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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方推户籍新政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警方推户籍新政 “社区托管户”解户口难题

一,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买房人需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2.《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住宅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原件、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4.卖房人的相关情况。 二,调查走访,核实情况

受理申请后,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对买房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卖房人

买了房,户口却进不去,因为前房主的户口赖着不走;明明已离婚,但因为没有房前妻无法将户口迁走,被迫与前夫户口簿“捆绑”在一起,非常尴尬„„为了有效解决此类纠纷和尴尬,南京市公安局近期创新推出了“社区托管户”,将包括上述情形在内的一些特殊的户籍难题,经过一定程序将其“托管”在一个单独的户中,既方便了相关人员自由迁出,也不影响别人的合法权益。 快报记者 田雪亭 三个案例很典型! 案例1

买了二手房户口进不去

今年4月,眼看着小孩越来越大,为了上个好学校,张小姐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高价购买了一套学区房,想把孩子的户口迁进来方便读书。6月初,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办好了,她就忙着准备迁户口,可到派出所一打听,麻烦了,有个胡先生的户口还在这套房子里。按相关规定,张小姐和小孩的户口要迁进来,胡先生的户口必须先主动迁出。张小姐立即联系中介公司的经纪人。经纪人也糊涂了,这套房子的房主原本是刘先生,现在怎么成了胡先生?经纪人说,为避免房屋买卖中发生户口纠纷,在签订合同时,经纪人还专门向原房主刘先生核实过,刘先生一家的户口都不在这个房子里。于是,经纪人赶紧联系上了刘先生。刘先生一听想起来了,原来这个房子是五年前他从胡先生手上买来的。因为当时对户口问题没想这么多,而且他买房是用来投资的,结果就把这个事情给疏忽了。等到自己卖房时,他只知道自己户口不在里面,哪想到原房主胡先生的户口竟然还在。

张小姐听后急得满头大汗,强烈要求经纪人帮着联系胡先生。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胡先生原来的电话号码早已不用,怎么办?无奈之下,经纪人求助派出所。民警核实后,通过内

1 部途径,找到了胡先生原来的单位,几次联系后又意外得知,胡先生早在几年前就出国了,根本联系不上。

“胡先生不主动迁走,张小姐的户口就进不了这个房子,这是规定。”民警耐心给张小姐解释后,也只能继续联系胡先生,希望胡先生早点回到南京将户口迁出。

市民张先生去年在奥体看中了一套房子,一时冲动下决定将自己的房子卖了买新房。但他没想到,等到自己的房子顺利出手后,房价却不断上涨,结果等到今天也没能买到房。与此同时,另外一个问题也开始出现,原本与买自己房子的人约定好的,自己的户口在原房中存放半年,如今半年已过,新房主不断催促其尽快迁走,但自己没房子,户口怎么迁?迁到哪? 与张先生类似,市民苏先生,尽管在出售原有房屋后已经顺利买到了自己的新房,但因为新房是期房,两年后才能交接,这也就意味着,至少在两年内,他没法办理房产证,而没有房产证,他的户口就无法迁到新房,“直接的结果,就是我的户口没处迁,只能待在原来的老房子里。这对买我房子的人不公平,违约金我也承受不了。”

想迁迁不走,又架不住新房主的催促,结果原房主孙女士就此“人间蒸发”,更换了手机号码,更换了工作单位,成了另外一家单位派驻外地市场的经理,“一年到头难得出现在南京,我被人家当成了‘老赖’。”孙女士自己也颇感尴尬,但她也没有办法,已经去派出所跑了不知道多少趟了,但是,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没有自己的住房,户口就无法迁出。 卖了房子户口没处去 案例2

离婚了户口迁哪儿去

最尴尬的还是刘女士。八年前,刘女士与丈夫朱先生结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屋,住进了新房,户口也顺理成章迁进了新房。但因为生活习惯和对家庭关系的处理意见不同,两人争执不断,还常常动手。最终,刘女士选择了离婚。离婚后,刘女士搬出了原来的房子自己租房住。原以为此后两人再无瓜葛。但没想到,一次单位安排其出国,在办理出国手续时,需要提供户口簿,这个时候,刘女士才想起来,自己的户口还和前夫的在一起。怎么办?她只好硬着头皮找到前夫,借来了户口簿,办理完手续。当时,面对户口簿上的“丈夫”“妻子”的字眼,李女士浑身不舒服,凭着离婚证明,她来到派出所,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彻底脱离前夫的“控制”。

“你要迁到哪里?”民警问。刘女士一愣,决定迁到自己的租住地。但民警否定了刘女士的想法,按照户口政策规定,出租房屋无法迁入租房者的户口。民警提醒刘女士,除非她自己重新购置一套住房,将户口迁入新房;或者再婚后将户口迁入丈夫户头上。否则,其户口只

2 能暂放在前夫处。当然,民警凭着刘女士的离婚证,对户口簿进行了修改,将“丈夫”和“妻子”等字眼去处,刘女士与朱先生成了“非亲属关系”。

朱先生也同样觉得尴尬。首先,刘女士动辄会来找他要户口簿办理各类手续,这让他很不舒服。最关键的是,朱先生离婚后已经再婚,并准备把妻子的户口迁进来,“如果迁进来,岂不是前妻现妻的户口都在户口簿上!” 户口纠纷很尴尬! 法院难受理,判决难执行

“因为前房主不愿意迁走户口,后面的房主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前房主迁走户口的情况,难以受理。”记者就此向南京数个法院审理房产纠纷的专业法官咨询,法官表示,这样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也无明确的诉讼理由,通常情况下,法院很难受理,“除非是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法官表示,就算是明确约定,法院也只能是按照合同违约受理,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将户口迁出。“但如果原房主不迁出,法院的判决,最终也成了难以执行的空文。”法官表示,户口问题在中国非常特殊,它不是悬浮的空气,必须有落地的房屋作为“根基”,因此,失去了房屋,户口就没有意义,按照这一规律,前房主如果没有房屋,就算法院判决其要配合迁走,但他能迁到哪里?

“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采用两种方式规避这种风险。一种是在房屋交易完成前,前房主将户口迁走,确认迁走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另外一种,就是在买卖协议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比如超过一定期限后,如果前房主还不迁走户口,每超过一天补偿新房主100元,以经济处罚的方式来逼迫前房主迁走户口。”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海军表示,此类涉及户口的房产纠纷很多,为了交易的方便,他们都是这样建议买卖双方,通过这两种方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对于此类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他们也多是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或者通过经济压力迫使一方让步,以保持双方沟通良好,“千万不能激化双方,否则,一旦一方拒不迁出,那就很麻烦了。” 新政解决大难题!

无处迁的户口可进社区托管户

户口难以迁移的纠纷,每天都会发生。这一全国性问题,引起了南京警方的高度重视。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针对市民遇到的问题,组织专家多次调研论证,在征求多方面意见后,出台了社区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并结合房地产交易的实际情况,推出了《关于加强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市民遇到的棘手问题进行破解。

3 “我们以社区为单位,在每个社区居委会成立一个社区托管户。”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有了这个“托管户”,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原本无处可迁的户口,就可以暂时存放在这个“托管户”中,从原有户口中迁出。

该负责人举了一个例子。比如针对离婚夫妻,作为离异的一方,如果没有独立的房子可以迁走户口,就可以在提供必要手续和申请后,经警方核查后,将其户口迁入社区托管户,避免了原夫妻户口只能放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尴尬。而对于购置期房的市民,也可以顺利从原有房屋中迁出,落进托管户。“这种方式,尤其对于那些‘老赖’更有作用。”警方表示,此前,因为各种原因,一旦前户主无法找到,户口迁移就成了最大的难题。但现在,根据新户主的申请,在其提供必要资料经警方审核后,警方会与前户主联系劝其迁走,如果联系不上或者其拒绝迁出,警方便可以予以告知,经一定时间后可将其户口从原房屋中迁至托管户。原住户可随时申请,将临时托管在托管户中的户口迁走,“托管户口不收取一分钱费用。”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现代快报8月3日B19版上便出现了这样一则《公告》,公告中,警方告知原户主,因为房屋权属发生变更,要求其在15天内,自行将户口迁至合法住所。如果拒不迁走,警方将根据社区托管的规定,将其户口迁入托管户。据悉,此类公告在南京尚属首次刊登,也是警方托管户管理的一个尝试。 具体操作还需摸索! 买期房的市民开不到无房证明

“说句实话,做这项工作,我们是有压力的。”警方一位人士表示,面对这一全国性的问题,南京警方敢于“吃螃蟹”,是因为,他们想从实际情况出发,做点实事,“但是,做实事也有风险,会加大民警的工作量,也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麻烦。”该人士表示,此前,按照全国有关户籍的管理规定,出现这种户口的尴尬后,民警可以直接建议双方去法院诉讼,“但是,实际上,法院的诉讼还是不能根本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在一起又一起的此类事件发生后,警方开始反思,开始寻找问题所在,这才有了这个社区托管户的雏形。”

作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尝试者”,南京警方表示,在如何具体操作这件事情时,他们仍然在摸索。这位人士举例说,比如,公告的发布,到底是以派出所的名义发布,还是以涉及到的当事人的名义发布,目前还在摸索中。而在警方审核的条件中,也有一项需要房产局出具“无房证明”,但按照现有的规定,买了期房的市民,拿不到这个“无房证明”,但户口却因为无法办理房产证而不能迁入期房,这就造成了这部分市民很尴尬。警方表示,此项工作才刚刚开始,问题肯定少不了,也希望市民多加谅解,并给予警方支招,大家一起努力将这项工作做好。

4 关于印发《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866 次

宁公人〔2010〕53号

各分、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实有人口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户口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同意,以责任区为单位设立社区(村)托管户口。现将《社区(村)托管户口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人口管理支队。

附件:

1、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

2、社区(村)托管户申请呈批表 社区(村)托管户落户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5

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解决符合本市户口登记条件的公民,因各种原因无法按照正常家庭户、集体户登记户口的问题,依据《南京市公安局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市内无配偶和亲属可以投靠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登记为社区(村)托管户:

(一)2004年3月8日本市“一站式”办理户口前,办理市内迁移未及时落户,后发生变化无处落户,目前持《户口迁移证》的持证人员;

(二)2003年8月7日前,因刑事拘留、逮捕、劳教及服刑被本市注销户口,现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证件因落户地发生变化或亲属(接受人)不同意接纳而未能落户人员;

(三)因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户口无处迁移的人员;

(四)出国或离宁在国内工作生活或因各类原因将房屋出售后(购房入户者除外),现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历史遗留的空挂户,房主户口迁移时未将其同时迁出,且无处落户的人员;

(六)其他历史等原因造成的疑难户口。

第三条 派出所根据辖区户口管理的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经分、县局审核批准可设立社区(村)托管户,并报市局人口管理支队备案。

第四条 社区(村)托管户门牌号码,即社区(村)委员会实际所在地门牌号码。 第五条 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户口迁移等证件的人员,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迁出

6 地的社区(村)托管户落户。

离婚、出售房屋或历史遗留的空挂户等无处迁移人员,在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托管户落户。

第六条 登记社区(村)托管户口,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为制式表格);

(二)本人及同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持证人员所持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在本市无房产证明;

(四)落户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情况属实的证明;

(五)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后委托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的委托书。

(六)与本规范第二条第

(一)项至第

(六)项六种情形人员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刑满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离婚证、房屋买卖合同等)。

第七条 派出所受理后,社区民警应对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市内亲属不予接纳的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填写《社区(村)托管户申请呈批表》。

第八条 社区(村)托管户口的登记由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疑难户口报市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

第九条 派出所是社区(村)托管户管理的责任单位,社区民警是社区(村)托管户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条 社区(村)托管户中的重点人口、工作对象管理工作,涉稳人员的稳控工作及其中人户分离人员的托管工作,均按照目前的实有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和工作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社区(村)托管户以家庭为单位签发居民户口簿。社区(村)托管户口不享受本市“三投靠”和其他户口投靠政策。

7 夫妻双方均为社区(村)托管户口的,所生子女可随其中一方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二条 社区(村)托管户每半年须清理一次,由派出所对社区(村)托管户内人员的市内合法固定住所进行核查,对已经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发放告知单,进行动迁,15日后对逾期不迁者,按照委托书的委托约定,由公安机关将当事人的户口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处。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11-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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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人〔2011〕52 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户口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房屋买卖活动中因户口迁移引发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和《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特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管理原则

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合法完成房屋产权交易,买房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8 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并实际居住。卖房人未将户口迁出原住房,导致买房人户口无法迁入的(买卖双方有其他户口迁移约定的除外)。经买房人申请,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后,卖房人仍拒绝办理户口迁出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将卖房人户口整户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托管户临时管理。

二、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买房人因卖房人拒不迁出户口,导致本人和同户人员户口无法迁入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卖房人户口迁出。买房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住宅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原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卖房人的相关情况。

受理申请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调查走访,核实情况

受理申请后,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对买房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卖房人未将户口迁出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应当写出调查核实情况报告。

(三)履行告知,教育动迁

对卖房人,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宣传户口管理政策,明确指出原住房已经出售,买房人已经实际居住,卖房人应当将户口迁至自己的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投靠到配偶、直系亲属处,符合社区(村)托管户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迁至社区(村)托管户。对拒不同意迁出的,派出所应当送达书面《户口动迁告知书》,明确在规定期限内迁出户口,如拒不自行迁出户口,公安机关 9 将把卖房人的户口整户迁移至社区(村)托管户临时管理。

《户口动迁告知书》应当送达卖房人,并由卖房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卖房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回执上注明。卖房人不在本市的,应当送达卖房人的配偶或父母、成年子女。卖房人本人和同户成员均不在本市的,应当通过电话联系口头告知,并由见证人签字,注明情况。卖房人本人和同户成员均无法联系的,应当采取报纸公告送达,并将公告附送达回执。

(四)呈报审批,实施迁移

告知期限届满后,卖房人仍未将户口自行迁出原住房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卖房人的户口整户迁移至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托管户。如果买房人申请户口迁入手续齐全的,市内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买房人户口迁入,市外户口迁入的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档案管理

受理、调查、告知、审批材料须装订成卷,列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存档管理。

三、工作时限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二)调查走访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户口动迁告知书》告知卖房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自行迁出户口。

(四)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迁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户口管 10 理工作事关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实际举措。近年来,随着居民群众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房屋买卖已经成为居民群众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发的户口迁移问题也日益突出,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社会各界也极为关注。当前,原有的工作规范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发展,亟待调整。对此,市局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及时对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范,对于解决居民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单位一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二)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操作流程。户口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历来也十分敏感。因此,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要吃透意见精神,严密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办理时限的要求,认真做好每个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严禁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违反程序办理户口迁移。一旦发现,将严肃追究具体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完善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2011年1月1日,本市《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实施,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规范》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社区(村)托管户的设置工作,确保全市政策执行统一。对不按《规范》实施造成群众投诉的,市局将及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顿,并纳入条线绩效考核。

(四)加强情况报告工作。工作中,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掌握办理户口迁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迅速向市局人口管理支队报告。人口管理支队要会同基层单位共同研究,及时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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