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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民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操作指南》、《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中“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草根金融’,”为了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大力实施贫困村互助资金、确保其规范运行,切实为解决贫困村发展产业、贫困户增收提供金融服务提供制度保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资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的周转性生产发展资金,宗旨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发展。

第三条 建立互助资金,由省扶贫办统一规划、市县扶贫办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村民民主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权归入社村民所有,村民交纳的互助资金归其本人所有。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互助社的社员必须按照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农户入社缴纳互助金,可实行差别化的政策,贫困户入社可免交互助金(表1)。 第五条 组建互助小组 全村贫困农户入社率超过50%,且入社农户总数高于本村农户70%以上,50户以上方能组建互助社。鼓励采用小组互助联保方式使用互助资金。小组组建互助社社员按自愿原则,由3-5名成员组成互助小组,并签订互助联保协议(见附件表2)。 第六条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入社,社内互助;无偿投入,有偿使用;用款申请,社内审批;联户担保,相互监督;生产专用,禁挪他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 第七条互助资金来源

(一)财政扶贫资金专门安排用于村民互助发展资金; (二)互助社的农户交纳的互助金; (三)互助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 (四)互助资金收取占用费用于扩充本金的部分;

(五)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增加本金的资金(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款)。

第八条 互助资金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互助社注册之前,财政扶贫资金拨入乡镇财政所后,与农户交纳的互助金一起设立专账进行代管(具体由财政所单位会计负责);互助社注册后,将资金全部转入互助社在当地信用社开设的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互助金除农户借款、办公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支出外,不得以其它名目支取存款。

第九条 借款对象为本村入社的社员,原则上优先照顾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贫困户。

第十条借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一般为6个月,(最长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互助社社员借款的户数一般不得超过全体社员总户数的50%。每次借款五户中只允许有2户借款,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户,还款后轮流借款。同期内,已借款或已为其他社员提供担保的,不允许再借用互助资金。 第十二条 借款程序。

(1)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须由社员户主签名按手印,并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项目实施条件及措施、还款时间、还款措施等。

(2)担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形成担保,由有经济实力的农户担保的,须用担保人的存折或实物抵押;联户担保,借款农户自由选找社内社员为其担保,担保人同样承担资金到期归还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保人不能重复或多次为他人担保,同期内只能为其他社员担保一次。

(3)互助社管理机构要进行审查,确保借款农户申请借款的真实性。 (4)包村干部为具体责任人,在农户借款审批单上签字。 (5)审批。互助社理事会收到社内农户借款申请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公示。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由互助社出纳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其资金使用费率等同或低于当地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互助社确定。

第十四条 资金占用费的用途。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依次用于互助社办公成本(包括管理人员报酬、办公费、交通费、管理费)、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不得用于股金分红。风险准备金按收取占用费总额的20%提取。资金占用费扣除运行成本(不得超过占用费总额的60%)和风险准备金后,其剩余部分作为公积金转入互助资金本金。 第十五条 互助资金回收。借用互助资金后,可整借零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占用费。理事会应于借款到期前10日内,向借款农户通知到期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结算数额,以便及时回收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互助社出纳应将收回的本金及占用费及时缴存互助资金专户,凭银行缴款回单与单位会计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借款回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社内农户借用资金到期后必须如数归还,无正当理由不归还借款的,追究借款农户的直接责任和担保农户的连带责任,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借用互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理事会提议,通过民主程序召开全体社员大会讨论,取消社员资格。借款到期后,借款农户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偿还,经理事会认定,民主评议,可采取缓缴。坏账注销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审核确定。 第三章 互助资金退出

第十七条 互助资金运转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视为运转不正常,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应进入退出程序: (一)互助社没有按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二)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6个月低于50%;

(三)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超过15%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以上的借款);

(四)互助资金净值低于互助资金总额的75%。 第十八条 互助资金退出原则:

(一)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由财政扶贫资金承担;因其他因素造成损耗的,由责任人承担; (三)退出村民交纳的互助金;

(四)剩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原则上经全体村民讨论后,用于本村的扶贫公益事业或其他扶贫项目。对于严重违规造成互助资金运转不正常的,由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收回其资金,用于支持其他贫困村。

第十九条 互助社资金运转不正常,整改后仍不见效的,经县扶贫办和财政局认定,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执行退出程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互助资金资金管理相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民政部门: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开发[2010]124号)精神,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的注册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互助资金的拨付和财务管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管理政策制订和业务宏观指导。市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督促检查、业务的具体指导。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县财政分管副局长为责任领导,组织安排和指导乡镇财政所具体管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资金拨付和账务设立,财务管理等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管。

扶贫部门:省级负责互助资金宏观政策的制定整体运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和会同财政部门督促指导检查;负责市县业务培训。市州负责对互助资金的具体指导、政策的落实、县级培训、督促检查。县级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村互助社章程审核,协助互助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培训乡镇、村管理人员,对互助社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对互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协调沟通、服务、乡村培训,风险监管并指导乡镇帮助贫困村组建村级互助社,解决互助资金组建、注册、开户以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外部监测,定期向省扶贫办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和监测报告,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实施互助资金管理软件的县每年7月和12月分别上报监测报告。

乡镇:负责对互助社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协助试点村组建贫困互助社;负责互助金账户的监管,监督实行“账款分离、印鉴分设”;指导互助社会计核算;定期上报互助金管理运作情况。

村支两委:负责本村互助资金的宣传发动;负责组建贫困村互助社,制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互助社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对互助社的开户及审批、为贫困村互助社规范运行创造条件。

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及分支机构及时办理贫困村互助资金账户的开设,帮助贫困村做好互助资金相关审批事项、会计档案的管理,同时对互助资金项目村的项目信用户优先发放贷款,扶贫、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贴息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入的所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资金监管单位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县级政府要将互助资金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乡镇的考核指标。乡(镇)级为互助资金具体监管责任人。相关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联系1个互助社,并将其作为年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设立互助资金监管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监管和业务指导,使用互助资金管理软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为互助资金全覆盖奠定基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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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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