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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路川养蜂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2: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南河乡养蜂大户李虎安、张全虎、庞罗喜、刘王生、李韩君发起成立。本社名定为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设在南河乡上漳湾村。

第三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 本社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运营。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蜂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农民,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 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股金。

第九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中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结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 社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续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社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 社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社员。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个人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利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有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1—2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有效,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时。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个人股份超过50股时,每增加50股时增加一票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社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两名组成,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权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工作,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两名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提出监察处理意见报告,要求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召开,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成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无异议,决议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才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应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家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服务职能

第二十八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社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社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第二十九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受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接受与本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股金;

(二)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三)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四)接受的捐赠款;

(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

第三十五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5.7万元,每股金额为100元,每名社员最多能认购50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

李虎安认缴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张全虎认缴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 庞罗喜认缴人民币玖仟元(¥9000.00); 刘王生认缴人民币玖仟元(¥9000.00); 李韩军认缴人民币柒仟元(¥7000.00); 上述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具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受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实行会计核算,年度为公历元月1日—12月31日。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的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照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逆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20%提取,用于文化、社员培训、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20%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四)股金分红,按税后利润40%提取;

(五)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按税后利润10%提取。

上述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二条 本社如有亏损,以风险基金、公积金逆补。逆补不足部分以股金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社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任,监事及其近亲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 变更 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社员少于5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七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社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社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以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民主管理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分级负责制。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按照“一人多票”或“一人一票”方式审议表决通过;日常事项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集中制度。由理事长决定议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3、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请示和报告制度。理事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长每年至少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两次工作,每年年终要写出书面报告。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务公开制度

实行社务公开,是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工作要求,是落实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的相关政策和提高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1、每年年初公开一次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每半年公开一次当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3、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4、随时公开本社经营情况及重大的投资活动和合作事项。

5、年底公开当年生产、经营绩效、决策和盈利分红办法及返利分红数额。

6、接受本社社员监督,对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召开理事会议,随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示意图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服务流程图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1.本社财务管理必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合作社财务开支必须做到“一本一笔审批原则”实行精打细算,分档逐级审批,限额授权,杜绝资金不合理使用。合作社的一切重大支出要经理事会集体研究认定后方可执行,

3.合作社一切支出票据,必须由理事长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金额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理事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成员大会表决后,由理事长审批。

4.实行社员个人帐户制度,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应记载于社员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额进行分配盈余返还的依据。

5.会计应在下一季度的前十日公布上一季度的财务情况。年终结算时应公布本年度合作社财务情况,以供社员监督、咨询。

6.允许外出和在外放蜂的理事成员急需先垫付资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内,由理事长审批,审批后给予垫付。

7.理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予以审核监督。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财会人员有权拒付,并及时上报理事长。 8.会计、出纳互不兼任。监事会成员及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

管理制度

一、合作社成员必须树立为本社负责的观念,要生产优质、达标、合格的蜂产品。

二、生产季节要严禁使用含抗治螨药物和各种抗生素,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确保产品质量。

三、生产蜂蜜时,蜂场周围环境要卫生,取蜜、储蜜用具包装要清洗消毒。

四、蜂产品要明确标明花种、时间、地点、批次、期限,实行产品有时、有地、有期、有批四清管理制度。社员必须要对自己的产品负质量责任。

六、蜂产品的储藏及储藏设备和用具应对人、对蜂无毒、无害,要按照国家标准认证的包装桶和无毒塑料桶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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