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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3: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临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11-04 15:49:58

为加强本院的全面建设,提高审判效率,树立和维护审判机关的形象,规范本院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原则

坚持择优选录、统筹兼顾、合理调配、用工节俭、相对稳定的原则;

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第二条 临时工作人员是指:未纳入机关行政、事业、工勤编制的下列人员。

(1)微机记录员、微机打字员、印刷员;

(2)司法警察;

(3)司机;

(4)食堂厨师、服务员;

(5)门卫、勤杂清洁工;

(6)电工、水暖工;

(7)车辆修理工;

(8)其他临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部门”是指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科,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法院各庭、科、室、队。

二 临时工作人员的条件及聘用程序、期限

第四条 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行良好,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

(2) 具有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高学历优先。

(3) 熟练本职业务,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

(4) 年龄在20岁——50岁之间,其中微机记录员、微机打字员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殊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5) 未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未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其他单位除名、开除或辞退的经历。

第五条 程序

(1) 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制定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公布聘用名额、岗位、条件等;

(2) 公开报名并由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3) 根据临时工岗位需要确定考试、考核的方式;

(4) 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5) 政工部门研究确定人选。

第六条 期限

聘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 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部门提出用人计划,并说明理由和具体标准,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党组决定。

第八条 聘用工作通常采用闭卷考试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相关的政治法律常识和专业知识。考试试题、考场设置、监考、阅卷判分由人事部门确定和指定。 第九条 临时工作人员一经聘用,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同时建立临时工作人员名册、卡片、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条 临时工作人员聘用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工资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性质确定,由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一条 建立临时工作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临时工作人员一经聘用要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其中微机记录员、打字员、印刷员为1000.00元,锅炉操作工2000.00元,司机为3000.00元,此款在聘用时一次性交由财务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 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聘用申请,由人事部门确定是否正式聘用或延长试用期,不能胜任的予以解除。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党员、团员应参加所在党团支部的组织活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定期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每半年考评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评定,填写本年度《临时工作人员综合考评表》一式两份,报人事部门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临时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努力工作,遵守院规、院纪,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每年年终写出工作总结报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各一份。

第十六条 临时工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加强爱护和保养,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要扣除抵押金,抵押金不足以抵偿的还要做进一步追缴。

第十七条 临时工作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每年年底政治部组织人事科对全院临时工岗位进行排查,对临时工作人员在全院范围内的民主测评,对民主测评票后五位人员中进行淘汰。

第十八条 临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九条 临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予以辞退。

(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因工作需要,裁减员额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违法违纪的;

(六)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四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停车场(临时)管理规定

停车场临时管理规定

《临时工作证》管理规定

临时停车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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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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