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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7: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分析

案例二分析

案例分析:

此案是一起一方有配偶的同居类案件。本案的争点有以下几点:(1)韩敬东是否向王芳隐瞒了他已婚的事实。(2)孩子抚养问题的纠纷。(3)房屋是韩敬东一人购买还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其中双方主要在房屋的首付款由谁支付,以及谁偿还的房屋贷款产生严重分歧。针对第一点,经查明韩敬东开始确实向王芳隐瞒了他已婚的事实。而第三点韩敬东对将王芳二辆车售出,并另行为其购买新车,及房屋首付款系其个人支付均未提供相应证明。而韩敬东及王芳双方各对对方就银行贷款偿还问题所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对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查明。

这个案件主要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不同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不成的,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其中规定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关于子女抚养,非法同居的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征求子女本人的同意。对于本案,我认为在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方面双方各有利弊,应该征求孩子韩久霖的意见,在权衡利弊进行判决。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同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直支付到小孩年满18周岁。

关于财产问题,关键在于查证房屋首付款及之后的房屋银行贷款究竟是谁付的,再按照比例进行分割,由于房屋不可分,取得房屋的一方应给另一方补偿,这里还要考虑韩敬东向王芳隐瞒其结婚一事,照顾无过错方,应该让韩某给予王芳相应的赔偿。

案例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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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案主要是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的纠纷问题。

这里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呢,关于这一问题,经过查阅资料,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因同居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中有了不同的定义,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不全面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否则我们所谈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规范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12条规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5】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6】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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