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依据《上级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劳动纪律是为形成和维持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企业工作、生活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劳动纪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劳动纪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组 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室。 第五条 劳动纪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修订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对各部室进行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和工作协调。
第六条 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劳动纪律工作负全责。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有关规章制度,提升职工守纪意识,
层层落实劳动纪律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七条 按实际应出勤工日实行指纹机考勤。
1、早7:50之前为正常签到时间。无正当理由不签到的人员视为旷工半天。
2、晚17:00之后为正常签退时间。无正当理由不签退的人员视为旷工半天。
3、职工由于指纹问题不能用考勤机签到、签退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经理签字,报党群工作部审批同意后,可使用密码进行考勤。按密码考勤人员不得由他人代行签到、签退,一经发现,双方按一般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并取消密码考勤资格。
第八条 各部室在每周五下班前,将未正常进行考勤人员的记录表,经部门经理签字,报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室。人力资源室每周一将核对后的考勤记录反馈到各部室,未说明正当理由的一律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九条 病假
1、职工因病停止工作需先请假,必须有就诊医院出具的休工建议书作为休工的主要依据。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无法
提供休工建议书的,可在出院后补交病志和出院证明。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2、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室主任批准,当月批假累计不得超过二天;请假在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本部门经理批准,当月批假累计不得超过五天;请假在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分管经理批准;请假在七天以上的,由经理批准;
3、职工在病假期间,适逢工休日、法定节假日时,假期连续计算,病假计薪天数按应出勤天数计算;
4、职工患病经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治疗、休工后要求复工的,由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室根据医生出具的患病职工诊断书、病志和出院证明等确定是否可以复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复工;
5、患精神病、结核病、传染病等病症须由指定医院或专科医师诊断,并出具诊断书;
6、职工外出途中需就医的(只限急病和住院治疗的人员),必须提供当地乡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书、药费单据等有关凭证;
7、病休人员在扣除年休假后,按当月实际工作日平均奖金乘以病休天数减发当月奖金;
8、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
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不能上岗工作的,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
第十条 事假
1、职工因事假不能按时出勤的,原则上提前一天进行请假。职工因事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不得事后补假(突发事件除外);
2、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室主任批准,当月批假累计不得超过二天;请假在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本部门经理批准,当月批假累计不得超过五天;请假在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分管经理批准;请假在七天以上的,由中心经理批准;职工因事请假,当年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追究准假人责任;
第十一条 职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产假(含配偶看护假)等,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请假,必须认真履行请假手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旷工天数按应出勤天数计算: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续假未批准未到岗工作者;
3、出具虚假诊断(病休)证明者;
4、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听从生产指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
不按时到规定岗位工作的。
第五章 检 查
第十三条 劳动纪律检查实行以部室自查为主,劳动纪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室劳动纪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实行劳动纪律责任追究制度,本部门人员出现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追究本人及部门直接领导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室建立劳动纪律检查台帐,实行劳动纪律检查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病休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罚情况在中心办公网上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中心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违纪举报,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查处。举报电话:****
第六章 职工违纪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须严格遵守集团制定的“八不准”规定:
(一) 不准违反法律法规;
(二) 不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三) 不准酒后上班、上岗;
(四) 不准睡岗、串岗、脱岗;
(五) 不准迟到、早退、旷工、干私活;
(六) 不准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 不准违反门禁管理规定;
(八) 不准借病事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一)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1.因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生产、设备事故,较大火灾、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
2.销毁、藏匿、涂改工作资料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的;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4.因在厂区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被公安机关处以十五天及以上拘留的;
5.盗窃企业资材被公安机关拘留或盗窃资材价值2000元及以上的;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其它情形。
(二) 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1.因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生产、设备、一般火灾、人身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2.销毁、藏匿、涂改工作资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的;
3.在单位内从事盗窃、赌博活动的;
4.在单位内喝酒或酒后上岗的;
5.擅自脱离要害工作岗位及岗位上睡觉的; 6.用企业物资材料做私活的;
7.干扰及不服从检查,隐瞒事实真相的;
8.无故不服从工作指挥和调动,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违章操作、消极怠工及出具虚假休养等手续的;
9.以请病、事假等为由从事有收入活动的; 10.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其他情形。
(三) 一般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无牌、无证上岗操作的;
2.迟到、早退、非要害岗位脱岗、睡岗、干私活、办私事、女职工违反规定时间哺乳的;
3.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电视,炒股、聊天、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的;
4.工作时间内在厂区从事文体娱乐活动(公司、中心组织除外)的;
5.将小孩或闲杂人员带入厂区或工作岗位的; 6.一般违反劳动纪律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处 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进行批评教育并
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1、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试岗三到六个月,试岗期间按本人所在岗位岗薪工资80%工资支付,不参与奖金分配;一年内两次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应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3、对一般违反劳动纪律的,每次扣罚奖金100元,当月发生 3次以上的按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条 旷工半天的,按其当月收入的10%处罚;旷工一天的,按其当月收入的20%处罚;旷工两天的,按其当月收入的50%处罚;累计三天以上的,试岗三到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由于部门管理不善出现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视情节追究违反劳动纪律者所在部门直接领导的责任,对一般违反劳动纪律的扣罚直接领导100元,对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扣罚直接领导200元,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扣罚直接领导500元。
第二十二条 党群工作部每月汇总违反劳动纪律情况及处罚意见,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时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考勤记录须有文字记载。
第二十四条 职工被释放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满,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未有明确结论,应在获释或期满之次日起五日内到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室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