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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9: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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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2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3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4章:固定资产的折旧第5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6章: 第7章: 第8章: 第9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维修固定资产的租入租出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我院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我院测绘生产经营政策,并参考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折旧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以及工程处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是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受侵占,防治流失。同时,也是为了充分挖掘潜力,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我院和工程处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保护好固定资产,是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基础,是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客观要求,也是单位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因此要充分爱护和管理好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和利用效果;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数量,做到合理配置,有序调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工程处和机关各处室。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原则上按省财政厅颁发的规定执行。结合我院的具体状况,符合下列条件的物品列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与我院测绘生产经营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工具等。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

(三)单位价值低于800元,但成批次总额超过5000元的办公家具等物品。

(四)为生产经营和管理而购置的计算机软件。

(五)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单位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关税、手续费、佣金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单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减去融资租金后的余额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加上由于改造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八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一般不能任意变动,除非发生下列情况:

1、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九条 我院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仪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及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处于闲置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如下。

根据我院《仪器设备折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分类如下:

分类

1、常规光学仪器

折旧年限 3年

2、电子仪器设备

3、计算机

4、汽车

8 年 1 年 5年

具体折算比例,参照我院仪器设备折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的。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十二条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各处室提出申请,由处室领导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我院固定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负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使用部门

1、建立和贯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

2、建立台帐或卡片,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 帐(卡)、物一致。

3、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

4、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

(二)管理部门

1、建立健全分管固定资产的帐(卡),做到分管,使用、财务三帐一致,帐、卡、物一致,并按期填报有关的业务报表。

2、正确及时办理增值、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3、对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4、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

5、负责编制分管固定资产的维修计划。

6、健全档案资料,组织编号标识。

(三)财务部门

1、负责我院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正确填报有关会计报表。

2、办理固定资产增值、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的财务手续。

3、正确计提折旧。

4、组织并参与管理部门的清查盘点工作。

(四)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分工,由处室本着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贯彻责任制的原则,结合本处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维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

(一)我院固定资产的购建,应由使用部门、主管技术部门依据可靠的可行性分析,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我愿指定的管理部门据此组织订货、自制以及外包,财务部门按计划筹款付款。

(二)外购设备、工器具到货,由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织开箱验收,填制“仪器设备验收单”。对不需要安装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填制“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随即交付使用。对需要安装的设备经安装后,由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织调试,验收合格后,填制“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属随机附件和专用工具,由管理部门按装箱单清点。属设备附件的,移交操作人员负责保管;属工具类的,由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属设备备品配件,送交仓库入库;随机技术文件应交技术档案室存档。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

我院对各类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级检修制度。分级检修内容,包括定期检查、二级保养(小修)、中修、大修。大、中、小修理费用均应纳入年度经营计划(财务成本计划)。对大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影响当期成本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二)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大修理计划进行大修理工程时,在考虑负责大修部门工作量平衡和费用预算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自营和出包的方式,对出包的大修理工程项目,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财务部门会签。自营的大修理工程项目应按设备大修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租入租出

第十六条 为使我院固定资产充分发挥效用和效益,对闲置或暂不使用短期借出不影响生产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向外单位出租。出租时应由主管领导批准,由管理部门与租用单位签订合同,据以办理出租手续。租用期满,管理部门应负责收回。 第十七条 单位由于生产需要,向其他单位租入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 经营性租赁。由于产权属租出单位,由租出单位提取折旧。管理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租入通知单”。连同租用合同送财务部门据以登记和支付租金。租金支出列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二)融资性租赁。由于合同期满,所有权属租入单位,因此应当视同单位自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并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

(一)因生产经营业务调整,对未使用、不需用等闲置和多余的固定资产(以及虽已办理报废手续,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和变卖,应填制“固定资产调出通知单”由主管领导批准,经财务部门会签,按该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定价。对精大设备需报局备案。

(二)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变价净收入与原帐面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第十九条 各工程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在年终总结结束后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应形成制度,核实数量质量,做到帐物相符,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盘点情况以及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有负责保管和使用部门查明具体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处室负责人或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工程处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再增加固定基金。

(二)盘亏及损毁、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积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管理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单”,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精、大设备的报废要报局备案)后,进行有关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对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保留实物,单独列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处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一)使用期满。固定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经鉴定确认不能进行修复和继续使用的,必须进行清理。

(二)灾祸毁损。企业因火灾、风灾、水灾、震灾等不可抗拒力量以及交通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必须进行清理。

(三)由于设计、施工、制造技术不过关,质量低劣,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而中途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四)工程处将本处生产经营不需要的闲置固定资产或者由于技术进步被先进设备替换下来的落后设备进行出售和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五)除上述情况外,工程处对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一)内部转移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单位使用部门之间转移;

2、根据生产任务变动,在用固定资产转作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转移,应由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使用调整方案等,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固定资产转移、领退通知单”,“固定资产停用通知单”、“不需用固定资产通知单”等,据此办理调入、调出单位的验收、移交手续和转帐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我院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地方,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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