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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03福建省天津商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6: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福建天津商会章程 (草案)

2012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英文名称为:Tianjin,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FT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商会由天津在闽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福建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发展、服务”,即团结全体天津在闽企业,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提供服务;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在闽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天津企业和商人来福建发展,为津闽两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福建省地方各项规定,促进津闽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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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津闽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单位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四)组织津闽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闽津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单位和津籍企业家知名度。

(五)开展天津和福建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天津工商界人士来闽投资创业,充分发挥闽津两省市经济技术合作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福建和天津经济建设作贡献。

(六)加强天津在闽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健康发展。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票务代购等各项服务。

(八)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相关评比活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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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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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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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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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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