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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一审辩护词(律师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3: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张**涉嫌贪污、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王荣洲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妻子李**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5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法定的量刑情节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就涉嫌贪污、受贿罪而言,被告人张**主动交代其贪污、受贿的行为构成自首。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公诉人是客观公正的。

(一)就涉嫌贪污罪而言,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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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在检察机关调查谈话时,就如实供述检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并按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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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一次询问笔录、五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张**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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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案的量刑

(一)通过上述的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来看,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张**减轻处罚。

(二)从主观恶性来看,根据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证人孙**的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人系被动受贿而非积极主动的索贿,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三)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被告人贪污和受贿的赃款已经被侦查机关全部予以追回,没有给国家、集体和社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从轻处罚。

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对于侵占公共财产犯罪,是否弥补了损失,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被告人的亲属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已退回贪污的全部6.3万元赃款,没有给公共财产造成任何损失。就涉嫌受贿罪而言,被告人张**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已经主动退回全部2万元赃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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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通过本意见的规定,再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恳请法院应当考虑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而且系初犯,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义旭

王荣洲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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