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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7: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学概论重点、难点

一、课程介绍

《法学概论》将系统介绍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理论,对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法律部门的基本原理和知识以及国际法方面的主要内容作比较详细、系统的介绍,注重法律的实践性、运用性和可操作性及内容的新颖性、丰富性。我们力求该书体系科学、观点正确、重点突出、理论有一定深度并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及非法学专业法学课教育教学实际,能为非法学专业法学课教育教学“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学生法制观念的养成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课程性质

学习法学概论,应以一定的哲学等社会科学知识为基础,同时,为学习其他有关课程或法律课程奠定法学知识基础。因此,法学概论课程的开设时间原则上应放在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基本的公共基础课之后,专业法律课之后。

以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与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为了避免与相关学科发生不必要的重复,在法学概论和教学中,应将重点放在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上。

三、重点、难点导读

(说明:本课以教材的前七章为教学重点。)

各章学习重点、难点 第一章 法理学 掌握法的定义,法的外部特征,法的渊源,法的体系,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创制和法律创制程序,法律规范,法律关系,违法,法律责任。

1、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2)法律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由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 (3)法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必要性。

2、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具体形式和途径。 第二章宪法学

掌握宪法的概念,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特点,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

1、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1)人格尊严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思想和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诉愿权。

3)个人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社会经济权利: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

5)特定主体的权利: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烈军属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2)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其他义务。

(3)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特征:

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三章行政法学

掌握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行为的构成和效力,行政违法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复议的概念。

(1)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依职权作出的能够直接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行政性;特定性;法律性;可诉性。 (2)抽象行政行为:

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约束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类行政规则的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2)抽象行政行为是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为,不以相对人的申请或合意为成立前提; 3)抽象行政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其效力相对比较稳定;

4)抽象行政行为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同时具有不可诉性。 (1)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依职权作出的能够直接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行政性;特定性;法律性;可诉性。 (2)抽象行政行为:

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约束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类行政规则的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2)抽象行政行为是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为,不以相对人的申请或合意为成立前提; 3)抽象行政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其效力相对比较稳定;

4)抽象行政行为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同时具有不可诉性。

第四章民法学

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的效力,物权的概念及特征,债的分类及一般原理,知识产权的特点及保护期限,法律对违法婚姻的规定,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在我国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特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2)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的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 民事法律行为的几种效力状态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4) 法人成立的条件 1) G: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2)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代理及其种类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6) 法定继承的内容

是指在没有遗赠、遗嘱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

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外,遗产的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7) 人身权的种类1)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2)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8) 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清算 ,没有约定的,按法定的夫妻财产制进行分割。分割遵从夫妻协议优先原则,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二、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第三、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四、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五、离婚进或离婚后对财产弄虚作假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9) 民事责任的概念 G:民事主体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刑法学

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具体运用,并在此基础上掌握几种常见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

1、刑法:

(1) 犯罪:

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特征

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艰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联系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基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种犯罪的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条件。

1)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种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客观事实。 我国刑法不承认“思想犯罪”,所以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危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危害。

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等,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3)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的人:一般而言,犯罪主体指的是自然人,但在特殊情下,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例如走私罪、贿赂罪等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须是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的人;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通常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

(3)故意犯罪的几种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几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等几种形态。

(4)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条件: 1) 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2) 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 对象条件,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 4) 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受损害的行为。条件:

1) 起因条件,即必须发生了现实的危险; 2) 时间条件,即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 3) 对象条件,即必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限制条件,即只能出于不得已; 5) 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避险意图;

6)限度条件,即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另外,紧急避险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六章经济法学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税法的构成、纳税环节和税收保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环境保护法中的“三同时”制度等。 经济法: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倒是交易条件的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毁誉行为;串标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2)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第七章刑事诉讼法学

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刑事辩护的种类以及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内容。

1、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2、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3、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保护该当事人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 种类: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4、财产保全的概念

是指因为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

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裁定,以对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特定的财产或有争议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第八章民事诉讼法学

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民事诉讼当事人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普通审判程序的内容。

财产保全的概念

是指因为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裁定,以对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特定的财产或有争议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第九章行政诉讼法学

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一审和二审。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 复议选择原则; 2) 诉讼不停止原则; 3)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4) 合法性审查原则; 5) 不适用调解原则;

第十章 司法文书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教学(学习)重点:格式要求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1、全面了解公安机关侦查文书的基本内容。

2、了解并掌握常用的侦查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并达到能用会写的要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

教学(学习)重点:起诉书。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1、全面了解检察文书的基本内容。

2、了解并掌握常用的检察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并达到能用会写的要求。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 教学(学习)重点: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1、全面了解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

2、了解并掌握法院主要的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并达到能用会写的要求。律师实务文书

教学(学习)重点:民事、行政起诉状,民事、行政答辨状,刑事自诉状,刑事上诉状。

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1、全面了解律师实务文书的基本内容。

2、了解并掌握常用的律师实务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并达到能用会写的要求。

第十一章国际法学 掌握国际法特征、国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引渡和庇护、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联合国的作用。

1、国际法,

即国际公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指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各种原则、制度、规范的总称。

1)国际法所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的结果,通过条约和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3)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国际法的强制力主要靠国家自身保障;

4)国际法是同时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的意志。 渊源:条约和习惯

现代国际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民族自决等等。

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外交代表机关和

外交代表在他国执行职务时,在互惠的前提下,享有驻在国给予的特殊权和待遇,并免受驻在国的管辖,统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二章国际私法学

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及连接点,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识别、反致的概念,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 (1)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解决法律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实体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 (3)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德国人之继承,虽于外国有依据,依德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人的能国国依其本国法”

3)重叠性冲突规范:“夫妻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允许离婚时,不得为离婚请求” 4)选择性冲突规范:“在外国举行的婚姻,其婚姻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 (4)公共秩序保留:G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得排除有关的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适用。

3、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法学概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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