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有限公司
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休假及考勤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3职责
3.1 考勤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工作之一,职工既有遵守考勤管理办法的义务,又有监督考勤管理办法执行的权利;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表的备案及考勤管理办法的监督、执行;
3.
3各部门负责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并按时上交考勤表。
4工作时间
4.1 公司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上班时间为早上九点到下午五点,职工必须自觉地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4.2 职工在上班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可正常开展工作。
5假别和假期 5.1 国定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 带薪年休假
5.2.1 公司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5.2.2 职工新进公司且符合本办法5.2.1条款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2.3 职工可享受的休假天数如下: (一) 累计工作已满 不满 年的,年休假 天; (二) 累计工作已满 年不满 年的,年休假 天; (三) 累计工作已满 年的,年休假 天。
5.2.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不满一年的; 2.从东航集团内部调入且当年已在原单位享受满规定的休假天数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产前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产前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产前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5.2.5 各部门应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做好职工年休假计划,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2.6 年休假应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超过 次,不得跨年度安排。
5.2.7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确认后,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8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2.9 经员工本人事先申请、所在部门批准后,年休假可与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家等其他假期合并使用。
5.2.10 职工休假后当年内再发生本办法第5.2.
4(三)、
(四)款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其次年的休假期中扣除。
5.3 病假
5.3.1 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不能上班的,需凭本市医保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请假。
5.3.2在外地患急病、重病(不包括慢性病)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事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的疾病证明(包括病历及发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5.4 工伤假
5.4.1 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必须凭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并报公司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享受工伤待遇。
5.4.
2职工原工伤复发,经医院证明、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后,可继续按工伤假处理。
5.5 事假 5.5.1职工已享受完当年带薪年休假(或当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
5.5.2职工请假两天以上的,应由部门经理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6 探亲假 5.6.
1 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者,可享受探亲假,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下同)。
5.6.2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利用公休假日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往返,与配偶、父母在家居住不满一昼夜的。
5.6.
3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天。5.6.
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天。 5.6.
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天。 5.6.6 符合5.6.1、5.6.2探亲条件的职工,凭相关证明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经理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可享受假期。
5.6.7
新职工连续工作在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5.6.8
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5.6.9
职工调动工作后造成分居,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调动工作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调动工作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5.6.10 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在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婚后第二年起算。
5.6.1
1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再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5.6.1
2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的意外事故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其超过假期可作路程假期处理。
5.6.1
3职工在探亲假期内患病不另给病假。 5.6.14 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5.6.1
5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
婚职工的探亲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5.6.16 探亲路费报销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7 公假
5.7.1
职工子女参军,需本人送行,给假 天。
5.7.2 献血假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8 婚假
5.8.1
职工初婚、再婚时,凭结婚证填写请假流程,给结婚假三天。如一方系外地户口,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5.8.
2初婚年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结婚时可增加晚婚假 天(包括公休日)。如一方属晚婚初婚则一方享受,晚婚假应与婚假连续使用。凡事前不办理婚假手续的,事后不补假,并按违规处理。
5.9
丧假 5.9.
1职工亲属死亡,按下列规定给予丧假。 5.9.
2职工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假 天。 5.9.
3职工的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假 天。如职工配偶属独生子女的,可给假 天。
5.9.
4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假 天。如经有关单位证明死者已无子女,必须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 天。
5.9.
5如死者在外地,须由本人亲自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5.9.6
在规定的丧假、路程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补假。
5.10
女职工孕期检查和保胎休息 5.10.
1孕期检查,妊娠三个月至七个月每月检查一次;妊娠七个月至八个月,每二周检查一次;妊娠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5.10.
2已婚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孕妇产前检查每次给公假一天。第一次给假须凭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5.10.
3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产前保胎休息和病假,产假期满后仍病休的,其病假应与生育前的病假、保胎假合并连续计算。
5.10.
4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的(按二十八周计算),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凭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核准,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
5.1
1产假 5.11.1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5.11.
2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含公休日,以下同),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5.11.
3提前生育或超期生育的,均按产假九十天计算;难产的增假十五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假十五天。
5.11.4
年满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三十天,男方给护理假三天。女方三十天晚育假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5.11.
5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产假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给产假四十五天。
5.11.6
因病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算产假,产假期满继续休息的,其病假与产前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5.11.7
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人工流产的停工期间作事假处理,不能享受有关劳保福利待遇。
5.1
2授乳期 5.12.
1哺乳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休哺乳假六个半月。
5.12.
2授乳
在婴儿一周岁以内,女职工不请哺乳假或哺乳假届满后上班的,每日给二次授乳时间,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不超过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5.13 应试假
职工经批准参加的考试,因考试时间与工作时间相冲突的,且已享受完当年带薪年休假(或当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可凭准考证申请应试假,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于考试当天使用,每年不超过三天,并需办理请假手续。 6加班加点
6.1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必须合理安排工作,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6.2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公休日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协调、部门负责人确认,并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加班。职工休息日加班应及时在加班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补休,确实难以安排补休的,可按公司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7有关假期期间工资支付规定详见《岗位工资管理办法》。 8考勤管理
8.1职工必须自觉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严格执行公司的工作制,任何人、部门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工作时间。
8.2以部门为单位建立《考勤表》(见附件2),由部门指定的考勤员负责部门的日常考勤工作。
8.3各部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8.4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请假逾期不回者均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具体如下:
(一) 旷工一天至三天的,行政处分;
(二) 旷工四天以上的,解除岗位聘用;
(三) 连续旷工十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十五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8.5人力资源部作为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监督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
8.6有请假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8.7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的,自到新部门报到之日起,由新部门进行考勤。当月调动之前的考勤信息由原部门提供。
9审批权限和程序 9.1审批权限
9.1.1各部门职工所有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备案。
9.1.2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由人力资源部核准,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9.2程序 9.2.1各部门员工请假: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见附件3)→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核准、备案→休相应假期。
9.2.2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人力资源部核准→公司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休相应假期。
9.2.3特殊情况可请他人代办,或事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10相关记录 10.1《考勤表》 10.2《请假申请表》 11附则
11.1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拟稿: 日期:2014年09月10日
审核: 日期: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