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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工人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5: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税务部门一贯重视和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一直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节作用的政策目标之一。从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以来,税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针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为鼓励有关企业吸纳城镇待业人员,规定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再享受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为鼓励能更多的开发劳动岗位之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定对新办的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为鼓励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发展和更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规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为促进随军家属实现就业,规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规定对安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3年内减征或免征相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相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鼓励转业干部就业,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社会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较好地保证了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2002年,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做出的战略性决定,又出台了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型加工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去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以及适当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了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力的促进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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