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由、、、、(投资人姓名)投资设立的(企业名称),地址位于,住所场所面积平米,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属于所有,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原属于(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见租赁合同),双方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赁合同附后。
使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年月日
《住所使用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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