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知识产权法》教学辅导(3)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4: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 《知识产权法》教学辅导(3)

第四编 著作权法

概述

本章需要掌握著作权的概念、法律特征,了解版权制度的沿革、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明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贪污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原则

作者是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劳动者,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由于作者是作品赖以产生的源泉,没有作者,无从谈起作品的利用和传播,更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和文化科学的建设。所以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创作的源泉。只有作者的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才会激励人们的创造热情,使社会获得生产精神财富的重要源泉。因此,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二、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

广泛深入地传播作品,使之满足社会公众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的根本目的。作品的广泛传播离不开大众媒体和传播者的劳动。传播虽然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也需要付出投资和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劳动,才能使作品以一种恰当的形式表现出来为公众所接受和使用。传播媒体和传播者的投入及产生的合法权益不应被忽视。他们的劳动成果受到应有的保护是著作权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随着技术的发展,传播手段越来越先进、便捷,各种新的传播媒体层出不穷。从古代的活字印刷到现代的静电复印、激光照拍、电子扫描,从最初的文字传播、现场表演到现在的广播电视声像传播、录音录像制作及再现,以至于发展到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文字图像声音的传播。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我国著作权法调整广义的著作权关系,第4章专章规定了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及出版者的权利,从而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鼓励作品传播的立法原则。

三、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精神文化财富的一部分,具有较强的承袭性。任何作品都离不开对前人优秀文化成果的继承和借鉴。人类文学艺术本身就是在继承、创新、发展的基础上积累起来的。因此,作者对其创作成果充分享有人格权、财产权的同时,不能将权利的行使绝对化,以至于妨碍了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进步。另外,从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来看,作者、作品传播者与广大群众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到各个主体的利益。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了解信息,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这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原则在著作权立法中,通过作品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规定而得以体现。

著作权的客体

本章需要掌握作品的含义及其构成,明确作品的分类及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第3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的构成条件

(一) 作品的独创性

(二) 作品的可复制性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本章需要明确著作权的概念及其种类,掌握并能运用著作权人的权利,了解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意义,明确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是原始著作权人。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就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指著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著作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内容,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简称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各项具体的著作财产权

(一) 复制权

(二) 表演权

(三) 播放权

(四) 展览权

(五) 发行权

(六) 制片权

(七) 演绎权

(八) 获取报酬权 著作权的归属

本章需要掌握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及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明确著作权的继承及转让。 邻接权

本章需要掌握邻接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了解邻接权制度的来源,掌握表演者权的概念及权利和义务内容,掌握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概念及权利义务内容,明确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明确邻接权的限制。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

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

广播电视组织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自己编排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 出版者的权利,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的限制

本章需要掌握作品合理使用的概念及条件,明确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强制许可使用作品的规定。 \"合理使用\"是国际著作权领域通用的术语,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法律许可的使用,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有12种。

(一) 个人使用

(二) 引用

(三) 新闻报道使用

(四) 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传播

(五) 对公开演讲的使用

(六) 教学使用

(七) 公务使用

(八) 馆藏使用

(九) 免费表演使用

(十) 室外陈列品的使用

(十一) 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

(十二) 盲文使用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的使用

本章需要掌握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了解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明确其主要条款,明确集体管理的概念和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了解集体管理的宗旨和作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区域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 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 许可使用权利的性质

(三) 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 付酬标准及其方法

(五) 违约责任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 著作权的保护

本章需要掌握并能运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理论和构成要件,分析和解决著作权侵问题,掌握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明确著作权侵权处罚的条件和方式,明确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了解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

(一) 客观上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二) 主观上有过错

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有8种: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三)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四) 歪由、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五)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六)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七)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

(八)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对下列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知识产权法》教学辅导

教学辅导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教学辅导(3)
《《知识产权法》教学辅导(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