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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某县红砖市场税收管理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8: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县红砖市场税收管理的思考

**县地处川东北丘陵地区,分布着十分广泛的页岩层,特别适合制作建筑用红砖等墙体材料。近两年来,随着四川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序推进,建筑建材市场对红砖的需求量急剧增大,各地砖厂蓬勃兴起,这为税收增收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增长点,也为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本文对此作一讨论,供商榷。

一、当前**县红砖市场的税收管理现状

经过一个时期的大规模红砖行业的税源清理检查,全县国税系统认真落实市、县两级政府集中整治会议精神,加强砖厂行业税收征收管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砖厂税收清理整顿小组已建立起来,负责对工作的全面指挥和协调;分管征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具体负责抓落实,征管和税源管理单位密切配合。同时,县国税局将全县加强砖厂行业税收征管的工作方案和工作举措主动向当地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得到了大力支持,促进了砖厂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税源管理上,组织分局对全县范围内各砖窑(包括罐子窑、吊丝窑、轮窑、隧道窑等)逐户进行了实地调查,摸清了其生产经营地点、产销规模、生产周期、设备状况、生产能力等情况,对砖厂行业分乡镇分户建立了详细的征管档案,包括地址、从业人员、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纳税情况等,户籍管理得到了规范和加强,漏征漏管现象得到一定遏制。

2009年,全县国税系统征收入库砖厂税收***万元,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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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同期313.10%,增收242.3万元。在突击式的清理检查后,税额实现了突破性的增长,出现了良好的开局和态势。虽然目前全部纳入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但从税收的各个角度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值得探索和研究。

二、红砖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经过前期的清理整顿,红砖行业得到了逐步规范,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以电定销,以销定税”虽然收到较好效果,但又暴露出新的问题。部分砖厂纳税人认为用电量计算应缴税款不太合理,提出有些砖厂存在转供电、民用电或机器设备和窑的类型与其他砖厂不同等原因,要求下调每月的用电量。

(二)执法风险加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降低,增加税收征管难度和执法风险。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砖厂,如果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管理,税负水平和营业成本都将增加,征管矛盾和执法风险问题比较突出。

(三)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部分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不全,普遍忽视对纳税人的物流、资金流及生产经营信息的采集、掌握,一些该录入计算机的信息末及时录入或录入不准,对已掌握的信息分析比对不够,与国土、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机制和信息共享不够畅通。

形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纳税意识不强,纳税遵从度较为薄弱。近年来,税务机关经过坚持不懈的税法宣传,社会整体纳税意识正在逐步加强,但是仍有一些小企业老板受私利驱使,缺乏诚信纳税意识,靠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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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国家税款发财的仍大有人在。

(二)管理人员缺乏责任感,导致管理疏漏和执法风险加大。管理人员认识上不到位,只注重抓大的税源,抓经营规范、有门面,易于管理的“双定”户,而对经营不稳,税源难以控管,管理起来耗时又耗力的砖厂税收,不愿意投入过多的人力和物力。同时,随着机关基层“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基层分局的人员大都调到城区,少数留守者人心浮动,对农村税源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缺乏工作激情,管理的深度和强度不够。

三、加强红砖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税法宣传,营造诚信纳税的氛围。以每年的税收宣传月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对砖厂行业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其税法遵从度。注重提高砖厂业主学习税法的自觉性,讲究学习效果。税收管理员要为每户企业建立税收宣传档案,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发放到各砖厂业主手中,使企业业主及财务人员都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明确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提高其及时、真实、准确申报纳税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强化风险教育,树立责任意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税收管理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以属地管理为主,分行业管理为辅的模式,建立严格的科学考核机制,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税收管理员要及时为砖厂办理税务登记证,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管理之中。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砖厂的征管协调工作,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促进征、管、查的有机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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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全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立健全账务,规范管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面完成,并收到较好效果。同时,严格执行市局规定的最低税收负担预警值,按月发布砖价信息。按照全县从事砖瓦窑生产的纳税人的规模、产能,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建账核算,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账务,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建立健全账务核算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应纳税额。对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四)在摸清砖厂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深入部分砖厂抓好业户典型调查,根据典型调查和测算结果以及砖厂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市场销售价格等综合因素,按照市局最低税收负担预警值的范围,确定我县砖厂行业最低预警值标准,预警值标准在严格执行市局的“以电定产,以产定销,以销定税”的基础上,适当采取以下五种方法综合运用,进行比对:①“行业对比法”,根据同行业中相同或类似规模、地段(乡镇)、质量等因素,进行横向对比,以确定其生产量;②“工资监控法”,依据工人的工资计件标准及工人的数量,推算出砖瓦的本期产量;③“产量计算法”,通过窑洞的装砖容量和生产周期,掌握其生产数量;④“电费测量法”,通过制砖、烘干等主要生产机器设备的用电量和单位生产量,在剔除损耗率的前提下,计算出砖瓦的生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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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推定本期销售数量,再根据销售单价计算其应纳税额;⑤“信息交换法”,根据砖行业协会,安全管理部门等提供的信息,多层面、全方位对砖瓦窑的出窑数量进行测算。按照测算掌握的数据,在综合征管软件内设置砖厂定额标准和调整系数,即每度电生产25匹砖,并确定每匹砖0.02元的最低增值税税负预警值。

(五)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工作长效性

——建立统一征管制度。按照市局最低税收负担预警值范围,我局确定每度电生产25匹砖和每匹砖0.02元的最低增值税税负预警值,统一按查帐征收或查定征收的征管办法进行征管。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按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对砖厂税收单独纳入税源管理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建立规范的征纳秩序。

——建立信息交换制度。由县电力公司各供电所定期提供砖厂用电数据,并将砖厂用电信息作为砖厂生产、销售和确认是否停歇业的主要依据之一。加强与工商、国土等部门的联系,与地税部门建立建筑企业用票情况双向核查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互动局面。

——建立三级巡查机制。加强砖厂巡查巡管,定期或不定期实地三级巡查(即县局、分局和税收管理员),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依据用电量和生产设备数量核定企业的销售收入;税收管理员到砖厂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巡查,并作好巡查情况记录,规定税收管理员按月到各砖厂实地巡查不得少于3次,分局领导每月巡查不得少于1次。

——建立停复业加(启)封制度。要求砖厂业户停业、复业都要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停业、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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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手续。砖厂申请停业的,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送交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按程序签具意见进行登记。对已熄火停业的砖厂,在窑门、制砖机等专用设备上加具封条。砖厂需恢复生产的,必须事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派员现场启封。对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补征税款。

——建立发票监管制度。加强砖厂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要求税收管理员不定期下户查验砖厂纳税人手中结存发票,季度内不得少于2次,在验旧换新时,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对存根联与发票联严格比对,防止“虚开”,并对超定额部分按规定补征税款。

——建立涉税指标登记备查制度,对企业投资规模、工人数量、工资发放、发票管理等情况详实记录,定期核查。

——建立数据分析比对制度,依据企业涉税数据对其纳税情况与其销售额、实现增加值、利润等指标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比对,发现异常及时实施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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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某县红砖市场税收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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