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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教师培训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6: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交人〔2009〕265号

华东交通大学教师培训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的的职业素养,坚持以人为本,重点建设优势特色学科队伍,使教师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十一五”学科建设规划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师培训以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为前提,贯彻“按需培训、学用一致、在职为主、注重实效、形式多样、统筹规划”的原则,目的是使教师能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学科建设。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岗、在编教师的培训,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教师培训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培养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两种类型。

一、学历、学位教育培养

1、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

2、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等);

3、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班);

4、境外攻读我国教育机构认可的学历、学位。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

1、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学习进修培训(含新进教师岗前培训);

2、境内外访学、进修;

3、做博士后研究;

4、实践性知识训练。 第二章计划制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教师培训年度计划。培训计划的制定,实行层层负责,逐级审核,统筹安排的办法。 第五条人事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师培训工作年度计划的制定、落实和检查,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各学院主管师资的院长要负责本学院教师培训工作年度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第六条各学院于每年的七月底以前制定出下一学年度的教师培训工作计划,并报送人事处。对属于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学校“十一五”学科建设规划中的第

一、二层次及博士点支撑学科)、急需专业以及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安心在我校工作的骨干教师,应优先列入培训计划。

第七条为保持正常教学秩序,各学院在制定当年脱产参加外校学历(学位)培训计划时,需选派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优秀教师,各专业每年选派名额不得超过2人,且选派的总人数控制在本学院教师总人数的5%-8%。

第八条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对已经纳入培训计划的教师,教研室、学院一般不得取消其培训资格。教师应当服从教研室、学院和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第九条学校原则上不安排教师同时参加两类及以上的培训。

第十条学校原则上不安排教师到国外进行学历(学位)培训。确有必要者,另行商定经费资助、工资待遇等事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

2、申请的专业必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和专业技术学科相符合;

3、申请进修或报考的院校应为国内外的知名大学或知名科研院所;

4、提出申请报考统招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需在校工作满两年并连续考核合格以上;提出申请到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相关学科研究工作者,原则上应在取得最后学历(学位)后有二年以上在校工作经历;

5、已经参加一次半年以上脱产培训的教师,需在校再连续工作满两年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再次申请脱产形式的培训;

6、教职工在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当年、在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间及上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不批准其提出的任何形式的培训申请;

7、出国留学、访学、进修人员还需满足其它相关出国学习条件;

8、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报考条件;

9、满足特定项目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参加外校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华东交通大学教职工学历进修审批表》,说明参加培训的专业、类别、学校、时间等,经所在教研室、学院负责人同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到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相关科学研究工作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表明研究计划、博士后设站单位、研究时间等,经所在教研室、学院负责人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参加外校非学历(学位)培训和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表明培训目的、内容、学校、时间、费用等,经所在教研室、学院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处处长批准。

第十五条短期(一个月以下)培训(研讨班、讲习班等)一般由各学院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作为常规性培训工作,由学院负责安排,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教师参加一学期及以上进修培训,必须到人事处签订《华东交通大学教职工进修培养协议书》。不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的就读者,不列入教师培训计划。攻读统招统分研究生者及被录取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者,按人事调配相关文件办理,有聘用协议者按聘用协议办理。 第十八条教师到外校参加培训,应将在外联系方式(地址、电话、E-mail等)及时报告人事处及所属学院。完成培训任务后,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和人事处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及学习成绩单。培训时间为一年以上者,每学年须提交成绩单或书面总结汇报材料。

第十九条参加三个月以上培训的教师,应按有关规定接受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年度考核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十条教师参加培训后,不得自行改变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报经学校人事处批准。未完成培训任务,或结业(毕业)后不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可根据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培训费。

第二十一条除短期(一个月以下)培训、常规性培训工作以外,一般情况下,参加培训的教师均纳入脱产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完成学历、学位培养形式的学习后,必须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到人事处报到、验证、入档。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师资培训经费是学校用于教师队伍培训的专项经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历(学位)培训经费的资助:

一、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属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或急需专业的资助方式:

1、不脱产(在岗)攻读博士学位者,学校资助学费总金额限人民币30000元以内,就读期间车船费、住宿费等限报一次,不超过1500元。

2、脱产(不在岗)攻读博士学位者,学校资助其学费的70%(总金额限人民币30000元以内),住宿费资助人民币1000元/年以内。

二、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为一般学科的资助方式: 费用自理(不脱产学习或统招统分)。

三、攻读硕士学位

1、攻读外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均为不脱产学习或统招统分,且费用自理。

2、所学或从事专业与本校硕士点相近的教师,优先安排攻读本校全日制硕士、专业硕士学位、或攻读本校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校予以减免学费的50%。 第二十五条到重点院校进行的访学进修,学校报销全部学费;其他非学历、学位培训费用(含学费、住宿费,不含车船费):低于2000元/学期的全额报销;高于2000元/学期的部分报销70%,最高报销总额不超过4000元/学期;短期培训(研讨班、讲习班)等经费由学院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期间,享受由博士后设站单位提供国家规定的待遇,不享受本校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岗考核合格后,原享受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各类培训的报名费、考前补习费、考试费和各种考证费均由个人自理。培训期间所需的教材、器具等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培训期间不享受伙食补贴。到外校(外地)参加培训的教师,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并计入培训成本。 第二十八条教师未经学校批准进行的进修培训属于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予报销任何费用;擅自外出离岗学习者,学校停发工资及其一切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教师脱产培训期间,不享受在岗职工的岗位津贴、校内工作补贴及校内其它补贴,学校负责发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省贴。

第三十条若教师在脱产培训期间承担了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可按规定参加在岗专职教学科研人员考核,并享受相应岗位待遇,教学工作量不足部分可用科研工作量冲抵。

第三十一条除短期(一个月以下)培训、常规性培训以外,参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若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需完成培训任务返岗工作后才能聘用。 第八章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脱产参加非学历、学位培训者,必须为学校服务一定的年限,培训一个学期者服务期为三年,培训一年以上者服务期为五年,并在入学前与学校签订协议书。若服务年限未满要求调离学校,需偿还学校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学费、车船费、脱产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等。

第三十三条参加学历(学位)培训者,完成学业后为学校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并在入学前与学校签订协议书。若服务年限未满要求调离学校,需偿还学校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学费、车船费、脱产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等,并交纳因违约造成学校人才损失费人民币贰万元。 第三十四条连续参加两次进修者,服务期及相应的经济责任累加计算。 第三十五条脱产(不在岗)培训的时间不计入有效服务期(聘用期)。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于非教师,学校原则上不安排脱产学历进修。经学校批准攻读硕士学位的非教师需签订培养协议,在完成学业取得硕士学位后,若转入教师队伍,其经费资助参照教师执行,否则学校不予资助。

第三十七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经批准同意已经进行培训学习的,按照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和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及事宜,仍按学校现有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教师培训规定 主送:校属各单位(部门)抄送: 存档

华东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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