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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国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6:08: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看我国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我国现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局限

目前我国现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局限性。

1、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在依赖主观判断的贷款分类体系中,同类贷款的分类结果基本上正确,但是不同类贷款之间的界线比较模糊,分类结果难以保持一致性。

2、重在贷款事后检查,不能提供资产质量恶化的早期预警。如对借款人的合同执行情况、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醒借款人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催收工作等。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做到对贷款进行动态监测,但是对资产质量恶化早期预警发挥不了作用,只能在贷款不能还本付息时才能发现其恶化。商业银行也难以利用五级分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限额有多大、贷款的利率水平及对抵质押、担保的要求等。

3、分类结果是粗线条分类。五级分类对正常类贷款划分过粗,仅划分为二级,不能区分其风险。贷款余额在这两级上过于集中,然而其风险大小并不一样。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贷款评级体系应该对五级分类进一步细化,将正常贷款分类5-7类,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管理方法。

4、利用贷款五级分类计提贷款准备难以覆盖银行的信用风险。按照我国监管部门的规定,五级分类在很大程度上涵盖的仅是贷款余额,而且不是商业银行整个的风险暴露或敞口(loan exposure)。所谓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不仅包括借款人已提取的贷款,还应包括部分未提取的贷款,即承诺未贷部门。而且,对于如何计量表外或有负债项目的信用风险缺乏明确的规定。

5、五级分类不能区分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考虑借款人和贷款的风险要素,在很大程度上既不是客户评级,也不是贷款评级。这也从另一侧面反应出贷款五级分类主要的用途是仅帮助监管当局了解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

而《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对正常贷款至少要有6—9个等级划分,并且风险暴露在各等级间应有一定分布,不能出现风险暴露在某一等级过度集中的情况。一项针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银行中正常公司贷款被分为2—20个级别不等,平均为10个级别;有问题资产被分为1—6个级别,平均为3个级别。如花旗银行将贷款分为13个级别,其中12个级别是正常贷款,1个级别是不良贷款;日本住友银行更加细化将贷款分为21个档次。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内部评级法的要求

首先将于2006年正式实施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就是内部评级法(IRB法),其代表了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发展的大方向。与以主观判断为特征的贷款五级分类所不同的是,IRB法要求银行积累至少5到7年的历史数,通过数理统计分析,计算出反应客户和债项风险大小的量化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 其次,IRB法与贷款五级分类另一大区别就是,IRB法是一种二维风险评级体系,相比五级分类在划分贷款等级时既考虑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又同时考虑债款的抵押和担保。满足资本监管的IRB法是商业银行高标准的内部评级体系,把客户违约风险和债项的违约损失分开来考虑,并根据客户违约的可能性和违约损失率来对客户和债项进行等级划分,从而避免影响客户和债项分类结果的风险要素交叉发生作用。且长期内两项评级体系相对稳定,各客户的信用等级的长期违约频率必须与其所对应的PD值(违约率)保持一致或相近,而各债项的违约损失率也必须与其所对应的LGD值(违约损失率)十分相近,并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对评级结果进行返回测试,对评级基准进行校验,对评级系统进行持续验证,以保证评级体系可靠度。

第三,在IRB法下,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同时考虑两方面的评级结果。这就是在建立借贷关系之前,银行根据自定的内部评级标准将借款人划分不同档次如:AAABBBCCC等,并计算出可比性的风险计量指标违约概率PD,为有效区分风险,要求银行的客户评级须至少包括7个等级的非违约类贷款和至少一个等级的违约类贷款。债项评级则在考虑贷款的抵质押品、还款优先程度、清收结果和期限等因素的基础上,计算出发生违约时的损失率(LGD),并按LGD的不同将正常贷款细分为6-9级,不良贷款分为2级(每一档的贷款集中度不能超过总贷款数量的30%)。

另外,IRB法是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主要包括:(1)监测评级资产的风险构成,确定各档评级的总体风险暴露水平和设定贷款限额;(2)监测客户评级结果的变化情况,加强信贷管理,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的信贷管理政策;(3)依据客户的等级计算资金成本以及确定各等级的风险溢价,(4)依据等级对应的违约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计提损失准备金,(5)利用评级信息将经济资本配置到产品或业务部门,进而评估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6)利用评级信息测算经风险调整的资本回报率实现对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

香港金管局的改革实践

为了推动商业银行逐步向IRB法过渡,香港金融管理近期提出了一套有别与五级分类的新的贷款分类方法,希望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尽快在香港实施。其具体做法为: 第一,对贷款分类进行了细化,从现行的贷款5级分类细化为12级,将正常类贷款细化为8级,每一个“正常”级别都与基于借款人风险的违约概率相关联,并同标准普尔公司的评级结果进行映形成客户的信用等级。

第二,建立二维评级体系,对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分别评估,抵押/担保的存在不再是决定借款人风险等级的因素,风险暴露主要根据其违约概率进行评级,即贷给同一借款人的所有债项都应归为同一级别。不同分类档次贷款的金额分别按照包含和不包含抵押/担保价值显示。

这样,借款人从担保人获得支持的前景和抵押品的价值或质量,不再对借款人的评级产生影响,从而克服了现行贷款分类方法中不能区分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的缺陷,使贷款等级直接体现了借款人的风险大校也就是说,贷款等级与借款人违约概率(PD)实现了挂钩。

第三,各家银行利用自己内部损失的经验数据或对照外部数据,建立自己违约损失统计模型,实现债项等级与(LGD)的挂钩。

香港金管局这一做法与巴塞尔新协议IRB法的要求和大型国际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基本一致,实现了借款人评级与债项评级的分离。

运用统计模型对违约概率PD和预期损失EL的计算分析,避免了贷款分类的主观性,提高了评级原则和贷款分类的可比性,而且为缺乏经验或不能完全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小银行提供了简单可行的方法,有助于推动银行为风险管理开发和增强内部评级制度,建立更加先进的风险管理体系。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银行自己的债项分类体系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避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之地,我们应该认识到贷款五级分类的局限性。

把新协议作为有效切入点,鼓励我国商业银行开发使用IBR法或部分借鉴IRB法的有关内容,强调从现在开始积极研究新协议,吸收其行进的风险管理理念,积累相关数据,为逐步推进IRB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证券日报) 200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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