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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

发布时间:2020-03-02 08:07: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

摘要:在我国,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做了规模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单位,是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求的载体,必须具备满足社区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求的多种功能和与此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一个完整的社区管理体制。社区管理体制是社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一定社区的管理体制是特定历史环境和时代条件下的产物,并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不断根据需求进行改革完善。在现阶段,只有通过不断创新,建立并完善规范、科学、高效的社区管理体制,才能充分激发城市社区发展的内在动力,有效解决各种现实问题和矛盾,不断推动和谐社区和和谐社会构建的的整体进程。本文在回溯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反思社区管理体制创新中存在的问题点并据此探析创新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可行性路径。

关键词:社区;管理体制;历史沿革;创新

一、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城市社区治理的兴起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计划经济时期, 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两级政府、一级管理”,其特点是完全由政府主导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 当发轫于农村的经济改革进入了城市后, 我国开始实行“ 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有的部分政府权力开始下放到街道办;经济体制解体之后,计划经济体制的解体对城市管理体制产生了重大冲击,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城市传统单位制管理模式面临严重挑战。在新的城市社会环境下,相应地,单位制社区向社会化社区转化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单位制的变迁给城市社区建设带来严重挑战,在城市社区建设中探索适宜社会发展要求的城市社区治理便成为现实性的问题。基于此,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解决体制转轨所产生的问题与矛盾,民政部提出进行“社区建设”,其基本内涵就是“在政府倡导和指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解决社会问题,强化社区功能,发展社区事业,促进社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从此拉开序幕,其中探索推动社区发展的社区治理的组织框架及运行体系,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具有核心价值。

在全国城市社区治理实践发展中,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民政部先后选择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青岛等26个城市推行“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从而标志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探索的正式开始。在这十几年的努力中,我国社区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其中也形成了比较有特色的集中社区建设模式: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上海社区治理模式;积极进行“社区组织建构”的沈阳模式;以“社区服务”为中心的青岛模式;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特征的江汉模式。这些地区从社区管理体制创新上与政府职能转变上进行创新探索,尝试理顺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划分政府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范围,取得了明显成效,其经验值得借鉴。当然,从全国社区建设的整体情况看,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尚未解决的现实矛盾与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不断完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不断推动和谐社区和和谐社会构建的的整体进程。

二、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凸显的问题

(一)区政府、街道、社区管理职责不清

1.区街关系不清,街道有责无权。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处于尴尬地位,作为一个派出机构,随时得接受上级各部门下派的各种职能,在社区事务管理上要依赖条线职能部门,因此“会签制”、“评议制”的制度设计形同虚设。在实际操作中,街道办事处往往要“凭面子”、“凭票子”去协调条线职能部门开展社区工作。并且,从实际情

况来看,在社区治理中街道领导在协调社区内部邻里纠纷等较小的社区事务时凭借个人关系还能做到游刃有余,然而在协调诸如社区与企业等社会较大实体时权威性不足,很难开展工作。上级任务层层下压到街道,却不授予相应的权力,特别像城市社区环卫工作等,导致街道承担义务,却没权力,区街关系不清,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的日常建设和发展。

2.街区关系不明,社区行政化色彩严重。在法理层面,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在实践中,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的工作只能向政府负责,而不是向居民负责。政府的诸多职能部门为使居委会能更多更好地完成自己委派的工作,实现本部门的工作目标,习惯于用政府部门的体系对居委会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这就造成了居委会工作与群众实际需求的脱节,背离了社区自治的本质,社区居委会成为行政化组织。

3.在治理内容上,社区事务划分不明确。城市社区治理的内容比较复杂,它既涉及包括政府行政管理范围内的事务,又涵盖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社区治理管内容划分不明确,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大部分治理事务。在一项调查中显示,在对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道所辖社区的调研中发现,社区居委会目前共承担了党员管理、妇女儿童、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残联、低保、优抚、双拥、红十字、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科学普及、违章整治、民事调节、信访接待、劳动保障、退休管理、老年协会、关心下一代、兵役登记、工会建会、经济普查、商业网点调查、代收卫生费用等10多类60多项工作任务,而有些工作是需要入户调查的,如:计划生育、残联、低保、劳动保障、退休管理、经济普查、商业网点调查、代收卫生费用等,按每个社区平均2500户计算,一个项目的入户调查就要动员所有社区干部历时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从中可以看处,社区实际上成了承接上级各项任务的“一只筐”,社区不得不承担所有事务的管理职责,这显然违背了城市社区居委会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治理边界混乱不清,给城市社区治理带来困难。

(二)社区主体的自治能力不足

1.社区自组织发育缓慢。社区民间组织作为社区自治主体之一,它的发育程度对社区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多元参与的社区治理机制是社区发展的重要标志。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广大社区居民自由结社程度直接决定着社区治理的高低。依据居民参与和自治的不同领域,社区自治应该是多样化的,社区自治组织也应是多类型、多层次的。从现实状况来看,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的社区民间组织发育还相对缓慢。另外,很多社区民间组织都具有某种程度的官办特色,不受到重视,没有专职人员任职,没有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组织机构,致使社区民间组织处于无序、涣散状态,发育缓慢。

2.社区工作者素质不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水平,特别是业务素质及实践经验直接影响着社区治理各项活动的开展,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分层严重,各种利益因素导致社区治理中各项矛盾异常突出。但是,目前在缺乏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情况下,居委会成员老龄化、文化程度偏低、开拓能力差,无法适应社区工作由义务性、闲杂性向有偿性、专职性发展。另外,部分社区工作者缺乏社区工作必备的理论知识,工作中出现个人能力与工作需要的矛盾,还有一些社区干部观念陈旧,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意识。

3.社区居民参与热情不高。民主有助于维护人们自身的根本利益,社区居民政治参与是推动社区民主治理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社区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更是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然而,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环境及人自身等各种因素都直接决定着居民的参与水平与参与热情,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深化的进一步影响,物质经济利益成为人们行动的重要驱动力,经济体制转轨及社会转型也不断影响着人们的心理,社区居民已经成为比较现实的理性经济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由于社区能够给居民提供的各种经费相对不足,居民自身的参与意识不高等问题,致使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不高。

(三)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实践导致社区管理行为的失范

目前涉及城市基层社区的法律有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制定并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这些法律已明显不适应社区管理的需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加强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有关社区保障工作。然而社会环境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滞后于社区治理的需求。在实际运行中,社区居委会作为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却成了街道办事处的“一支脚”,具有“半自治半行政化”的性质,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一级小政府。在开展活动中,街道办事处转移压力,将上级摊派下来的各项任务强制转嫁给社区居委会来完成,最终导致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社区居委会事实上成为了承接街道办事处及上级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筐”。虽然法律规定街道与居委会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只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作为社区内的各种社会组织,街道和居委会与之也没有明确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且,由于规定过于宽泛,且没有明确界定街道办事处、社区自治组织对自治范围之内事务的各种权限,致使街道、社区在协调各种关系时权威性不足,因此,一旦当各方发生矛盾及利益纠纷时,导致协调困难。

(四)资源获取渠道有限,管理经费不足

“ 街道办”调配的社区服务资源主要依赖财政拨款,一方面, 日益增多的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内容使得街道办及其派出机构无暇考虑拓展资金的来源渠道; 另一方面, 现有的管理体制下街道办的模糊角色使其难以培育社区社会资本固有的行政工作惯性,这也导致街道办一味重视上级政府的关注,忽视社区固有资源的积累。因此,尽管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出的模式林林总总,但我国目前的城市社区建设均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现象。城市社区处在城市管理的最底层,面临复杂的社会环境,涉及的事务比较多,而各项治理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财政的大力支持。城市社区各项公共活动的开展及社区内部的优抚、救助等都需要经费的投入,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各项公共物品的提供都需要强大的财力后盾,更为重要的是,社区工作者也是“理性经济人”,在正常情况下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目前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经济待遇及社区公共经费偏低。同时,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不能与其工作量成正比,社区干部养老及医保等福利也得不到落实,办公经费短缺,无力开展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又由于上级政府对社区财政投入不足,而自筹资金能力有限,而社区各项活动及事务的办理都需要财政的大力投入,财政吃紧状况进一步制约了社区治理的进程。

三、创新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可行性路径

(一)明确职能定位,确立区政府、街道、社区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1.明确街道与区政府之间的以“条”为主的行政管理关系。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行使区政府分配的各项任务与职责,区政府对其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权。而区政府的各部门机构与街道办事处不具有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因此,区部门机关对街道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权。除区政府以外,区部门机构无权将自身任务下派到街道。为了保证街道办事处的合法地位与正当权利,必须从法律上理顺街道管理体制,保护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治理中的合法权利。同时,区政府在下派任务时,必须将相应法定权力下放到街道,确保街道行使开展工作的权威性。

2.明确街道办事处与社区之间的关系。以往的管理体制是区政府向街道下派工作,而街道则将许多工作再落到社区,形成了街道对社区的领导关系。法律法规要突出街道办事处的

社会管理职能,新的体制要求市、区政府主要实施宏观调控职能,而让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担任主角。街道办事处在辖区事务中的作用,是为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和社区居民做好服务工作;接受区政府的委托,对辖区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公共福利项目行使管理职能;对涉及居民利益的环境、卫生等公共项目实施项目式管理运作。法律要确保街道与社区应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街道对社区换届及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让社区组织和居民担任主角,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自治功能,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3.划分社区治理的事务范围。传统城市社区管理模式是“社区好比一只筐,大事小事往里装”,因此各种各样的社区公共事务实际上都是由社区组织来承担完成,而管的越多、越杂却导致社区协调、监督能力不足。这就需要实行社区分类管理。社区分类管理,是不同业务由不同组织负责、不同职能由不同组织履行、不同服务由不同组织提供的一种新的社区体制,社区事务分类管理有利于明确各管理主体对社区事务的权责关系,为了实现社区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精神,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的机制。实现社区分类管理,明确了政府、社区的权力与责任,实现了社区治理中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将社区权力组织真正从各项事务中脱离出来,真正从事与社区自身发展有关的各项事务。

(二)提高社区主体的自治能力

1.重视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包括非营利性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等,管理大师彼得· 杜拉克认为:“让政府来推动一切社区问题只会愈帮愈忙,社区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在社区里面„„非营利机构就是社区,我们正是通过它来塑造一个公民社会,它是未来社会行动中的中坚力量。”非营利组织是社会资本“流通”和“运用”的重要通路,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是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重要途径, 志愿服务团体则是整合社会资源、构建人际关系平台的重要力量。因此, 出台相应的政策引导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实现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的有效路径之一。

2.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自身素质。政府应该重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自身素质,加强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同时,社区也可以通过招募年轻、热情、文化程度高、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志愿者,来改变社区资金不丰裕、人手不足、文化程度不高和专业知识不强的现实情况。同时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切实改善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提高奖励力度,使社区工作者的薪酬不低于当地收入的平均水平,这也能为社区工作引进高素质的人才。

3.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居民表达自身利益的渠道,推动社区居民参与热情。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往往与社区居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要推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必须建立健全有利于居民表达自身利益的渠道。首先,实现党组织内部民主表达机制,使党员群众能够及时向党组织表达广大社区群众对社区发展及重大方针政策的看法;其次,拓展社区普通居民表达自身利益的信息渠道,鼓励广大居民群众通过合法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最后,社区工作者应及时主动了解社区困难群众的思想动向,这部分人往往对社区的意见比较大,必须积极引导他们走出低估,勇于表达自身观点。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完善有关城市基层社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助于正确处理居委会与基层政府的关系。居委会是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基层政府不得干涉群众自治事项,要尊重居委会的法定权利,居委会要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相关业务指导,二者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完善有关城市基层社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助于居委会的自身建设,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健全居委会的工作组织,指导建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要健全包括居民公约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确保管理制度不与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相违背;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导居委会开展工作,履行法制宣传、调解民间纠纷等法定任务。

(四)拓展体制运行的资源渠道,为实现社区管理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

1.政府按社区规模拨给的费用,应当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建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增长比例逐步增加。省级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可用“以奖代补”的方法,加大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市、区两级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办公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办公经费按小区居民户数制定统一标准,由市、区两级拨付,并且每年有适当增加。

2.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区街政府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处理“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时,征得社区组织同意后,区街政府部门必须同时为社区组织提供协助所需的权利和必要的经费;区街政府部门做不好、也做不了的社会服务性职能向社区转移时,必须同时转移权利和工作经费,做到“谁办事、谁用钱,谁负责、谁有权”,从而保证社区在协助工作时或在承接社会性服务职能时,做到“有职、有权、有钱”。

3.通过社会渠道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资金支持。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积极进行社会筹资,在具体运行中,由具有辖区社会管理职能的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成立各种基金会,向社会各组织、各团体、各阶层(尤其是富裕阶层)募集社区工作基金,在经费使用方式上,要建立严格的基金使用办法,对微利或福利性社会团体、组织进行资助,促进其发展壮大。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经受益单位同意,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居民委员会也可以接受募捐和馈赠。

4.鼓励发展社区经济,为社区治理提供资金来源。社区经济状况对社区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充分利用社区优势资源发展社区经济,有利于提高社区自筹资金的收入,扩大社区治理的财政基础,可以为社区各项治理活动的开展解决资金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各项公共活动的开展,提高社区福利水平,增强社区的凝聚力,通过有效社区治理推动社区的发展。

5.实行税收增量比例返还制度。即以街道为单位,以目前提供的税收为基数,按每年新增税收的一定比例由市、区财政返还给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社区建设。同时完善税收协管制度。对税收协管实行奖励,提高街居护税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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