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聘教师管理,发挥外聘教师作用,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外聘教师”指我校聘任的校外教师。外聘教师的职责是承担本科或研究生教学任务。
第三条
外聘教师岗位有教授、副教授和讲师三种。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
外聘教师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学经历;
(2)具有高等学校讲师以上职称及硕士以上学位; (3)教学效果良好,热爱教学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其中副教授或讲师60岁以下)。 第五条
外聘教师酬金由人事处按同岗同工同酬原则核定,报主管校长批准。酬金及其发放方式在《**大学外聘教师合约》中明确。
第六条
外聘教师聘任程序原则上与引进在编教师程序一致:
(1)岗位申请。在岗教师工作量充足的缺编单位根据教学需要提出申请。 (2)人员选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单位可以推荐,首次聘任须试讲。
(3)审核批准。人事工作教授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试讲效果等因素进行评议;学校办公会议批准。
(4) 合约签定。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外聘教师签定《**大学外聘教师合约》。 第七条
外聘教师的社会保险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 第八条
学校协助外聘教师租住居所,租金由外聘教师支付。 第九条
外聘教师如违犯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损失,聘任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由人事处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条
聘任单位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外聘教师合约期满,聘任单位应按合约对外聘教师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校外教师属于退休人员的,按《**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办法》(深大[2006]273号)管理,与我校退休返聘教师同岗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时间: 2007-1-17 15: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