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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9: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行政村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和加强行政村的档案工作,更好的为农村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行政村档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办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村级组织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不包括驻在本村的上级所属单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档案。

第三条行政村档案工作是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有关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档案安全保管、设备和工作人员等实际问题。

第四条行政村档案在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村财务预算。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人员负责本村档案工作。管理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村级组织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并对村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行政村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

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档案业务知识。

第八条行政村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本村村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归档、集中管理。

第九条行政村的档案作为一个全宗进行管理。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称组成。

第十条行政村的档案原则上自行保管不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档案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行政村应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本村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经村委会负责人批准报县级档案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村应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应销毁的档案编造销毁清册,经村委会负责人批准,由档案鉴定小组两名以上人员监销。

第十三条行政村每年对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四条行政村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高温等工作,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褪变的重要档案及时进行修复,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人员变动工作应办妥档案移交工作。第十六条行政村应加大档案工作力度,逐步建设本村档案及有关资料、图书、信息中心。

第十七条制定切实可行的档案借阅制度,利用者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村档案主要供本村村组织和村民使用,对外提供利用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村委会负责人批准。第十八条档案人员应熟悉保管档案的情况,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专题目录等必要的检索工具,方便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揭示、公布档案内容。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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