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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17:12: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介组织解读

9月10日,省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了全省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此次专项治理是省委书记、省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鸿忠亲自主抓的工作,是我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服务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一项重要举措。从现在起到明年年底,全省将集中治理市场中介领域的突出问题。我区的集中治理工作即将启动,按杨书记的要求,受杨常委的委托,今天和大家探讨一下有关中介组织的几个问题。

一、市场中介组织简介

近年来,市场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中介机构、中介服务业等词语频繁出现于政府文件中。但这些词语,包括本次全省专项治理中所用的中介机构领域等经常是被混淆使用的,并无明确的定义。因此,有必要对中介组织的概念予以明确。在此之前,先了解一下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产生与发展简介

(1)、我国市场中介组织产生的必然性:中介组织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一个体系完整、功能齐全、信息灵通的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一个完善的社会中介系统。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中介组织早在18 世纪就开始萌芽,之后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产生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密不可分,是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而产生的,是改革开放后才出现的新鲜事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各个领域实行全面控制。政府承担了大量社会自身的职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受到政府的压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政府模式由过去的“全能政府”、“ 大政府”向“有限政府”和“小政府”转变,政府只负责“划桨”。政府职能被定位在宏观调控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部分职能只好由政府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逐渐发展成为“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各类企业组织的利益意识被激活,利益多样化的倾向日益明显,企业迫切需要中介组织承担政府转让出来的部分公共管理职能,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

社会中介组织就是顺应这种时代需要脱颖而出的,它成为联结政府与市场主体、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之间的纽带。社会中介组织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润滑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成长提供了契机。

(2)我国市场中介组织产生、发展与基本现状: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带有浓厚的政府背景和色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决定》列举了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大致种类:“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当前要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决定》颁布后不久,国务院经济工作会议上曾特别强调,政府职能转变时,“要把经济活动、社会服务性和相当一部分监督性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对加强中介服务“规范发展各类

中介组织”、推进“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等问题做出了全面部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介组织发展迅速、类型齐全、作用明显、问题突出、潜力很大。据有关资料介绍,2008年年底我国取得执照资格和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约有90多万个,从业人员超过510多万。而事实上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开展业务但未进行注册登记的中介组织约有200多万个以上。

据此次专项治理前省级部门的调查摸底,我省市场中介组织、从事中介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迅猛、作用明显。截至目前,湖北市场中介领域组织多达50750家,从业人员39万多人。其中,市场中介组织2.6万家,从业人员28万多人;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700多家,从业人员0.8万多人;社会组织2.3万多家,从业人员10万余人。

2、市场中介组织的定义及分类:

(1)定义

国内理论界和政府目前尚未有对于中介组织的统一定义,且经常混淆使用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中介机构、中介服务业等词语。在这里仅选取几种比较典型的定义供大家参考:一种定义认为:市场中介组织“指的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企业之间,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那些从事服务、协调、评价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另一种定义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是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政府委托) ,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功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性行为、执行性行为及部分监督性行为的社会组织。”还有一种定义认为:“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税务事务所、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经纪公司等,这些与市场运行直接相关的中介,一般被称为市场中介;各种研究会、学会、基金会、协会、联合会、俱乐部、联谊会、交易所、民间社团和咨询机构等,通常被称为狭义的社会中介。”

相对来说,目前比较全面的定义认为:市场中介组织,一般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个人与单位、国内与国外企业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中介组织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介组织大多属于民间性机构,有的还具有官方色彩。它们都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认定依法设立,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分类

下面,介绍二种较为典型的分类:

▲一种是根据中介组织活动领域和功能,可以把中介组织划分以下五种类型:

①保证市场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等;

②促进市场发展并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如商标事务所、企业咨询机构、信息服务机构、结算中心等;

③调停市场纠纷,保证市场正常运作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公证所、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查机构等;

④沟通市场交易活动的中介组织,如经纪公司与经纪人、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等; ⑤自律性中介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等。

▲第二种是按中介组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按照价值规律运作进行分类,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运作的、主要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服务性

组织,包括为进行市场交易双方服务的中介机构,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房地产交易所、经纪行、技术交易站、拍卖行等;受市场主体或国家委托,代为其处理账务、清算、申报等事务的市场中介机构,如破产与清算事务所、税务代理事务所、代理记账事务所、专利代理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验证性的中介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独立、公正、公平、真实地验证(或签证、见证、公证)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市场主体间纠纷的市场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评估中介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独立、公正、公平地评估(重估、估算)市场主体的资信及市场主体所有或占有资产的价值,为市场交易提供计价依据的市场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房产评估事务所、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信评估事务所等;为市场活动提供咨询、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如信息中心、经营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纳税咨询、工程咨询、注册登记咨询等咨询服务的咨询中介机构;促进劳动力就业的社会中介组织,如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留学归国人员服务中心等。二是非营利中介组织,主要是行业自主性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 监督市场活动的中介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商品检验中心、质量检测中心、计量检测中心等; 仲裁中介机构,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按照《仲裁法》及有关规定,专门处理市场交易纠纷的中介机构,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促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发展的中介组织,如各类基金会、俱乐部、联谊会、联合会、学会、协会等。

3、我省市场中介机构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对象

我省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对象,不仅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介组织、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中介服务业务和承担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而且包括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单位。涵盖介绍、评估、鉴证、代理、咨询、经纪、监理、担保、培训,以及各类人才市场、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协会、学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各类基金会等各种类型的中介组织、从事中介服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

市场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组织”。发展中介组织有利于分化社会管理,延伸政府服务,增强社会自律,完善市场体制 。

市场中介组织作为政府、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主要任务是承担一部分不宜由政府、也不便由企业来承担的事情,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尽管市场机制已被实践证明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但市场不是万能的,也有“市场失灵”的时候,例如市场机制不能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像国防、司法及其他纯公共产品,只能通过非市场的公共决策程序来表示,而不能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表示;垄断市场的存在导致某些产品或劳务的供应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市场机制不能调节外部经济效应,纯粹地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难以控制对社会有害的生产活动,也难以鼓励对社会有益的生产活动等等。市场的缺陷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提供了理由。但是,政府干预也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一方面,经济政策制定者的行为方式可能造成决策失误,同时其行为目标也不一定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可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技术上的局限性与组织管理上的局限性,政府活动范围如果超出了制止“市场失灵”所需的必要程度,也会导致“政府失灵”。

现代市场经济中,中介组织的主要作用是:

1、市场中介组织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为各级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引导企业合理发展,为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中的改组、改制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

界定产权。中介组织作为社会服务性组织,可以发挥市场中介组织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的功能,达到为企业服务、为全社会服务、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目的。

2、市场中介组织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市场中介组织承担由政府转移出来的执行性行为,特别是政府转变职能后,需要有一个能沟通政府和企业的中间层次去承载监督和管理等纯执行职能。这类中介组织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范,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帮助市场了解企业,为企业信誉提供佐证;为外商提供企业的咨询信息、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3、市场中介组织是超然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以独立性、客观性、技术性为特征的社会组织,因而它具有为社会和企业提供公正鉴定的独特功能。如招投标、拍卖行、评估行、公证事务所。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国有独资企业或国家控股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帮助企业处理日常财务业务、税收代理、培训人员;中介组织可以沟通政府与民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可以把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紧密联系起来,如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4、市场中介组织可以起市场调节作用。这是市场中介组织中的重要功能。它按照市场运行规范,联系资金、技术、物资、劳务、信息等要素的供给和需求;维护社会各方的权益,保持市场秩序的稳定有序,监督企业活动,促进企业更好的经营。这类组织如经纪代理行、交易所、估价行、物资配运公司、技术转让公司、报关、期货等,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也是市场运行过程中极为活跃的组织要素。

总之,市场中介组织作为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市场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当了润滑剂、助推器和桥梁的角色,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服务,疏通了渠道,消除了障碍,打破了限制,使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有限资源的过程更为协调、有效。由于有了市场中介组织的积极活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就可以加快交易进程,节约社会劳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和管理决策的效率。凡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有门类齐全、行为规范、配套协调、服务质量高、充满活力与效率的市场中介组织体系。市场中介组织已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非官方社会经济组织。

三、当前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特定历史原因,社会中介组织在其发展个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1、许多社会中介组织过分依赖政府,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抑制了中介组织以独立的社会角色面向市场,甚至造成政府与中介组织的角色冲突。观念的固化和利益的驱动使社会中介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难于一刀两断。在我国,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都脱胎于政府这个“母体”,是有关职能部门的转化物,是有关行政权力的衍生物,短时期内无法实现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实质性转变。由于从出生之日起就被深深地烙上了“官办”的印记,社会中介组织很难进入社会经济循环,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其本质职能蜕变为政府机关的“审批”职能,而不是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

2、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既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又缺乏规范的行政管理, 造成中介组织经营秩序不够规范。我国在短短二十多年里发展起了数以万计的社会中介组织,然而对它们的成立、性质、地位、作用等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国家针对一些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已经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但也未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还有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属于空白。 比如职业中介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导致职业中介市场坑人骗人、严重违法等现象层出不穷。 正是由于法律法规延滞不畅,造成对社

会中介组织管理体制的混乱。

3、有些社会中介组织目标错位,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组织其创办目标是为政府、为市场、为社会服务,着重发挥社会效益。然而一些部门创办的出发点主要是赢利,并把不适当的赢利捞钱、为小团体利益服务作为首要目标。 这就使中介组织有的利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能,搞“仗权牟利、强权赢利”,有的借行业管理之威,规定如不买本行业产品,难过检验关;有的政府主管部门利用手中审批权,规定企业必须到其办的中介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其中介组织已变相成为其“小金库”。 有的中介组织名义上已经与其主管行政部门脱钩,但暗中仍然进行权钱交易。由于目标错位,在小团体利益的驱动下,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中介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4、我国目前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不平衡,结构欠合理。由于我国各类中介组织起步不同,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种种差异,存在发展上的不平衡现象。我国目前的社会中介组织还存在结构欠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为:热门行业的中介组织多,普通行业或急需发展行业的少;“ 官办”的中介组织多,“民办”的中介组织少;经济发达地区的中介组织多,经济发展缓慢地区的少;提供较低层次中介服务的组织多,提供高层次知识性服务的中介组织少。

5、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我国许多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和认定,中介组织的从业者大多为兼职人员,且离退休人员居多,执业队伍年龄老化,专业人员紧缺。另外,现在的中介组织很少对其从业者进行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这种状况导致目前我国的中介组织专业技术水平低下,职业道德和自律精神淡薄,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就我省市场中介领域来说,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大突出问题:

1、监管不到位,财务混乱。一些中介领域监管体制不顺,审批登记不规范,准入条件不统一,资质认证与管理不严。中介组织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会计监督。

2、政社不分,垄断服务。有的行业协会官办色彩较浓,行政依附性强,政社、政会、政企不分,“双重法人”问题比较突出。有的部门为设置准入门槛,搞垄断服务,实行强制收费,强制发展会员,违规使用票据、收取会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3、权力寻租,滋生腐败。有些政府发起组建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多数未脱钩或明脱暗不脱,利益共享,设立“小金库”,平调挪用资金,脱离财政监管;有的弄虚作假套取、截留国家专项资金和贪污、挪用强农惠农资金。

4、不择手段,恶性竞争。一些市场中介组织违反规定低收费,恶意竞争,甚至为招揽业务支付回扣、好处费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有的在承接业务中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和文书,危害政府公信力。

这些问题既破坏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给消极腐败行为以可乘之机,必须下大力气解决。这四大问题也是我省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四、我省市场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简介

1、目标 集中一年半左右时间,解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市场管理、监督、购买服务中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权干预市场谋取私利。市场中介组织和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经营、执业等突出问题,遏制市场中介领域腐败蔓延势头;进一步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初步建立制度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培育壮大一批适应市场和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的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和监管部门分别履行主抓责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务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坚持市场导向,以市场理念指导规范、清理、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加强对政府部门的制度约束,促进市场中介组织依法、独立、自主执业。坚持规范与培育并重,加大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力度,建立公平竞争的中介市场秩序,打造有利于市场中介组织发展壮大的良好环境,服务武汉经济社会发展。

3、纪检部门承担的职责:

一是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二是发挥查办案件职能作用。重点查办四类重点案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案件。

(这四类重点案件分别是: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权插手、干预中介服务谋取私利,甚至勾结中介组织套取国家资金、索贿受贿的突出案件;二类是工程建设、金融信贷、土地矿产资源配置、财税优惠政策执行和国企生产经营等领域进行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三类是中介组织商业贿赂、价格欺诈、合同欺诈、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报告,为严重经济犯罪提供服务的行为;四类是依法取缔一批无执业资质、未经登记非法开展活动的中介组织。)

中介组织

中介组织调研报告

中介组织工作经验材料

中介组织基本情况统计表

社会中介组织管理

清理中介组织表

中介组织管理的模式

社会中介组织违规表现

社区中介组织(0713定稿)

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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