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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团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纪律是指职工在工作中或在与工作有关的场所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和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基本保障。

第四条 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是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是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各级组织必须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引导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第五条

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劳动纪律内容

第六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要求,上岗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负责任,致使公司或本部门利益遭受损失的失职行为。

第七条 职工必须遵守考勤、请假制度、休工诊断书管理规定,并遵守公司为确保安全生产和实现生产经营目标所做出的有关劳动纪律方面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的;

二、请假期满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段的;

三、用伪造事实或涂改病休证明等骗取病休的。 第九条

职工不准弄虚作假开病假、小病开长假等。

第十条 职工应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下班、工作和休息,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一条 职工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未经批准,不准自行串班换班,更不得让非本单位人员顶替自己上岗。连续性生产(工作)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接班人未到,在岗人员要将情况及时报告给有关负责人,经采取妥善措施方可离岗。

第十二条

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或因职工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不到工作标准等情况,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职工应服从单位做出的工作岗位安排和内部调动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岗位工作。职工对单位的工作安排或调动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其上级反映或申诉,但在上级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必须按原安排或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保密职责。

第十四条 职工不准盗窃、诈骗企业财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贪污、侵占企业财物,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挪用公款等。

第十五条

职工不准在单位内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娱乐或赌博活动,不准在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进行游戏、炒股票等。

第十六条

职工不准在单位内喝酒或酒后上岗。 第十七条 职工不准擅自脱岗或在岗睡觉。

第十八条 职工不准将与工作无关人员带进单位和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职工不准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阻碍交通,无理取闹,纠缠影响领导工作,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条 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准占用工作时间看电影、电视、戏剧及进行球类等文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不准占用工作时间看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书籍。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章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直接或间接依托鞍钢私自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经本单位或集团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或对本单位、集团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在工作时间或在单位内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娱乐或赌博活动;

三、在工作时间或在单位内喝酒或者一年内两次酒后上岗;

四、在单位内打架斗殴使人致伤、致残、致死;

五、组织、煽动他人聚众闹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造成生产、设备、质量、火灾事故;

六、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

七、其他违反劳动纪律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本条所称严重后果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造成本单位停产、设备严重毁损;严重损害集团公司或公司声誉,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经济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但不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视其违纪情形、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薪酬考核;违纪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并给予扣减薪酬。违反劳动纪律受行政处分者,一律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待岗处理:

一、盗窃企业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后果或一定经济损失,但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二、诈骗企业财物或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贪污、侵占企业财物,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挪用公款,造成不良后果或一定经济损失,但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一定经济损失,但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四、经常迟到、早退、上花班的;

五、酒后上岗的;

六、连续旷工两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的;

七、参与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的;

八、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内部调动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单位应坚持合法、公正、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帮助职工认识和改正错误。对必须处分、考核的,应在查清违反劳动纪律事实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处理,并保留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职工考勤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考勤记录应准确、清楚,假条、休工诊断书要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并要妥善保管。对考勤管理落实不到位的,由综合管理部予以考核,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劳动纪律检查制度,检查、处理情况均需有记录;同时建立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档案,对职工劳动纪律情况记载、存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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