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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1: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等五部委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电子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低值易耗品及特许经营权对应的实物资产,其实物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

第四条 原则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防范因固定资产验收手续不齐、职责分工不明确、制度不健全,造成固定资产丢失、闲置等。

二、固定资产请购应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固定资产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防范因预算制定不合理、审核程序不严、造成空置或短缺,导致企业资金占用过度、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低下、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等。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实物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调拨、改良、保管、处置、租赁、抵押、清查盘点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防范因管理不规范、验收手续不严格、保管方式不合理、监督制约机制缺位、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制度不健全,造成固定资产质量不合格、固定资产损毁、财产流失等。

四、固定资产实行账、卡、实物分管原则,各部门职责分明,要求账、卡、实物一致,如出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作出专题报告,进行下一步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固定资产的全过程业务,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三、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四、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六、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采购部门(或行使采购职能的部门)

(一)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的汇总、执行;

(二)固定资产的购买。

二、使用部门

(一)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的编制;

(二)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物保管和日常维护与保养;

(三)固定资产的请购。

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监督,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的验收。跟踪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报废的确定和盘点清查;

(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类固定资产管理;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固定资产管理。

四、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如属于同一部门的,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按照部门职责和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进行预审并汇总编制预算、财务核算、付款,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及固定资产盘点监督。

六、管理层的职责:主要包括对预算进行审核确认,对各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在授权分工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审批的结果交采购部门执行,交财务管理部门监督核算。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新增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买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发票、固定资产请购资料和固定资产验收资料,完成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第八条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从进入公司开始到退出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所发生的全部情况,都要在卡片上予以记载。固定资产卡片上的栏目主要有: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建造单位、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率、存放地点、使用单位以及停用、出售、转移和报废清理等内容。

固定资产的编码规则按照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验收时,发现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款式、数量等不符,或存在缺损、包装损坏等情况,对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要拒绝签收,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根据验收情况和责任,办理退货、补货、更货、索赔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发票、合同和请购资料和验收资料比对一致的,经相关领导、责任人签字确认后,财务管理部门方可进行财务结算(即挂账处理),且账实卡一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折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既有直接发生的,如支付的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有间接发生的,如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和外币借款折合差额以及应予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由于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不同,其价值构成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差异,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孰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七、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包括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八、其他来源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入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实行分类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残值率公司另行规定。

二、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但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实物资产的摊销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资本化更新改造过程中固定资产;

五、按国家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及维修

一、管理及使用部门应设有资产管理员,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对资产进行保管和保养。

二、保养、维修和更新改造审批流程按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本化大修或者更新改造应按会计准则在改造期间暂停折旧,并重新计量资产账面价值。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使用部门需要调拨固定资产,需要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内部调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固定资产拥有量的实际情况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向相关部门发出调拨通知,各单位应于接到调拨通知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完成交接后,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并联系财务管理部门更新账务。

第十六条 资产的停用

连续停用两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列为“闲置资产”,并报送合理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 盘点和清查

各公司以及部门必须建立资产盘点清查制度,定期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财务管理部门和各使用部门共同参与下进行盘点。

对盘点工作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事项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章程》等规定权限报批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各子公司完成盘点后,向公司本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固定资产盘点表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报告。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盘点范围

公司所拥有和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账面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

二、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但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实物资产;

三、资产负债表上未进行体现,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低值易耗品。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出租

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对于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按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处置处理。出租审批的有权机构为《章程》等规定的相应机构。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租入

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对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将固定资产入账,但固定资产日常维护按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自有固定资产处理。租入审批的有权机构为《章程》等规定的相应机构。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的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已超过其使用的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

二、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固定资产受到损毁与丢失,且无法弥补和修复,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由于历史原因,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性能低劣且无法修复的;

四、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五、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耗及对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章程》和《授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由申请报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报废原因,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二、单项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生产线等达到5万以上的资产、办公设备、家具、房屋、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的报废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

三、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应交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会签,并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四、报废固定资产都应到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五、收到同意核销固定资产的相关文件后,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和卡片上注销,财务管理部门同时办理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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