一。

(4)规规矩矩的遵守交通法规。道路交通法规是血的教训换来的,谁不遵守,谁就会受到血的教训。

(5)当快就快,当慢就得慢下来,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开车是一项思维性运动,要形成好的驾驶思维,例如:在行车的过程中自己的车辆速度,对面来车的速度,大约在什么地段相会,自己要有明确的思维判断,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哪儿加速哪儿减速,控制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保证安全的交会。如果视线良好,道路宽阔,路上又没有行人,不存在安全隐患时,当然可以开快点。反之,前方情况不明,或不具备安全条件时,还是要慢,不然就太危险了。该慢时慢,该快时就快。

(6)要能自我控制。作为驾驶员一定要学会自己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要知道人、车、路、天气、等因素都会影响安全。

(7)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果断的处理好每一个细节问题,不给自己和他人制造安全隐患。

(8)不酒后驾车,不疲劳开车,不违章开车,不带病开车,不开有问题的车,有良好的心态,不急不躁的把握好

手中的方向盘。

(9)选择了驾驶员的工作岗位,就得开好安全车,时时敲响安全的警钟。安全就是硬道理,服从指挥听从安排。

在工作中本人依旧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目前的缺点和不足,力求做得更好努力坚持“求真务实、诚信为本,脚踏实地、业精于勤,与人为善、真诚相待”的人生宗旨,以“学海无涯苦作舟”为勉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勤奋工作,与时俱进,为公司的发展尽心尽力!

体会人:王家齐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推荐第9篇:10月稽查工作汇总

10月稽查工作汇总

自10月4日至10月31日,通过重点对综合一库的日常仓库管理情况的巡查,及对综合二库、综合三库、电机库不定时的抽查,对各库区管理工作问题汇总如下:

综合一库

从整体上说综合一库各方面的工作情况是值得肯定的,没有较严重的管理漏洞。

 数据维护:综合一库的数据维护工作有待进一步改善,因一库整体出入库频繁,仓库保管人员工作量及工作难度提高,在收发货过程中有漏登卡的现象。单据分类整理工作整体做得很好,但单据签字不全现象较为普遍。

 工作流程:仓库管理人员在日常的收发货过程中,工作流程上错误较少。  库区卫生:综合一库的库区卫生整体情况良好,库区保管人员对卫生情况保持工作也有认真完成,有待改善的地方是冲件物料筐中有废弃透明胶带、纸屑等杂物,各库区摆放呆滞、次品、尾数区域沉积灰尘较多,欠缺一定的整理。  人员工作态度:综合一库人员的工作态度方面整体情况良好,工作人员对工作的态度认真,对上级的服从度高,对于上级布置的任务都能尽力去执行。

综合二库

综合二库各库区管理程度不一,各项工作做的比较出色的是综合二库的油汀中转库区。  数据维护:综合二库在数据维护工作整体有待改善,材料卡追溯性较差,单据整理方面底单的保管情况不是很理想。

 工作流程:仓库管理人员在日常的收发货过程中,工作流程无较大的问题。  库区卫生:综合二库整体卫生情况不理想,库区管理人员对于库区的卫生保持工作不够,库区范围内地面不整洁,货架上灰尘较多,闲置的货位上有少量杂物。 建议:带喷涂小件库与外协件库库区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正常收发货的前提下利用空闲时间对库区进行整理,及时清扫地面,清理货架上及物料上沉积的灰尘。待喷涂小件库对库区内的物料实施适当的防护,减少其生锈程度。

 人员工作态度:综合二库工作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工作认真度不够,在日常工作中流程中虽无较大问题,但并未尽力做到更好,对上级的服从度也有待提高。 建议:建议综合二库对人员分布情况做进一步改善,合理分配工作人员,避免单个库区人员过多,人员闲散。

综合三库

综合三库10月异常较多,加之库区管理人员变动情况频繁,人员不足,所以整体管理情况并无理想。但三库的小塑件库及五金库的工作情况值得肯定,两个库区内各项管理工作较为认真,相对问题较少。

 数据维护:综合三库的数据维护工作需加强管理力度,各库区管理人员也应提起注

意,帐卡物一致性不高,材料卡存在漏登卡现象,且对于库区内丢失的物料原因难以追溯。单据整理情况也不是很理想,底单不全,签字不全。

建议:库区管理人员在收发货过程中要及时登卡,且保证数量的准确性,手工账与电脑账要统一,对于库一个库区有多个管理人的情况相关数据要及时汇总统一,避免一家一个账的情况。  工作流程:综合三库工作流程问题主要集中在塑件区,库区管理人员工作流程有疏忽,存在分批出库塑件漏登记,物料丢失的情况。 建议:对于库区内人员的工作方法需进一步改善。

 库区卫生:综合三库整体卫生情况一般,有待提高的库区是三库的塑件库区,库区内地面灰尘垃圾较多,后期整理过后情况有所改善。

 人员工作态度:综合三库库区整体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服从度较低,工作积极性不高。

电机库

电机库整体无较大的问题,电机库各库区管理人员对待工作态度较认真,对上级的服从度较高,数据维护的准确性也较高,帐卡物一致性较高,数据追溯性较好,单据保存、整理、完整度情况良好。库区内卫生情况也良好。

其他

 薪资问题:部分员工普遍反映对自己的薪资如何计算并不清楚。夜班工作人员对于长期的夜班工作身体情况无法承受,且无补助,希望有所调整。  信息问题:各库区管理人员对部分制度的理解度不够。

建议:加强库区内的信息沟通,可通过给各库区分发文字公告,班组向下传达,让员工对部门的制度、月度工作重点、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薪资具体算法都可以清楚明白,对于各库区发生的异常也可通过文字或班组向下传达的方式告知各库区管理人员,也可对各库区管理人员有所警示作用。对于夜班工作人员可考虑申请一定的补助。对于近期工作量超过一个应负担的工作量的员工可考虑适当给予奖励。

 需其他部门协调的问题:

注塑部门:对于其入库的塑件,尤其胶筐装的物料,因其贴的物料标识卡杂乱,信息不全(特别是物料名称相似度较高的物料)及筐内物料数量不统一等问题给库区保管人员带来极大的困扰,容易造成发货错误的现象。 采购部门:采购部门存在未经过仓库而直接将物料发给车间使用的情况,增加了库区管理人员帐卡物一致性准确度的保持。 车间:车间物料员在库区管理人员无暇顾及的情况下有自行拉取货物,或出库时不作登记的情况,容易造成出库货物错误的问题。

总结

各库区的材料卡登卡的及时性需有所提高,保证其良好的可追溯性。从几个库区整体来 2

看,主要的问题仍集中在塑件区,希望各库区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加大管理的力度。库区内工作人员在收发货时要尽量做到人在现场,对所发所收物料数量及品号要清楚,减少收发错误的现象。

对于各库区内其他工作细节上的问题,希望各班组能在日常的工作中监督其管理人员不断改善。

叶春艳

2010年11月5日星期五

推荐第10篇:电力稽查工作实施细则

**供电公司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一、稽查工作目的

为强化公司系统营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堵塞漏洞,强化约束机制,维护企业正当利益,保护用户用电的合法权益,减少营销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防止企业经营效益流失,规范营销稽查行为。

二、稽查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章制度。

三、稽查组织机构 成立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稽查领导小组办公司设在市场营销部,**兼任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副主任,**、**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安排、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具体实施稽查工作。

三、稽查工作职责

市供电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管理所属县级公司的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二) 制定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三) 按照集团公司稽查工作要求,制定稽查工作计划。

(四) 组织开展定期稽查和专项稽查。

(五) 按期完成集团公司规定的稽查目标任务。

(六) 指导、监督所属各县分公司开展稽查工作。

(七) 监督被稽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再规定时限内上报集团公司审计稽查部。

(八)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稽查任务。各县级供电分公司稽查工作职责:

(一)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市供电分公司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二) 制定本单位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三) 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并按时组织实施日常稽查工作。

(四) 按期完成市供电分公司规定的稽查目标任务,并形成书面材料按时上报市公司市场营销部。

(五)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稽查任务。

四、稽查工作内容

(一) 电费稽查:电费的抄、核、收及上解情况。监督落实电费回收管理责任制,重点跟踪大宗工业用户电费回收,季节性、临时性用户电费回收情况,以及电费回收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 电价稽查:对电价分类是否准确;基本电费和力调电费收取情况;维管费提取情况;各种基金及附加费征收情况;小水电、伴生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过网费的收取标准情况;趸售电价、协议电价、差别电价、优待电价的执行情况;自用电电价执行情况等。

(三) 线损稽查:线损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线损统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 计量管理稽查:关口电能表计量情况,售电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周期检定、轮换和故障处理,电能表周检计划及其完成情况,计量装置封表率是否达到100%等。

(五) 合同稽查: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合同形式与条款、签订程序、履行、变更及档案管理情况的稽查。

(六) 客户管理稽查。客户经理负责制的实施情况;整套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开展情况;授牌客户档案建立管理情况。

(七) 客户服务稽查:营销服务流程和整套服务方案的建立实施完善情况;营业窗口环境、营销服务流程各环节人员的服务行为,服务时限、96789客户服务系统的稽查;有偿服务收费项目落实及超标准收费现象的稽查。

(八) 电力市场管理有关指标稽查。检查市场占有率、报装接电率、人均用电量、客户满意率及客户丢失率等。

(九) 对电监局转办、领导交办、集团公司委托、客户投诉事项进行稽查。

五、稽查工作形式与要求

(一) 稽查主要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以日常稽查为主,专项稽查为辅。

(二) 日常稽查实行计划管理,采取定期稽查方式,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每年年初,按照集团公司稽查工作的计划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各县级供电分公司的稽查年度计划中明确县级定期稽查的供电所名单(要求对未被省、市两级稽查的所有供电所进行稽查)。

(三) 专项稽查根据营销重点工作需要或日常稽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稽查。专项稽查结束后,应及时统计、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形成专项稽查报告。

(四) 稽查结果的使用。稽查结果要体现在如何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上,做到稽查建议的提出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借鉴性,保证稽查发现的问题和形成的成果性报告能切实推动相关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规避风险、提高效益。

(五) 各县分公司根据稽查开展情况,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稽查月度报表上报市分公司市场营销部,每年6月10日,12月1日前将半年、全年稽查工作总结上报市分公司市场营销部。

六、稽查工作纪律

(一) 稽查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实施现场稽查时,稽查人员应出示《稽查证》和相关稽查文件资料。

(二) 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稽查人员不得直接进行纠正。

(三) 遵守被稽查单位保卫、保密规定。

(四) 不得直接代替他人操作电气设备,不得干预被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

(五) 必须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六) 稽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查单位的宴请。

(七) 被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根据稽查人员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协助稽查人员工作。

(八) 被稽查单位负责安排好稽查人员的食宿,费用由稽查单位承担。

七、监督及考核

(一) 各单位要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并制定相关制度。

(二)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稽查统计和报表制度,每季度再本单位内通报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三) 各单位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发现和防止重大营业差错,防止违章用电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奖励,提高稽查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11篇:稽查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夯实基础求突破 规范管理求创新

加快推进稽查规范化管理全面升级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1年,商洛市局稽查局紧紧围绕省稽查局和市局中心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加快稽查职能转换、服务地税发展大局为中心,以规范稽查管理、提升稽查质效、促进纳税遵从、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突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发票违法犯罪整治三项重点工作,围绕中心转职能,夯实基础求突破,规范管理求创新,突出重点抓落实,实现了“选案科学化、检查标准化、审理法制化、处罚基准化,基础精细化、考核绩效化”的总体目标,实现了稽查工作由“监督打击型”向“服务执法型”的转变,稽查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稽查工作质效有效提升。2011年,商洛市稽查系统共组织检查和自查185户,查补入库各项收入2421万元。其中,重点检查96户,查补入库各项收入614万元;组织自查89户,自查入库税款1807万元。查处50万元以上大案4户,查处100万元以上大案1户。稽查上线率、查补收入统计准确率、结案率、处罚率等关键绩效指标均创历史新高。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选案方式,推进选案科学化。

将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到稽查选案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稽查案源指标数据库和选案指标体系,通过案头分析、动态察看、重点分析、指标差异提示等环节规范选案过程和程序,推行集体科学选案。一 — 1 — 是通过与征收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采集案源信息。按季召开座谈会,了解日常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掌握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征询对稽查工作的方向需求,为稽查选案提供依据。二是利用外部职能部门共享信息筛选案源。综合国税、工商、财政等职能部门共享信息,分析筛选确定选案。三是借助税务机关内部“八大系统” 提取异常数据确定案源。从“征管业务系统、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货运税控系统、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系统、股权变动税收管理系统、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和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中提取异常数据,强化比对分析,锁定异常。四是通过选案指标差异提示选案。建立稽查案源信息库,优化选案参数,将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行业综合税收负担率、行业平均利润率、个人所得税占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比例等简单实用的指标作为稽查选案依据,克服和避免了经验选案、盲目选案问题,提高了选案精准率。2011年,全市共下达选案计划96户,通过重点检查,选案准确率达到了100%。

二、改进稽查方式,推进检查标准化。

一是建立查前预案制度。检查前掌握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熟悉企业的基本经营环境、相关税收政策,防止盲目检查或检查不深、不细。二是实施项目化稽查。研究制定了项目化检查办法,对每一稽查对象,按照不同税种分应税项目明确必检项目和自定必查项目,按项目检查、取证、反映和记录,督促检查人员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做到检查项目明确,检查质量可 — 2 — 控。三是明晰检查案卷制作标准。制定了《稽查案卷规范化制作标准》,统一规范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据材料的采集、询问(调查)笔录等案卷资料的制作标准。四是推行“四步式”评估稽查机制.将纳税评估与稽查预告制度紧密结合,研究推出评估式稽查管理办法,完善“集中预告、集中辅导→纳税自查、自行纠错→分析比对、全面评估→锁定重点、实施检查”的“四步式”评估稽查程序,对金融、保险、电力、烟草、石油石化5个行业32户企业,在集中进行稽查预告辅导、组织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为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提供依据。通过推行“四步式”评估稽查机制,在税务稽查前给纳税企业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会,有效防止了因政策不清、理解不透或操作失误等形成的纳税风险,收到了优化纳税服务和引导纳税遵从的双重效果。五是推行取证标准化。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统一稽查取证标准,对稽查查补收入要取得对应的、相关联的主要证据,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要复印或复制原始凭证作为定案依据。六是开展案卷评查确保案卷质量。开展稽查案卷“八审八查”,通报问题限期整改,推进稽查案卷规范化管理。

三、完善审理机制,推进审理法制化。

一是完善“双人”初审制。对于检查部门提交的案件,审理部门确定两名审理人员先后审理,分别提出各自审理意见,经共同研究后提出初审意见,防止初审不严。二是推行主、辅审责任制。凡属市稽查局审理权限的案件,确定两名初审人员担任主审,审理科长任辅审;属市级重大案件审理权限的案件,由初审人员任辅审, — 3 — 审理科长任主审。主审对整个案件的违法事实、税种、环节、项目、证据、数据、资料等承担全面审核责任,辅审承担次要责任。三是完善“三级”审理流程。对于一般性案件必须经过审理人员初审、部门复审和集体审理后,才能转入下一个环节。对于重大案件,严格按审理部门初审、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复审、市(县)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确保执法公正。四是推行限时审结制。在法定的审理时限内,对检查终结提交审理的一般案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理完结;对不符合案卷内部资料标准的,三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资料,缩减了环节流转时间,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五是建立审理提前介入机制。对重大或有政策性疑难、争议问题的案件,审理全程跟踪检查环节,通过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研讨处理疑难问题,确保检查环节查清查透。

四、健全制度体系,推进基础精细化。

一是建立健全稽查基础管理制度体系。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稽查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稽查案卷规范化制作标准》,系统地规范了稽查选案主体、审理质量、检查质量、执行管理、稽查文书、案卷管理等环节操作规程、方法步骤、具体指标及有关要求,建立了制度完备、流程规范、责任明晰、监督到位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体系。二是完善稽查建议反馈机制强化以查促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稽查建议制度的通知》,认真总结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剖析行业普遍存在的违法手段,形成了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广告行业三个综合性行业稽查建议报告,有力促进了以查促管。三是规范稽查查补收入管 — 4 — 理。每半年下发稽查查补收入分析通报,指出稽查查补收入统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完善稽查查补收入管理模式,统一稽查收入统计口径及方法,建立城区一级稽查稽查查补收入统计协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将对各级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同步纳入征收机关和稽查部门收入任务,防止稽查与征收争抢税源现象发生。通过规范基础管理,较好地解决了工作衔接不畅、案卷资料不统

一、稽查报表与税源报表口径不一等问题,基础管理精细化水平明显提升。

五、强化风险管理,推行处罚基准化。

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制度。一是对经集中预告自查评估后确定为重点检查的企业,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违法处罚不得低于一倍。2011年重点检查96户,处罚96户,罚款228万元。二是对经查验的虚假发票,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频率、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违法发票份数、金额等情节,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最低行政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补缴税款三倍的处罚;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低于5000元基准。2011年,共查处违法受票企业57户,罚款136万元,超额完成查处违法受票企业户数任务,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措施、成果创历史最高记录。通过量化和缩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幅度,有效降低行政裁量权执法风险。

六、健全考核机制,推进考核绩效化。

一是建立科室工作计划评估管理制度。科室每月对工作列出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确定目标进度,提出工作措施,局机关每月召开工作计划总结评估会,对上月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进行客 — 5 — 观评估,通报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改进工作措施,增强工作的计划性,提升了工作实效。二是推行稽查关键绩效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印发了《2011年关键绩效指标考核办法》,将稽查工作细化为十二项重点工作和关键指标,实行百分考核制,半年考核一次、年终检查评定,科室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评、年度市政府完成任务奖励直接挂钩。推行关键绩效指标考核,层层夯实了工作责任,确保了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通过制度规范和指标考核,实现了规范管理与促进工作“双同步”,有效提升了工作质效。

一年来,我们通过实施“六化”管理促规范,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100%,检查案卷制作日趋标准,案件审理更加科学法制,违法处罚基准透明,基础管理不断精细,工作考核规范高效,稽查整体工质效得到全面提升。但我们深知,我们的工作与省稽查局的要求和兄弟地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决心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在省稽查局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虚心学习兄弟地市先进管理经验,进一步拓展思路,创新方法,再添举措,加快推进商洛稽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升级。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 6 —

第12篇:医疗保险稽查工作规定

永新县医疗保险局稽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稽查,规范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的范围是对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单位人员是否按政策参保缴费,定点单位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其目的是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基金安全、正确使用。

二、稽查人员由医疗保险股2人、工伤生育股1人组成。稽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调查、年检等方式进行,对举报投诉以及疑点问题要重点稽查,涉及财务方面的可以要求财务人员加以协助配合稽查。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稽查内容主要有:

1、是否存在冒名就医、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故意延长住院时间等现象;

2、是否正确执行验证制度、一日清单制度、特殊诊疗用药病人签字制度、贵重药品及贵重特殊材料使用审批制度等;

3、是否存在乱检查、乱用药、乱治疗、乱收费现象;

4、是否正确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政策;涉及工伤的,工伤稽查人员必须到场,并做好记录。

5、有无大处方、生活日用品、保健品刷卡付费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问题;

6、输出院、转院、转科和费用结算是否规范;

7、发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是否规范;

8、群众投诉的其它违规行为。

四、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稽查内容主要有:

1、是否保证营业时间内有一名药师在岗;

2、购买处方药时是否持有处方;

3、参保人员是否持本人的IC卡购药;

4、是否将非医保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等作为医保药品记账,套取医保基金;

5、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价格是否符合国家定价;

6、出售的药品中是否出现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品;

7、是否存在医保卡套现行为;

8、群众投诉的其它违规行为。

五、处理程序:

1、对于稽查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员不在床等挂床行为。稽查工作人员应当场做好记录,要求经治医生签字确认,第一次可以电话通知参保患者作出解释说明,第二次可以直接冻结其医保卡并通知医院,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2、稽查过程中如发现冒名住院,虚开医疗发票等违规行为,稽查人员必须当场做好笔录,要求当事人签字并确认

后,将违规的有效证件,医疗票据病历等资料带回医保局并形成调查报告书面材料;

3、对稽查过程中情况较复杂的,形成调查书面材料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应协同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处理;

4、稽查人员在办理或调查的事项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应当主动回避。

六、法律责任

1、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稽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3篇:药品稽查工作体会

药品稽查工作体会

药品稽查工作体会

药品稽查工作体会

药品是一种科技含量较高的特殊商品,药品稽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开展,一些简单的药品行为违法案件已大幅减少,而技术含量高的案子越来越多,给我们稽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单靠行政稽查已远远满足不了新时期稽查工作需要,必须开拓新思路,研究新方法,稽查工作必须逐步实现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技术手段为主的战略转移。下面我们就如何在稽查工作中发挥技术支撑作用谈谈一些看法。

一、熟悉药品包装、标识、说明书,

建立资料库,快速发现假药。

市场上畅销的知名品牌药品往往是造假的热门对象。熟悉这些药品的包装、标识、说明书可以快速发现假药。假冒药品包装盒一般纸质较差、粘合不牢,易开盒,上面印字不清,如假吗叮啉、假新康泰克。有些知名药品包装印有激光图案,如三九皮炎平软膏,其激光标识在光线下转动有收放状图案,且有“999”字样,而假三九皮炎平软膏外包装激先图案无收放状。有些知名药品的说明书纸质和折叠形式有特色,如西安扬森的药品说明书纸质薄而柔软,机器折叠,折痕深有七道折痕。而他们的假冒产品说明书纸质厚偏黄,手工折叠,折痕浅,折叠形式不一。平常在工作中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资料并把这些畅销知名品牌药品包装、标识、说明书与他们的伪品制成对照彩图,并配合文字描述对查获假药会有很大的帮助。

二、充分发挥药品快检箱的作用,提高药品抽验效率。

运用药品快检箱是发现假药经济、方便、快捷的手段,药品快检箱的使用简单易学,操作简便,检验快捷,对基层药品稽查工作较适用。我局运用化学快检箱发现假吗叮啉3个批次,并挖出一专门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有人在基层药品抽验中曾做过这样的对比,快检后再抽样和直接抽样各200批次,然后,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显示,快检后再抽样的药品检出不合格率明显高于直接抽验的药品检出不合格率。这表明,快检箱对提高不合格药品检出率,实现鞭向抽验具有较大的作用。尽管这样,快检箱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是快检箱检测属于定性检验,只能发现假药,不能检出劣药及掺了部分活性化学成分的假药;二是快检箱配备的试剂不全,许多药品无法检验;薄层箱检测需要对照品,而基层没有购买对照品的经费。因此,快检箱还待于改进和完善。

三、在基层建立药品快检室。

由于药品快检箱有局限性,不能检

出劣药和掺了少量化学活性成分的假药,因此有必要在基层建药品快检室。可以在快检室做一些较简单的项目的检验,如药品的鉴别、重量差异、装量差异、崩解时限、水份、溶液颜色、澄明度、ph等。经检验疑为不合格的药品再正式抽验送药检所检验。建快检室不需要很多的投入,只需购置一些简单较便宜的仪器设备,如ph计、崩解仪、烤箱、干燥器等。这些仪器的操作使用也较简单,经短期培训,便能掌握。2月至6月,宁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快检室初筛确定为不合格的药品就达14件,货值金额15376元。依据检验报告书查处的案件占总案件的比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建立假劣药品信息查询数据库

我们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应充分把信息技术应用于药品稽查工作。首先应当把全国各地药检部门检测出的不合格药品汇成药品不良记录软件,把常出现的假药与真药制成对照彩图,并配合文

字描述鉴别要点,制成药品外观识别手册或软件。此外,应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各类假劣药品的公告、通知等文件和常用药品法律、法规制成检索软件。将上述资料组成大型数据库。通过简单的查询操作,即可查出药品的不良记录,中药保护品种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将这套信息与掌上电脑结合使用,适合现场稽查和抽验。目前,由江苏徐州市药检所开发的“药品稽查宝典”就是这类软件,经试用取得了较满意的效果。

第14篇:稽查二队工作打算

稽查二队2009年工作打算

2008年即将过去,我稽查二队在过去的近一年时间里,根据局公司打假破网的有关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在各所队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接下去的2009年,我队将继续以打假破网工作为核心,主要有以下工作思路:

一是抓专业执法,进一步提升队员的执法水平。重点做好创新执法机制和拓展执法领域两个方面的工作。

二是抓工作协调,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重点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协调,强化宣传教育,形成舆论氛围。

三是抓队伍建设,重点开展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四是抓线人建设,在过去的一年里,线人建设一直是我队的工作弱项,在下一年,我队将着重加强在这方面的工作。最近我队又新发展了一名线人,并获取了具有一定经营价值的线索,准备年后对该线索开始经营。

五是抓执法技巧与案件经营技巧,通过实战及与其他所队乃至与兄弟单位的所队交流经验的形式,进一步加强案件的经营意识及经营技巧,重点加强对嫌疑目标的跟踪、蹲点、暗访的技巧及其具体方法。

六是抓重点、打七寸;对辖区内的违法经烟户进行筛选,对其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经烟户进行打击;以期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目的。

第15篇:药品稽查工作体会

药品稽查工作体会

药品是一种科技含量较高的特殊商品,药品稽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开展,一些简单的药品行为违法案件已大幅减少,而技术含量高的案子越来越多,给我们稽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单靠行政稽查已远远满足不了新时期稽查工作需要,必须开拓新思路,研究新方法,稽查工作必须逐步实现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技术手段为主的战略转移。下面我们就如何在稽查工作中发挥技术支撑作用谈谈一些看法。

一、熟悉药品包装、标识、说明书,建立资料库,快速发现假药。

市场上畅销的知名品牌药品往往是造假的热门对象。熟悉这些药品的包装、标识、说明书可以快速发现假药。假冒药品包装盒一般纸质较差、粘合不牢,易开盒,上面印字不清,如假吗叮啉、假新康泰克。有些知名药品包装印有激光图案,如三九皮炎平软膏,其激光标识在光线下转动有收放状图案,且有“999”字样,而假三九皮炎平软膏外包装激先图案无收放状。有些知名药品的说明书纸质和折叠形式有特色,如西安扬森的药品说明书纸质薄而柔软,机器折叠,折痕深有七道折痕。而他们的假冒产品说明书纸质厚偏黄,手工折叠,折痕浅,折叠形式不一。平常在工作中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资料并把这些畅销知名品牌药品包装、标识、说明书与他们的伪品制成对照彩图,并配合文字描述对查获假药会有很大的帮助。

二、充分发挥药品快检箱的作用,提高药品抽验效率。

运用药品快检箱是发现假药经济、方便、快捷的手段,药品快检箱的使用简单易学,操作简便,检验快捷,对基层药品稽查工作较适用。XX年我局运用化学快检箱发现假吗叮啉3个批次,并挖出一专门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有人在基层药品抽验中曾做过这样的对比,快检后再抽样和直接抽样各200批次,然后,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显示,快检后再抽样的药品检出不合格率明显高于直接抽验的药品检出不合格率。这表明,快检箱对提高不合格药品检出率,实现鞭向抽验具有较大的作用。尽管这样,快检箱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是快检箱检测属于定性检验,只能发现假药,不能检出劣药及掺了部分活性化学成分的假药;二是快检箱配备的试剂不全,许多药品无法检验;薄层箱检测需要对照品,而基层没有购买对照品的经费。因此,快检箱还待于改进和完善。

三、在基层建立药品快检室。

由于药品快检箱有局限性,不能检出劣药和掺了少量化学活性成分的假药,因此有必要在基层建药品快检室。可以在快检室做一些较简单的项目的检验,如药品的鉴别、重量差异、装量差异、崩解时限、水份、溶液颜色、澄明度、ph等。经检验疑为不合格的药品再正式抽验送药检所检验。建快检室不需要很多的投入,只需购置一些简单较便宜的仪器设备,如ph计、崩解仪、烤箱、干燥器等。这些仪器的操作使用也较简单,经短期培训,便能掌握。XX年2月至6月,宁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快检室初筛确定为不合格的药品就达14件,货值金额15376元。依据检验报告书查处的案件占总案件的比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建立假劣药品信息查询数据库

我们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应充分把信息技术应用于药品稽查工作。首先应当把全国各地药检部门检测出的不合格药品汇成药品不良记录软件,把常出现的假药与真药制成对照彩图,并配合文字描述鉴别要点,制成药品外观识别手册或软件。此外,应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各类假劣药品的公告、通知等文件和常用药品法律、法规制成检索软件。将上述资料组成大型数据库。通过简单的查询操作,即可查出药品的不良记录,中药保护品种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将这套信息与掌上电脑结合使用,适合现场稽查和抽验。目前,由江苏徐州市药检所开发的“药品稽查宝典”就是这类软件,经试用取得了较满意的效果。

第16篇:公交公司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公交公司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嬷嬷

副组长:涨嬷嬷王嬷嬷

成员:赵嬷嬷侯嬷嬷

嬷嬷嬷嬷

李嬷嬷李嬷嬷

为严格管理,规范服务,减少投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特成立公交公司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稽查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掌握公交服务质量工作内容和要求,熟练应用公交服务质量管理规定和公交业务管理知识;

(二)开展稽查工作必须携带稽查证件并至少两人在场,实事求是做好记录,做到相关人员签名齐全;

(三)票务稽查时,规范稽查语言。(我们是公交公司票务稽查人员,为规范售票行为,杜绝票款损失,请配合我们查验车票,谢谢!);

(四) 团结协作,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禁工作时间看书、睡觉;

(五)不接受有利害关系人员请客、送礼等;

(六)服从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七)在稽查中发现重大违章行为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并及时进行调查。

(八)在处理过程中不得随意公开违纪情况和处理意见。

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012年5月24日

第17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编辑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 选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章 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四条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九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第七十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第七十六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第18篇:08年稽查工作亮点

08年质监局稽查工作亮点

2008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按照市、县两级党组的工作要求和安排结合**的实际情况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专项执法工作的同时,重点对**县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无证板材加工企业开展了持久的整顿治理,对全县的加油站进行了不定期的突击检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向在坐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如下:

一、打防结合,对小作坊实施动态监管

**县食品加工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且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量存在,从业人员知识水平不高,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了从根本上规范**县的食品加工业,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完善三项制度

1、建立和完善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档案。组织人员深入到城乡、村镇,区分不同行业,详细调查登记小作坊的名称、地址、代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规模、人数、生产能力、产品种类、产品标准、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设备、原材料把关、监督检查情况、质量违法查处情况及相关信息载入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全县有食品加工作坊33家,全部建立了档案,签订了质量承诺书。

2、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及执法打假区域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将全县12个乡镇,分片划定监管点,实行“四定”,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将全县所有小作坊一一落实到队、落实到人,做到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每个区域都有专人具体负责,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从组织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防止了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

3、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手段。针对我县是农业县,生产条件落后,质量意识薄弱,我们执法人员有限这一实际状况,我们借助“产品质量五级监管网络”充分调动乡镇协管员,村级信息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村级小作坊处于两员的监管之下,有情况随时上报,定期巡查,使质量监管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努力构建“两大”体系

1、构建日常监管体系,通过近两年的工作探索,借助“巡查回访”、“三员四定”、“执法打假责任制”等制度的建立。尤其是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完善。我们摸清了全县食品小作坊的底数,理顺了各股、室、队、中心的工作关系,在全县初步形成了综合监管网络,形成了全天候、全覆盖和无缝监管的格局,通过强化村级信息员对小作坊的监控,延伸并拓宽了监管触角,对企业的生产行为实行动态监控,做到心中有数,基本上做到了日常监管“纵到底、横到边”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

2、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为载体,构建企业自律体系,在企业内部推行生产经营档案制度,依靠示范之本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同时指导企业建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守法诚信体系和相应的质量信用档案,企业安全承诺书,企业安全保证书等自律体系。对问题严重的加工作坊通报工商、卫生、整顿办、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上报政府建议取缔,促使小作坊自觉依法生产经营。

(三)突出重点,专项治理

针对我县小作坊的情况,我们一是召集无证食品加工小作坊到我局开会,帮助企业提高了对无证生产、无序生产、盲目投产带来危害性的认识,促进小作的进一步改造和办证。二是增强巡查频率,随时掌握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情况。2008以来,我队共出动执法人员1300余人(次),巡查无证食品加工小作坊760余家(次),关闭高风险食品小作坊9家。已纳入登记证管理的24小作坊基本都能够按照《小作坊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好各项记录,执行限域销售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三是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08年我们共计端掉黑窝点3个,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标值6万余元。

二、服务与监督相促进,彻底整治板材行业

近年来,依托丰富的花木资源,**板材加工业发展势头迅猛,从20年前的贩卖木材发展成现在的加工生产,板材业已成为我县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的一项主要行业。形成了**经济增长的一个新亮点。但由于由于板材加工业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大型集团型龙头企业少,“大个子”企业少,作坊式加工型的小企业多,技术、管理、质量、市场、效益等产业链条还存在诸多问题,无证生产问题严重,是省质监局划定的整治重点。按照全省的统一布置和市领导的批示要求,为促进我县板材加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我局把板材加工业的专项整顿作为近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全力开展人造板的专项整治工作。

板材加工业是县委县政府确立的五大工业产业之一,为了即促其做大做强,又符合规定要求依法生产,据人造板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确

立了“监督与服务并重,以监督促服务,以服务促规范” 的指导方针,在工作中采取了以下监管服务措施。

(一)、全力帮扶,指导企业积极认证。

一是调研汇报。2008年结合专项整治,经调研我们把全县人造板行业的生产状况、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要求、规范管理的建议向县政府领导进行了汇报。县政府领导高度重

视,主管副县长亲自带队到企业走访调研,同时召开工商、公安、电力、部分乡镇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确立了“整顿、帮扶、引导、完善”的工作方针,强调要求通过整顿和帮扶,把人造板行业规范成为县里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老百姓的致富门路。

二是宣传教育。我们通过多次召开企业负责人会议,逐个企业数次登门宣讲,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方法,宣讲法律法规、专项整治要求、生产许可证办理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尽最大努力争得企业的理解和重视。

三是全力帮扶。我们与认识得到转变的企业一起去山东购买检验设备,建立实验室,并请来专家帮助获得实验室认证;我们带领企业去禹州、长葛等地学习考察,多次去省局查询资料,办理申证手续;我们为申证企业派驻了检验员,实行驻厂服务;我们组织人员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各类资料,指导帮助企业按规程要求组织生产。在申请认证过程中,从局领导到职工,冒严寒,顶酷暑,夜以继日地工作,从不讲条件,不讲报酬。我们提供的“热心、诚心、贴心、细心、耐心”服务,感动了企业人员,同时也影响和震动了全部人造板企业。一些企业由开始时的抵制,拒之门外,变为现在的主动密切配合;由过去的横眉冷对,变为现在的笑脸相迎。在我局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部分企业相继办理了生产许可证。

(二)、加大整治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对仍不停产整改还在违法生产的人造板生产企业依法进行了查处,并再次下达了责令停产通知书和限期办证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和申证。可还有一部份企业不但仍在违法生产,而且对部门管理和我们的检查工作极不配合,采取了对抗态度,明确表示既不会停止生产也不会办理生产许可证。根据检查情况,为彻底解决我县人造板无证生产问题,我们建议县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对正在违法生产的企业采取了彻底断电强制停产措施,并对这此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共计立案7起,对两家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全县28家企业,14家企业提交了办证申请,并获得了生产许可证;10家企业正在停产改造,积极申证;4家企业因规模小,难以达到办证条件已被关停。**县的板材加工业经过我们长期坚持不懈的整治已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三、突击检查,严惩加油站计量违法

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打击加油站计量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一些加油站对加油机做手脚牟取暴利的行为,我们以“关注民生计量行动”为载体,以突击检查为手段,对**境内的加油站实行“不定时、不定点、不公开”的执法检查。

08年以来,我们经常采取夜晚出击的形式,对加油站实行计量检查,依次检查加油站 76 家(次)、加油机 160余台(次),共计查处改动加油机主板进行计量作弊的加油站 8 家(次)、加油机 21台(次),对违规的加油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严厉的处罚,有效地打击了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08年至今,我队共计查处种类违法案件52起,端掉假劣食品加工窝点3个,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总值170万余元,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专项整治任务。但这与市局领导提出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精神,在政治上提高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在工作中发挥队员们的创造力,为我局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

第19篇: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2013年国家税务

总局稽查工作要点

科学部署税收专

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收专项检查指

令性项目:

① 成品油批发、零售

企业;

② 办理电子、家具、

服装类产品等出口

退(免)税的企业;

③证券公司、基金公

司。

税收专项检查指

导性项目:

①房地产业、建筑

安装业;

②中介、培训服务

机构;

③ 高收入者个

得税;

④资本交易;

⑤承接出口

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

各地结合实

所 物情人货际

对营改增地区货

运货代企业、

农产品加工企业、

矿产品(包括煤

炭)采选经销企业及

走逃、注销企业等

虚开发票易发、多发行业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总局选择部分地

区直接督导整治工作。

第20篇:稽查中队工作职责

昆明西管理处昆明运营中心

稽查中队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处和营运管理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据国家收费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省交通厅、公司、管理处关于收费工作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营运中心通行费征收稽查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运营中心所属收费单位通行费征收工作情况实施稽查,贯彻落实《公司收费工作管理制度》,编制年、月度稽查工作计划,采取不定期的联合稽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开展稽查工作,公正、公平准确制定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营造各收费单位持续、健康、高效的收费工作秩序。

四、负责对通行运营中心所辖收费公路车辆的交费情况实施稽查,有理有据有节协处矛盾纠纷,依法严肃查处一切违法偷费、逃费、抗费行为,积极建设一个公正、公平、合法有序的车辆通行和收费工作环境,保障全中心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负责接待和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电话和来信来访,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及时处理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六、加强与公安、路政等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开展打击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做好违纪违规违法情况的调查取证工作。

七、加强稽查队伍建设,适时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原则、依法稽查、按规处罚,努力提高稽查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扎实推进全处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建立和完善稽查工作情报互通和信息往来体系,及时收集、整理各类稽查文档,定期编制《稽查工作月(季)简报》,按时反馈和上报稽查工作情况。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稽查工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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